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98年8月14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2018年5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年2月26日调入平坝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吴某某自幼生长在一个比较贫穷的家庭,父母没有一技之长,起早贪黑、早出晚归,长年累月忙于农活,没有时间对其进行照顾和教育,吴某某虽然读书到中专毕业,但在读书期间就与社会上闲散人员接触,毕业后因好高骛远,沾染上不良气息。
(2)社会经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吴某某中专毕业后在家待业,由于缺乏父母的管理和教育,好高骛远,一直在家待业没有外出找过工作。平时跟着社会上闲散人员,在当地逞强斗狠,有钱就外出吃喝玩乐,没钱就待在家中或在社会上游荡、打架,生活基本上处于过一天算一天的状态。
2.入监改造表现
吴某某入监以来,因性格攻击性强,人际关系特别差,生活作风比较散漫,心里听不进别人的劝告,觉得只有“狠”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时常完不成劳动任务,参加学习不积极,经常处于与他人发生矛盾的状态。包管包教民警先后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1)法律知识的缺乏
吴某某由于家境贫寒,经济困难,中专毕业就在家待业,与社会上闲散人员接触,自身多少有知识和文化,但缺少法律知识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2)社会交往的负面影响
吴某某的朋友圈,基本上停留于父母和几名社会闲散人员。从文化结构上看,都是没有法律意识意识的社会闲散人员;从年龄结构上看,大都是十七八岁到二十一二岁的年轻人。从整体上来看,基本就是缺少知识文化和法律意识淡薄冲动的年轻人,并且平时是跟着社会闲散人员在县城游手好闲、逞强斗狠,生活处于漫无目的,过一天算一天的状态。因此也沾染上了吃喝玩乐、好逸恶劳的恶习。
(3)家庭原因
吴某某由于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母都是农民,既没有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长期起早贪黑早出晚归,疏于对吴某某的管理和教育,使其没有形成正面的社会观、人生观和对社会的认知,缺乏道德认知。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得知:吴某某不关心他人,对人抱有敌意,情绪不稳定,没有正确的是非评判标准,心理上偏激、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想问题做事情不计后果。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因吴某某自小缺少父母的关爱和管教,导致自身存在一定的心理偏差。成年后结交朋友圈子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没有知识、一技之长、没有背景、没有正规工作和收入,类似于“乡村古惑仔”,导致其受到较多负面影响,产生对社会的负面看法和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习性。但因知识文化过低,导致其看问题比较片面、单纯,想事情比较简单,也比较单纯。
(2)心理因素
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好逸恶劳,没有正确的是非评判标准,心理上偏激、易冲动,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想问题做事情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监狱结合其成长背景和性格情况及其心理特点,制定比较详细具体的矫治方案,逐步加强对吴某某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加吴某某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逐步促使其认识到犯罪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投入到正常的服刑改造中去。
(1)加强教育,掌握罪犯思想动态。直管民警每周对罪犯吴某某进行教育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教育,防止吴某某做出过激行为。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通过对吴某某反复的和针对性的教育,掌握吴某某每个阶段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实时调整对吴某某的教育转化策略。
(2)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增增强法律意识。以吴某某性格内向、散漫为切入点,积极主动找吴某某谈话,采取集体和个别教育的方式,对吴某某进行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重点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吴某某能够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形成一定的法律认识。
(3)以人文关怀为抓手,逐步进行正面引导。考虑吴某某因家境缺乏关怀、认同这一实际情况,站在吴某某的立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谈话中多体现对其关心和理解,使其易于接受,并适当对其灌输法律知识,逐步使其认识到自己参与打架斗殴,对社会、对受害人、对家人造成的伤害。同时,引导吴某某学会换位思考,让其认识到假如是自己是受害人是怎样看待他们这样的社会闲散人员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人,从而使其认识到对社会、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使其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
(4)严格管理的同时给予适当的亲情帮教和鼓励。考虑吴某某系聚众斗殴罪,入狱后不能认罪悔罪,对吴某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在逐步使其认识到犯罪危害的同时,也考虑吴某某的家庭、情感等因素,缺乏亲情的温暖、认同,联系其家属进行帮教,通过亲情感化吴某某。对吴某某进行适当的鼓励,使其逐步获得奖分,寻找到希望和努力方向。
6、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法律知识教育的开展,使吴某某逐步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
(2)加强正面引导和亲情帮教,并给予适当鼓励,使吴某某在付出努力的同时能够获得奖分,使其看到努力的希望和方向。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一年多的教育矫治努力,最终吴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并能够认罪悔罪,写出认罪悔罪书,认真参加学习和劳动。罪犯吴某某先后于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了物质奖励。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31日获得了一次表扬。
通过对吴某某的矫治,民警体会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考验耐心、恒心、细心的工作。没有长期不积极改造的罪犯,只有心理存在偏差或知识文化水平低而导致自身对法律缺乏正确认知的罪犯。对于有过激行为的罪犯,不能单纯一味的认为是抗拒改造、威胁民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过激行为的罪犯中,可能存在心里不平衡、觉得被冤枉的情况,必须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甄别。同时,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罪犯的个性心理特点,采取关心关怀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意图和想法,正确看待问题、分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