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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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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08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号

  罪犯陈付,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付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付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号

  罪犯陈老大,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老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老大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老大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号

  罪犯陈永军,男,1988年4月1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中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得综合记功、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军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号

  罪犯方根健,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根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从2012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方根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根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方根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号

  罪犯景国柱,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国柱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103)安市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景国柱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国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景国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号

  罪犯黎勇,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黎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黎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号

  罪犯令波,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令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令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令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令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号

  罪犯宋领,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3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宋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宋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号

  罪犯袁坤,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坤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6月6日至2016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袁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袁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张建国,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罚金未履行,3、毒品再犯。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建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曹明军,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3年6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曹明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明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曹明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静,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黔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04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2008年9月、2011年4月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共裁定减刑4年;狱内再犯罪,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原犯故意伤害罪余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陈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耿小朝,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小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耿小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应选、段粉吉、彭爱群、杨美英、杨雪雪、杨福波各项损失人民币308206.29元。刑期从2012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耿小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小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耿小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号

  罪犯何时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时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何时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时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何时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江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江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波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6号

  罪犯罗仁辉,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县。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辉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7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罗仁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仁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罗仁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吕祥进,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祥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吕祥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祥进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吕祥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孙应华,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应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孙应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应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孙应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毕桃,男,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毕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2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毕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毕桃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王毕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徐彬,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徐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徐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徐华华,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1年8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徐华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华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徐华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徐兰平,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兰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从2012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徐兰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兰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徐兰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杨仕春,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  贵州省毕节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黔毕刑初字第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仕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仕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6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止  ,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春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仕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张祥,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4470元,继续追缴赃物金耳环八对。刑期从2011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止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罚金、赃款、赃物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董云,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云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1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6日止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董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董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方彦国,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彦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方彦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彦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方彦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洪云科,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云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9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洪云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云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洪云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黄维维,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维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0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012年6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共裁定减刑3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1日  ,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黄维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维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黄维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李超,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刑期从2013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号

  罪犯李恒忠,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恒忠犯投放危害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投放危害物质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2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经济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恒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恒忠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恒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廖兴华,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兴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廖兴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兴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廖兴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号

  罪犯王家明,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9日止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王家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杨号,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729元。刑期从2012年01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事赔偿已履行;2、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杨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杨继耀,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继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杨继耀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耀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继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杨世松,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  贵州省六盘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六终刑一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松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世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号

  罪犯余朝富,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朝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余朝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朝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余朝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张本平,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本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本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本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张经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张经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经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经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张培达,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培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培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周昌华,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汇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昌华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罪,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19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0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周昌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周昌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陈帅,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  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杜佳雄,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佳雄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行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1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4日止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杜佳雄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佳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杜佳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杜文权,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文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行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265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杜文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文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杜文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4号

  罪犯苟元朋,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苟元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行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9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苟元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元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苟元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黄超,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行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黄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黄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雷春志,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春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201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雷春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春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雷春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刘红红,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2009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4年1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4日止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刘红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8号

  罪犯王朝金,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金犯盗窃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2011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王朝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杨科,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行十年,剥夺政治权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事赔偿已履行;2、累犯,3、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杨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殷志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殷志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志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殷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谭龙友,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龙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3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我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老年犯;2、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谭龙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龙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谭龙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陈峰,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陈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程桃桃,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桃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程桃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桃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程桃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4号

  罪犯付虎祥,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3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付虎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虎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付虎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郭选政,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选政犯抢劫、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选政犯抢劫、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2010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3日止  ,现余刑7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郭选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选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郭选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景天,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黔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天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景天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景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吕选娇,男,1974年6月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选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8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3日止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吕选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选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吕选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8号

  罪犯梅仕俊,男,1984年5月3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仕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赃款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梅仕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仕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梅仕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59号

  罪犯谭明庆,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明庆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3日止  ,现余刑3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谭明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明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谭明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文大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大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文大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大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文大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1号

  罪犯伍飞勇,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飞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6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3日止  ,现余刑3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伍飞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飞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伍飞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徐汝学,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汝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  ,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9月、2015年9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徐汝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三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汝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徐汝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3号

  罪犯许定伦,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定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11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许定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定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许定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姚乔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  贵州省紫云县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紫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乔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止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姚乔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乔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姚乔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张天勇,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9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天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6号

