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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施援写申诉 服刑期间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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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太平监狱民警的帮助,感谢法官秉公办案,使我的刑期减少了7年多”,正在太平监狱服刑的80后小伙潘某,日前拿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时,激动地说。

  潘某生于1981年3月,2012年7月至8月期间,潘某伙同他人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分别在云南富源、贵州安顺三次实施入室盗窃,盗得共计价值约89909元的轿车、首饰、电脑、手机、手表等财物。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初审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3年零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5月潘某被送往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5月的一天,在分监区组织的一堂例行法制课中,民警讲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到盗窃数额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等内容。课后,潘某找到授课民警,讲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请求监狱民警给予帮助。授课民警立即将该情况向分监区、监区汇报,监区当即安排专人认真查阅蒋潘某的案卷,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蒋某盗窃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应认定为“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

  “你可依法向判决法院提请申诉请予改判,这是你的法定权利” 民警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潘某。同时监区立即将此情况向监狱领导、驻狱检察室做了汇报。监狱安排人专职负责此事,负责此事的民警认真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咨询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并帮助指导潘某写就申诉书,第一时间将申诉书递交原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安排人员查阅案卷,了解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太平监狱了解情况后就此事正式立案,并于2014年6月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提起再审……9月3日,法院来到太平监狱对此案进行开庭再审,法院再审认为,由于初审期间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数额的量刑规定发生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潘某等人的盗窃金额在三十万以下,应认定原审二被告盗窃数额巨大,故原判对原审被告人盗窃罪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为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潘某听到再审判决后,不禁泪如雨下,连连对法官及干警说了多声感谢,并表示自己在狱中一定好好改造,争取以优异的改造成绩早日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另外,正在同监服刑的另外一名服刑人员(潘某的同案)也因此获改判,由原来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吴波  周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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