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737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会见须知 | ||
文 号: |
一、 会见范围
罪犯会见的亲属主要指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及其朋友原则上不予接见,特殊情况或有利于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须经监狱改造部门领导审查批准。罪犯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严管级罪犯和违反会见规定的,取消会见资格。在国外和港澳台的直系亲属来监探视,须将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一、 会见次数和时间
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每月1次,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均可按规定安排,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适当增加或减少次数,延长或缩短时间。每次会见的亲属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二、 管理要求
1、 罪犯亲属、监护人来监会见,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或介绍信等证件,会见前到狱政科办理会见手续,无身份证明不得会见。
2、 对有精神病或酗酒的、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与罪犯案情有关的形迹可疑的会见人,不得与罪犯会见
3、 会见应遵守规程,持会见证及本人身份证证明两证齐全,到监区会见室进行会见,配合管理人员登记和安排。会见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不允许会见。
4、 会见过程必须有管理警察在场,会见时不准使用隐语、暗语交谈,如外籍需要用外语交谈时必须有翻译在场,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如发现不利于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干涉或停止会见。
5、 会见的罪犯亲属不得携带武器,照相机及其它违禁物品,监管场所不准拍照,一经发现收缴所用器材及偷拍的资料。会见人不得在会见室内使用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