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83036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凯里监狱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
文 号: | 无 |
凯监党发〔2020〕67号
中共贵州省凯里监狱委员会关于印发
贵州省凯里监狱党费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监属各党支部:
《贵州省凯里监狱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监狱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1日
贵州省凯里监狱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监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强化制度约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是指对凯里监狱党委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应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在党支部(党小组)每月召开1次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主题党日上交纳当月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党费的计算基数。
1.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1)民警(含干部)党员:职务工资(职级工资)+级别工资(执法勤务警员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2)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3)监狱企业职工中的党员:按照“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原则确定计算基数。
2.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缴纳基数。总的要求和基本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费缴纳数额大致相当。
3.监狱党委以每年1月份工资为基数计算,年初核定全监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监狱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先后通过组织宣传科、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支部不得安排非中共党员向党员收取党费,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及时发放、如实填写《党费证》。
第十一条 离退休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部上缴监狱党委。监狱党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工作的情况,按不低于80%的比例返还离退休党支部,作为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一般每季度向监狱党委上缴党费,特殊情况经监狱党委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上缴党费时应同时附党员本人签名的《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表》。监狱党委每年年末按全年收缴党费的规定比例上缴局党委、省直机关工委。各党支部上缴的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不得将党费转到具体负责党费工作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上。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未使用完的党费流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党费使用(含下拨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预算,经监狱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预算内实施。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使用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主题党日、创先争优活动等。
第四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监狱党委党费是指监狱党委对各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每年按一定比例上缴给局党委、省直机关工委后留存在监狱党委党费专户中用于全监开展党的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条 监狱党委党费由监狱财务科建立党费管理专用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由组织宣传科代为管理,组织宣传科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对全监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狱党委党费的使用按以下权限和流程审批。
1.党支部或组织宣传科需要使用年度预算内监狱党委党费的,审核审批权限及流程为:党支部或组织宣传科提交经费使用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分管监狱领导核实-→监狱党委书记审批-→党支部或组织宣传科实施-→监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2.党支部或组织宣传科需要使用年度预算外监狱党委党费的,审核审批权限及流程为:党支部或组织宣传科应提交使用经费申请,单笔1万元及以上的,经监狱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本条第1款审核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单笔1万元以下的,经政治处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报监狱党委书记审批后使用。
3.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党费的,经监狱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先行安排,事后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党费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组织宣传科负责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监狱财务部门负责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财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监狱党委党费以监狱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的六大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监狱党委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公示,接受各党支部、全体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费使用的审批责任。
1.党费使用的审核人、审批人对所审批的党费使用和合规性及合理性负责。
2.党组织和经办人对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以及实施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办理的党费使用,党费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不得超计划、超范围使用党费。
第二十七条 监狱党委每年对各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1次,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党支部每年年底公示1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并书面向组织宣传科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