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冯某,男,1982年9月4日生,贵州省关岭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强奸罪被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冯某不服,提起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入狱后,依然不服法院判决,长期申诉,并以自己是被公安和法院冤枉的,加之身体残疾性格孤僻自卑不合群,且在其他监区服刑期间与他犯发生矛盾被禁闭处罚,认为民警处理不公,要会见检察官和监狱长,思想不稳定,入监以来长期无亲情接见、无亲情电话,有自伤自残的危险倾向,服刑表现差。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
冯某自幼生长于贵州省关岭县一个比较贫穷的农民单亲家庭,父亲过早过世,由母亲一人将冯某及其他兄弟养大,初中没有毕业就出社会上混,外出打工也是一事无成,兄弟关系不和睦,坐牢出来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又以自身残疾为由在村里抓拿骗吃。
(2)社会经历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冯某初中未读完便辍学在家待业,由于缺乏父爱及家庭管理和教育,自己文化水平又低,辍学后也有到外省找过工作,但因为自身文化低且身体残疾不能吃苦不能从事许多工作,所以上班时间都不长,没有上班后就回到老家关岭等地游手好闲。自己长期不务正业与兄弟关系不好,有钱就外出吃喝玩乐,没钱就待在村子和家中。生活基本上处于过一天算一天的状态。
2.入监改造表现
冯某入监以来,长期反映自己并没有参与过任何强奸违法行为,自己是被冤枉的,是被屈打成招的,拒不认罪悔罪,入监服刑后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多次向监狱提出会见检察官。
(1)法制观念的缺乏
冯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待业,自身并没有多少知识和文化,根本没有接受过任何的法律知识的教育,自身的法律知识基本为零,更勿论法制观念。
(2)社会交往的负面影响
冯某朋友圈很小,外出工作也没有朋友,回家后基本上停留于亲戚和本村寨少数几名青年人。从文化结构上看,都是没有任何知识的文盲半文盲;从年龄结构上看,都是些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从整体上来看,基本就是没有知识文化的同时又是冲动的年轻人。生活处于过一天算一天的状态,漫无目的。因此也沾染上了好逸恶劳的恶习。
(3)家庭原因
冯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单亲家庭,母亲是农民,既没有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长期起早贪黑早出晚归,疏于对冯某的管理和教育,使其没有形成比较系统正面的社会观人生观和对社会的认知,更没有正规的比较全面的正面的伦理道德知识和认知。
(4)自身原因
冯某心理上自私自利,易于冲动爱钻牛角尖,价值观世界观的扭曲,自己身带残疾,找工作非常困难,又不愿意参加劳动。
3.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
冯某缺少父爱和管教,导致自身存在一定的心理偏差。成年后结交朋友圈子属于社会底层人员,没有知识、没有文化、没有背景、没有正规工作和收入,导致其受到较多负面影响,产生对社会的负面看法和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习性。但因知识文化过低,导致其看问题比较片面、单纯,想事情比较简单,也比较单纯。
(2)性格因素
冯某性格上自私自利,自卑孤僻,不愿意与他人交流,思想简单,考虑问题片面、单纯。只考虑自己的需求和感受。
(3)心理因素
由于初中辍学,没有多少知识文化,没有正确的是非评判标准,入监以来未有接见和电话缺乏关爱,自身残疾心理上自卑、偏激、易冲动,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想问题做事情不计后果。
4.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分监区民警结合其成长背景家庭情况及其心理特点,制定比较详细具体的矫治方案,以期逐步加强对冯某法律知识教育,增加冯某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逐步促使其认识到犯罪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投入到正常的服刑改造中去。
(1)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以冯某长期申诉,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屈打成招这一理由为切入点,采取集体和个别教育的方式,进行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重点的法律知识教育,公安机关办案都是讲究证据的,而且现在是法制社会国家法制的健全,又有检察院、法院的层层审核,办案的错误率几乎很小,使其能够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形成一定的法律认识。
(2)以人文关怀为抓手,主动帮助其联系家人,逐步进行正面引导
进行谈话教育,谈话中多体现对其关心和理解,使其易于接受。针对其家庭情况,了解到冯某自入监以来从未联系过家人也为有接见过,安排表现好的罪犯对其关心帮助,民警也对其重视关心,通过交谈了解到冯某入监时留的母亲的电话早已经打不通了,其内心也很渴望知道母亲的情况,分监区请示监区后通过118114电话查询其居住地派出所电话,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为其联系上其母亲。冯某联系上母亲后得知母亲安好,自己悬着的心也就放下了,表示自己会安心改造让母亲放心。
在亲情帮教的同时,民警又趁热打铁适当对其灌输伦理道德知识,逐步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和生理的伤害。同时,引导冯某学会换位思考,让其认识到假如是自己家庭成员中的女性遭遇类似情况,自己又会怎么去看待。从而使其认识到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使其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
(3)严格管理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法律援助和鼓励
考虑冯某系强奸犯罪,入狱后一直拒不认罪悔罪。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存在抗拒改造的侥幸心理。对于冯某写出的申诉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与相关科室部门联系,帮助冯某向上级检察院和法院进行申诉。同时,对冯某进行适当的鼓励,使其逐步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奖分,寻找都希望和努力方向。
5.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法律知识教育的开展,逐步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加强正面引导和法律援助,并给予适当鼓励,获得奖分,使其看到努力的希望和方向。
(3)对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民警的教育矫治努力,最终冯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并能够认罪悔罪,写出认罪悔罪书,认真参加学习,能主动到大厅黑板上学习写字,并且在学习时不懂的字句能主动询问同改。
通过对冯某的矫治,分监区民警体会到:没有无理长期申诉缠诉的罪犯,只有心理存在偏差或知识文化水平低而导致自身对法律缺乏正确认知的罪犯。没有无理长期申诉缠诉的罪犯,只有受到不公对待或别有企图的罪犯。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罪犯的个性心理特点,采取关心关怀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是意图和想法,站在罪犯的立场上去看待问题、分析问题。通过关心鼓励和帮助等方式,在教育罪犯的过程中,民警说教同时更要注意身教,逐步促进罪犯接受管理和教育,增强自身法律知识和意识,这样罪犯才能从被动的接受改造转变为积极主动参与到服刑改造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