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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独生子女罪犯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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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逐步遍及每一个家庭,然而由于父母的溺爱和家庭教育的不力导致诸多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因此,本人结合监狱工作特点,试图对当代独生子女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解调查,经过对多起独生子女的典型案例和人物的分析、思考,得出了个人对这一问题的浅薄见解,现罗列一二供大家参考。

一、独生子女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犯罪性质恶劣化上世纪90年代中期,独生子女犯罪主要是盗窃、抢劫、伤害等,而当前的独生子女犯罪已经出现了吸毒、强奸、杀人等。犯罪性质日趋恶劣,犯罪手段越发残忍,犯罪率逐年升高,这些已经成为明显的社会问题。

犯罪手段智能化。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条件的发展,使得现在的独生子女动手能力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大幅度提升,从而很容易将这一“优势”运用到犯罪中。

犯罪年龄低龄化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对此,在修改我国《刑法》时,有学者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也充分反映出这一点。

二、独生子女犯罪的危害性

对自身的危害处于成长发育期的独生子女思维能力、认识事物和判断事物的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独生子女的自我意识强,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求知欲强,这些生理和心理特性使独生子女自命不凡,做事缺乏理智,不能自控,冲动之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受到法律制裁后,不但落下了终身污点,还严重影响到自身的身心健康成长。

对家庭的危害。当代的独生子女都背负着一个家庭很高的期望,一旦一个美好的家庭出现了孩子犯罪,带给家庭的灾难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家长在孩子犯罪后,为了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得到宽大处理,想方设法,四处奔走,常常弄得倾家荡产。可见,独生子女犯罪对家庭的伤害可以想象。

对社会的危害。正所谓“少年强则中国强”,独生子女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也是落在他们的肩上。而如此之多的独生子女的犯罪现象不仅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和团结,还干扰了改革发展的步伐,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

三、独生子女犯罪的原因分析

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贫富悬殊、腐败现象存在,这些丑陋的东西对独生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使他们的思想越来越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轨。

自我意识强。经了解发现,多数家庭的独生子女都是家中的“小皇帝”,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生活,往往家长和孩子在家庭中的位置倒置,家长处于服从地位。这样的独生子女一旦遇着挫折,就会表现出过度的失望、沮丧,从而出现不良的行为,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制观念淡薄。大多数独生子女罪犯的法律意识极为淡漠和贫乏,对法律一知半解,对自己的很多行为是否合法认识模糊,在不良诱因的影响下,稀里糊涂的就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之后,他们也会感到无比后悔,但由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所以在犯罪过程中难以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很难在当时考虑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和将受到的法律制裁。

四、独生子女罪犯的改造措施

随着独生子女罪犯对监狱的的增多,亲属对监狱管理罪犯的关注度的提高,给管理罪犯增加了诸多改造压力,也给我们教育改造罪犯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改造好这一部分罪犯这就要求我们管教民警尽快提高整体素质,在独生子女犯罪改造实践中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工作之路。

加强教育,促进改造将独生子女罪犯的教育做到个别化,根据独生子女罪犯这一群体文化层次普遍较高的特点,提供不同的教育方式,做到服刑与教育两不误。实时关注独生子女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变化,根据其心理特点,大力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咨询,进行个别指导,以增强他们自我认识、自我排解、自我调节的能力,帮助其克服和纠正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培养其自信自强、热爱生活、乐观处世、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独生子女罪犯对亲情、家庭的渴求往往很强烈,我们可以运用亲情帮教这一改造手段,使独生子女的亲属积极关注其改造表现,调动其自觉改造的积极性。针对独生子女罪犯刑期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做到稳定情绪,安心改造。

培养积极改造的动机。合理利用各类改造手段,使独生子女罪犯将入狱服刑看做是惩罚到自我救赎的观念转变,将社会和监狱的改造需要转化为独生子女罪犯的内在需要。而且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特别是独生子女罪犯普遍都有一定的特长,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培养其积极的改造动机,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合理安排劳动,转变观念。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独生子女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

作为当代监狱人民警察,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罪犯教育改造的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积极摸索融思想教育、个别教育、社会教育、亲情教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教育模式,做好独生子女罪犯——“社会转型期的新一代犯罪群体”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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