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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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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即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对上述人员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机关要对登记记录情况汇总分析,按季度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上述“三个规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排除阻力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个规定”规范的对象是谁?

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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