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GZ000001/2014-24733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试述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狱工作的紧迫性
文  号:
试述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狱工作的紧迫性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试述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狱工作的紧迫性

 

  当前,监狱正处于体制改革、布局调整继而实现监狱职能回归刑罚执行本位的关键转型期。监狱改革的呼声及职能归位的要求由来已久。如今,在全国监狱改革得到国家大力支持、部份省市试点结束(谈获得成功似乎还有待时日)、今明两年全面铺开、重点突破的背景下;在部份省市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问题和困难不断呈现、社会、政府、广大监狱工作者对体改和布调认识尚不完全明朗统一的情况下,如何学习和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确保改革成功并实现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未进行过根本变革的,监狱系统应是最后一块阵地。回顾监狱工作三十年,取得的成果自有历史载述和公论,勿需多言。但从其发展的曲折进程和艰难运行求存的情况来看,其长期形成的混合特殊模式与刑罚自身规律、国家法治进程、社会发展进步、人类文明及国际人权斗争需要极不适应而到非改不可的地步。

  按科学发展观及改革一般性要求,改革是要改掉与监狱自身发展不相符、阻碍监狱发展进步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长期以来,监企不分、监社合一、监狱职能“出位”的诟病引起理论界、国家及监狱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监狱改革并归位到刑罚执行的目标已达成统一共识,勿容置疑。无论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理层面还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内在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的诸多角度审视,监狱的法定职能只能是“刑罚执行”,这亦是监狱工作数十年正反经验教训积累的基础上,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

  诚然,监狱归位到“刑罚执行”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是非常科学与正确的。但是,在解决诸多问题与困难以实现改革目标的过程中,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要求、眼光正确看待、认识、解决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从历史角度看,监狱工作发展的理论脉络并非十分清晰甚至缺乏正确、前瞻的有力指导而不同程度的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如长期未果的“改造与生产孰是第一”的无谓之争、监狱“特殊事业”“企业单位事业管理”等性质的错乱定位、监狱民警身份艰难确认等问题虽然已成历史,但对监狱工作造成的负面混乱和健康发展进程的影响方面,教训十分深刻。

  类似的情形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会难以避免的以改头换面或打着某种旗号盗获合法身份的方式粉墨登场,以自觉或不自觉的方式左右、支配、影响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更值警惕的是,许多看似正确实则谬误且背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理论、观点会导致监狱工作走进新的困境,对监狱完成“刑罚执行”这一根本任务造成颠覆性冲击。

  当前,监狱最常见一种倾向是:面对社会对监狱的一些片面、负面、错误认识和看法显得慌乱、不自信而没有任何正确解释、说明的“话语”,更别说理直气壮的有效反驳,因而在公众和社会舆论面前甘拜下风,陷于被动。如在“监狱是干什么的?”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或认识上别说社会误解,就是监狱工作者从一线民警到部分领导都会有五花八门的错误认识。有的说“关押犯人”,有的答“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监管改造罪犯”等等不一而足。其实,《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得准确、清楚不过,“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监的当今时代,依法获得的“刑罚执行”难道不是监狱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如果是,那监狱的工作再清楚不过,“按法院判决把刑罚执行完毕”即完成了任务。法律规定我们还有别的任务?《刑事诉讼法》没有,倒是自己制定的《监狱法》还有,那就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也就是说,从法理上说,监狱的任务有二:一是执行刑罚,二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对于第一个任务,只要监狱“不跑人”“不死人”,一般社会不会有“质疑”(其实更多的是他们不懂“刑罚究竟怎样执行”不知道“刑罚执行的样式、标准、内容”而无从谈起),监狱自己也云里雾里缺乏统一标准而暂时可以“麻”一下外人;但对于第二个任务,人们可是不依不饶。“目前,在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中,刑释解教人员尤其是不良青少年之所以占一定比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没有做好,有的还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于是,司法行政从上到下都十分紧张,把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高到“当前乃至今后的中心工作”的空前高度。更有甚者,还正抓紧以制度的形式“将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2008年9月18日《检查日报》八版《刑释解教人员综合评估制度将建立》)

  无论是制度抑或指责,其目的和出发点是好的,因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不再重新犯罪的守法公民”这一良好愿望是人人皆乐意看到的,只是要说明的是,负责改造罪犯的监狱民警是最想、最致力、最乐意得到这一结果(准确的说,对监狱人民警察而言应是“成果”)

  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平心静气的思考,“罪犯刑满后不再重新违法犯罪”果真能做到吗?如果说某一个具体的罪犯,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而且多数做得到,有统计数据说明。但所有的刑释解教人员都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则有违客观、科学、唯物之嫌,谁能保证“每一个罪犯都可以改造好?”

