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08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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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太平监狱2016第一批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号
罪犯曾永林,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下抹挫村上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永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不服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0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9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曾永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永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号
罪犯陈玉果,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址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兰江村白群组40号。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号
罪犯李登彬,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址贵州省湄潭县石莲乡新华村九洞水组088号。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登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登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0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6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号
罪犯李荣达,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白桥村小街组193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荣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号
罪犯姚泽平,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张官村9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姚泽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泽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号
罪犯张建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二铺村276号。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6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号
罪犯方成富,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址贵州省息烽县流长乡甘溪村甘二组。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息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0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方成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成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8号
罪犯李忠华,男,27959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址贵州省镇宁县江龙镇竹兴村二组21号。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1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华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200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40275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7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李忠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9号
罪犯李荣贵,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小屯村四组6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荣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0号
罪犯罗仁钰,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松山镇二村校场坝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钰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3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罗仁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仁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1号
罪犯姚飞,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光明村二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飞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姚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2号
罪犯罗智灵,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安居路47号附5号。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智灵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附加对被告人罗智灵及同案所交涉案款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刑期从2011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涉案赃款已交;2、没收个人财产元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罗智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智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3号
罪犯李建红,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大桥村八组38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建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4号
罪犯刘显林,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址贵州省关岭县花江镇云庄村尖山组40号附1号。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显林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2013年8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显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5号
罪犯刘祥,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白果村高枧组296号。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予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6号
罪犯吴龙飞,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板当镇河边村锅底塘组。贵州省望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违法所得已上交。
综上所述,罪犯吴龙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龙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7号
罪犯肖鑫,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陇嘎村二组83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肖鑫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鑫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8号
罪犯于青,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猫营镇新寨村一组。贵州省望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3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于青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青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19号
罪犯王兵彬,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麒麟村四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兵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10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王兵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0号
罪犯董昌建,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猫营镇新寨村一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昌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7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董昌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昌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1号
罪犯杨超,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文明巷15号402室。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2号
罪犯杨世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137号附2号。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3号
罪犯张蕾,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南路47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4号
罪犯祖文龙,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艺村5组36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祖文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祖文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5号
罪犯陈佐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址贵州省关岭县关索镇公园路8号。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佐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继续追缴剩余赃款。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陈佐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佐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6号
罪犯刘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岳路21号3栋2单元8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9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7号
罪犯吕选明,男,1976年5月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红光村四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履行(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吕选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选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8号
罪犯谭红,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址贵州省赫章县兴发乡模嘎村三窝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谭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29号
罪犯杨勤华,男,1966年2月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址贵州省平坝县十字乡半坡村应坝组。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勤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勤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勤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0号
罪犯赵勇,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址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和坪村火甘坪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1号
罪犯查善文,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67号附3号402室。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善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没收财产、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查善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善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2号
罪犯欧起福,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10栋604室。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起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8月21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欧起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起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3号
罪犯魏天武,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花丛镇染坊街246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天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魏天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天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4号
罪犯吴剑斌,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屯脚村三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剑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5元。刑期从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吴剑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剑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