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359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2015年第二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37号
罪犯令狐克炼,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住址贵州省安龙县新安镇东门村南门组34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令狐克炼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2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克炼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克炼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38号
罪犯王康,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背陇村165号。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康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1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王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39号
罪犯何德洪,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七舍镇马戈佬村小寨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德洪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2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0号
罪犯吴金银,男,1991年9月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黔西村二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金银犯抢夺、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吴金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1号
罪犯周云,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镇下五屯村北门组23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云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周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2号
罪犯凌龙方,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平寨村5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凌龙方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7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有悔改表现,2011年9月、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凌龙方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龙方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3号
罪犯叶军,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群潮村新场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军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叶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4号
罪犯石小付,男,1988年10年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镇坝佑村十二组15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小付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石小付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小付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5号
罪犯何云发,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大山镇高兴村六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云发犯盗窃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何云发犯盗窃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3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何云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6号
罪犯潘胜明,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余官村290号。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胜明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2月25日至 2016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潘胜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胜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7号
罪犯潘科宇,男,1946年5月28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址贵州省镇宁县打帮乡许干村许荒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科宇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0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7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老年犯。
综上所述,罪犯潘科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科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8号
罪犯陈流万,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鸡场乡移山村10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流万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0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9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流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流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49号
罪犯马建,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址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高炉村铁厂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6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马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0号
罪犯蒙照斌,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工农路22号附32栋。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蒙照斌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蒙照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照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1号
罪犯肖成远,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址贵州省水城县金盆乡金盆村龙井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成远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2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肖成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2号
罪犯周光星,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址贵州省关岭县永宁镇龙潭村水淹坝组。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光星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2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3号
罪犯黄胜志,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渡口村二组14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胜志犯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2012年9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黄胜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胜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4号
罪犯刘顺喜,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山路干休所宿舍1栋2单元附10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顺喜犯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顺喜犯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顺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5号
罪犯朱俊,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址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核桃湾村香花寺三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俊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铜中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9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朱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6号
罪犯陈兵,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猛奶组。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兵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陈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7号
罪犯陈洪,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联合村龙窝寨组。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洪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8号
罪犯康小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白石岩乡幸福园村八角洞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小军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康小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小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59号
罪犯王瑶,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十二营村王家院组3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瑶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1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0号
罪犯杨鹏,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少普乡长冲村关寨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鹏犯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1号
罪犯郑洪义,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移民西路38号附5号。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洪义犯容留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郑洪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洪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2号
罪犯陈彬,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金北路27号。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彬犯容留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3号
罪犯王青春,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址贵州省镇宁县本寨乡奋箕村格二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青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4号
罪犯向长文,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后寨乡花树村田坝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长文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向长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长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5号
罪犯肖海平,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团山村四线25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海平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刑期从2012年5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肖海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海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6号
罪犯王浩,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址贵州省平坝县乐平乡大尧随访地丰田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从2010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浩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7号
罪犯袁刚,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花村牛山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刚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0元。刑期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袁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8号
罪犯耿加帅,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坪地乡云上村7组21号。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加帅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耿加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加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69号
罪犯章带林,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天星村7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带林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章带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带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0号
罪犯旷祥红,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址云南省富源县大河镇格宗村委会二道岩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旷祥红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旷祥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旷祥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1号
罪犯何小光,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水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住址贵州省丹寨县长青乡上堡村四组12号。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小光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2号
罪犯贾腊雄,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两河乡冯家庄村七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腊雄犯放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贾腊雄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腊雄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3号
罪犯罗万祥,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住址贵州省望谟县大观乡拉洋村三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万祥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8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罗万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4号
罪犯张绍友,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五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绍友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张绍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5号
罪犯赵开广,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把仕村青杠坡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开广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2年12月14日至2016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开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开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6号
罪犯吴礼全,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中一村安迁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礼全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安市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吴礼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礼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7号
罪犯王宏,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铁五局水泥厂7栋102号。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107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宏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8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8号
罪犯胡玉立,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山岔村一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立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10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玉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79号
罪犯任炫哲,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山岔村七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炫哲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任炫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炫哲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80号
罪犯周朝信,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山岔村九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朝信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10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周朝信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朝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81号
罪犯周朝斌,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山岔村九组。贵州省盘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朝斌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亲属愿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综上所述,罪犯周朝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朝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太狱假字第82号
罪犯李桂尚,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年路15号附403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桂尚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人民币328000元予以没收。刑期从2011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李桂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