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警官,前段时间您给我们讲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那我为什么要对我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这是某服刑人员向我的提问。话音刚落的瞬间,我的大脑收到了强烈的刺激,因为对它来说已经很久没有人问或者讨论如此格老秀斯般的问题了。
我是六盘水监狱四监区一名基层民警,到执法一线工作岗位不久,就遇到来自工作对象的各种问题咨询,初步感受到监狱人民警察的多重身份。正如某领导说“你们在一线执法,执法者要懂法;你们直管服刑人员,管理者要懂医学常识;你们工作对象普遍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你们要肩负教师教书育人的重任;你们似服刑人员的父母,要照顾好他们的衣食起居...”
我们是新时代的监狱人民警察,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是重大的,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提升到了更高的层面----要求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和劳动改造为改造理念。随着近期宪法普法工作的开展,服刑人员的政治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提出的问题也越来越专业。
人为什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哲学上来说,这涉及意志自由问题。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一般说来,意志可以包括有意志的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可以由纯理性决定,而形成自由意志的行为。”人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竟然避善从恶而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犯罪是理性人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要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
国家立法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特在法律中规定为犯罪。要求行为人选择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选择能够避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却没有作这样的选择,以致于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而国家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法学根据来看,刑事责任不仅是有无问题,而且还是大小问题。有无刑事责任即根据什么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我认为,刑事责任的法学依据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人不仅有某种思想存在,而且有思想表现于外部的身体动静。比如,你每天总是想象如何实施盗窃而没有具体的行为(包括盗窃的准备行为都没有),那么这只能从道德层面对你进行谴责。
第二,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律不是万能的,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的不仅是法律,同样的,刑法不是对每个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说明依据刑法规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是不足以对其进行刑法评价的,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至于这个程度是多大,则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进行确定。
第三,行为要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则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说明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性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以上只是解决有无刑事责任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大小问题,即刑事责任程度问题。
综上所述,负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就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表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