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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监狱会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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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见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对服刑人员会见的管理,根据《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凯里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服刑人员依法可以会见亲属。可以会见的亲属范围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配偶、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第三条  亲属会见服刑人员,由狱政科统一办理会见证。首次办理会见证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办证人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已办理会见证的亲属需同时出具身份证及会见正办理会见登记。

第四条  亲属应当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到监狱会见,普管级和新入监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会见一次亲属,宽管级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会见二次,每次会见不得超过20分钟,亲属每次会见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均需持有有效证件)。

会见日期安排详见《贵州省凯里监狱最新会见日期安排表》

非会见日不安排会见服刑人员,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的,需报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领导批准。

正在禁闭、严管级的、涉嫌又犯罪正在侦查期间的、因违反会见规定被暂停会见的服刑人员,暂停会见亲属。

第五条  会见前服刑人员亲属需给服刑人员零花钱的,到侯见厅办理现金上账手续。

第六条  服刑人员与亲属会见时,监狱警察全程监听并录音。监狱警察在监听过程中发现有使用隐语、暗语、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交谈的,有影响监管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有权立即终止会见。

第二章  服刑人员亲属会见纪律

第七条  亲属必须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易燃、易爆、通讯工具、摄影摄像、录音机及其他影响监狱安全的物品带入会见室;不得穿着吊带、超短裙或其他较为暴露的衣着进入会见室;不得有摄影、摄像、录音行为等行为。

第八条  会见前不得饮酒,会见室内保持安静、整洁,不得高声喧哗、嬉戏打闹,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吸烟。

第九条  亲属会见过程中不得使用隐语、暗语、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不得谈论及传递有碍监管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言论;不得传递任何物品给服刑人员,不得为服刑人员传递信息。

第十条  服刑人员亲属不遵守会见纪律的,不准予会见或立即终止会见,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服刑人员会见纪律

第十一条   服刑人员会见必须由监区民警带进带出,不得擅自行动,民警要做好现场直管工作,否则立即终止该服刑人员此次的会见,责令监区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服刑人员会见一律着囚服、佩戴胸卡。

第十三条  服刑人员会见时不得使用隐语、暗语、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不得编造、散布有损监狱形象的虚假信息或有攻击监管改造制度、扰乱改造秩序言行;不得要求亲属私自传递他人信息。

第十四条  为维护会见室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服刑人员禁止在会见室及走道吸烟、随意吐痰、乱扔垃圾,在墙上乱涂乱画;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

第十五条  服刑人员会见时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或其他会见管理规定的,立即终止当次会见,视情节暂停1至6个月的会见,同时按照《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狱政管理科负责解释。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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