  用科学的观点来看犯罪这一现象,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犯罪是整个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和“教育改造质量”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是监狱外的“社会因素”。不客气的说,与政府、社会、亲朋皆有关系而不一定和“教育改造质量”扯上关系。在监狱的确改造好了,罪犯本人发誓不愿不敢不会重新犯罪,但一出狱后,社会闲杂不良人员威逼、引诱、拉拢、及其它原因以致重新犯罪的例子还少吗?如果将其交给监狱关押到死倒有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完全之可能,可这行吗?如此将责任让出狱后根本管不着也谈不上必然因果关系的监狱来承担,按百姓说法叫“还有天理”吗!

  退一万步来说,假定“每一个罪犯都可以改造好”的命题成立的话,那犯罪这一现象在“进监狱前”这一阶段是完全可以通过“教育”的手段消除掉的,又何必等到“进监狱后”才费尽(浪费)资源来“教育改造他”?

  罪犯到监狱服刑,监狱有监管其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责任及教育改造他的责任;罪犯刑满出狱后,监狱还要对其重新违法犯罪负责任,那请问一下,罪犯进监狱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谁负责任呢?

  很多罪犯都受过许多教育,父母、亲人、朋友、同学、老师、政府、社会等,可他还是要犯罪。监狱是什么?到监狱教育三五年就能保证他再也不会犯罪了?监狱的警察是教师而且是人类最顶尖的教育专家吗?辨证法告诉我们,有犯罪就必然有重新犯罪;罪犯有可以改造好的就会有改造不好的。重新犯罪既是客观现实且有规律可循又是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世界各国有哪一个国家没有犯罪也没有重新犯罪?在我国,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期、中西文化激荡、传统与现代碰撞、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追求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集中显现的关键转型变革时代,犯罪或重新犯罪现象有一定增加是社会发展规律使然。只有把犯罪纳入到社会大环境中放到伟大变革时代背景下进行全面、科学考量,得出的结论才具有科学性、现实性、正确性因而才有说服力,才不至于对自己的职责工作无法正确评估而丧失自信、没有底气而“集体失语”,任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想当然的无端指责。例如“交叉感染”问题,只要监狱不能提供让每名罪犯都在完全隔离的真空服刑环境改造,“交叉感染”问题根本无法避免,世界上哪一国家的监狱能够做到?

  无论是从建国开始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监狱以常人难以想象和难以承受之重取得的辉煌成就向党和国家、人民交出的一份份无愧的答卷说明,监狱工作及监狱民警根本勿需妄自菲薄。一代代忠诚的监狱工作者在远离城镇的偏僻大山深处不讲条件的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而全身心的无私奉献是一般行业和部门可以比得上的吗?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努力方向、社会对“刑罚执行”的效果预期本无可厚非,但过度强调或关注它就会有主次不分、职责不明、有悖科学发展观和超现实之嫌。连客观看待和正确分析监狱根本工作(问题)都做不到,还谈何科学发展?刑罚执行这一法定工作都还没理顺,在条件不成熟不具备的情形下,“教育改造质量”的大幅提高可以一朝一夕一蹴而就吗?

  如果是不懂监狱工作规律的社会要求或外行们在理论上争争也就罢了,可我们自己居然还真的制定成制度,而且还把没多少必然内在逻辑联系的狱外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以此推动或促进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除了蒙太奇式的创意,实在看不出有何科学可行和高明之处。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不是“立法”“决策”“议事”机构、是“执行规则”而不是“制定规则”。刑罚执行具有严肃性、权威性、长期稳定性因而才具公平正义性,如果象在实验室搞科研或自家田土种菜一样变来改去还是执法吗?简直就是儿戏。什么是执行?法律规定你做什么你就只能做什么,规定怎样做你就怎样做。你没有资格和权力给自己不断制定或翻新任何一样“游戏规则”,就像三年有期徒刑你不能改为监外执行三年一样的道理。更何况是超现实的不符逻辑的“蹩脚”制度,它只能是阻碍监狱健康、科学发展的一种“新形式”。作为监狱法定职责的“刑罚执行”工作,为什么就没人考虑制定相应的评估考核体系?而要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舍本求次先评估考核“教育改造”?我们是迫于外界压力而自己给自己制定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吗?”

  搞好“刑罚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才是监狱的“本行”职责之根本、之所在。多抓本职,少一些徒有形而无实的“伪创新”。近年我们在监狱工作中的频频“创新”如“亲情同居”为突破的“亲情系列”、育新学校达标验收、文明监狱创建,ISO质量管理体系导入监管、政工、党建、教育改造等花里胡哨的做法放到时间长河里,又经得起多少推敲呢?不这样做就完不成、搞不好刑罚执行工作?

  并无多少复杂可言的刑罚执行工作竟然需要如此纷繁多变令基层无所适从的魔术式“杂耍”都搞不定,只能说我们对用科学发展观看待和指导监狱工作还没有学习和实践的能力。

  体制改革、布局调整才刚开始,监狱职能归位及怎样确保科学、正确、统一、完整执行刑罚并未准备好,监狱发展进程中许多显现或潜藏的“外来或自身干扰的伪命题”们迫切需要广大监狱工作者学习运用科学发展观这一思想理论的利器开劈实现目标的健康通道。(杨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