  罪犯赵平,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2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赵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岑官任,男,1960年6月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岑官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岑官任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官任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岑官任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曾初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初成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曾初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初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曾初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69号

  罪犯程永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9日止  ,现余刑5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程永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永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程永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黄正祥,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正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2012年7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黄正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孔垂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垂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2012年10月5日至2023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已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孔垂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垂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孔垂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2号

  罪犯雷泰荣,男,1978年8月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泰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31日至2026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雷泰荣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泰荣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雷泰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3号

  罪犯李发兴,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7日止  ,现余刑2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发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李树伦,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紫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伦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树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5号

  罪犯李有吉,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有吉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有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有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林海,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2012年12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林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林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刘贵林,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贵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2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贵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刘贵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刘其文,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其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3日至2025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其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其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刘其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潘正刚,男,1940年8月2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正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1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止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潘正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潘正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宋宝长,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黔毕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宋宝长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在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押回重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宝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加上原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九年刑,总合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上诉后,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1日止  ,现余刑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宋宝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宝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宋宝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1号

  罪犯苏仲国,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仲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1年6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苏仲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仲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苏仲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唐唯,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唐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唐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3号

  罪犯陶阳,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于2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陶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陶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王刚,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1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4日止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王诗意,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诗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从2012年12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诗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诗意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王诗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吴林,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吴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向胜兵,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向胜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胜兵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向胜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8号

  罪犯严江,男,1985年4月5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严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严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杨波,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1年10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杨兴云,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兴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张怀桃,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怀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怀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怀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怀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赵天保,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天保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号第7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赵天保犯抢劫、抢夺、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保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赵天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3号

  罪犯车顺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车顺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顺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车顺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陈明兴,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不服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兴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明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陈奇,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黔六特性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胡加林,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加林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胡加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加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胡加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刘德江,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向被告人梅世华、梅仕俊、甘顺海、范仕权、刘德江、李兴红、于茂红、余彪追缴牛、马折价及现金共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元,退赔失主。刑期从2012年6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刘德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潘祖芳,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祖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2013)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祖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向原审被告人潘祖芳、潘剑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人民币4210元。刑期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潘祖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99号

  罪犯任正红,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63号刑事附民事判决,让你的被告人任正红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任正红赔偿诉讼原告何士马经济损失人民币23738.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敖显留经济损失人民币8772.71元。刑期从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至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任正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正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任正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覃彬,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覃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覃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吴玉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吴玉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肖慈品,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特区。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慈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肖慈品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肖慈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慈品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肖慈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杨本福,男,1963年6月9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本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本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本福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本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叶刚,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叶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叶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于虎,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分别退赔失主人民币1260元和2390元。刑期从2012年6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于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于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余昌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昌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余昌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余昌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张发富,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发富、龙大春、汤香州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俱领。刑期从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发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留国,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留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2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于4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张留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留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留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邹科,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邹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科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邹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安翔,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2012年7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41359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安翔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翔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安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鲍广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广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9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9日止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鲍广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广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鲍广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陈信德,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信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5日止  ,现余刑3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信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信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陈信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何德丽,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德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罪,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德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丽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何德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胡弦,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弦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2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评为综合记功、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胡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胡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雷益,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雷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雷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李乃,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1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李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乃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兴红,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兴红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兴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刘伦刚,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伦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伦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伦刚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刘伦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鲁齐飞,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2012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鲁齐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齐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鲁齐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罗培东,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培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罗培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培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罗培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骆岳鹏,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骆岳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骆岳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岳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骆岳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彭顺全,男,1983年8月6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7日止  ,现余刑3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彭顺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顺全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彭顺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彭学勇,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学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2014年2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彭学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学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彭学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谈东林,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重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谈东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3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谈东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谈东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谈东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吴汝近,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汝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吴汝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汝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吴汝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吴勇,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吴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吴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夏江流,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江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夏江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江流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夏江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肖加平,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加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肖加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加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肖加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肖黔烽,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黔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1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5日止,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履行,2、涉黑主犯。

  综上所述,罪犯肖黔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黔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肖黔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徐刚,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7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徐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徐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杨道军,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道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4日至2027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杨道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道军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道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德强,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德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杨杰,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应执行至2016年11月25日止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杨三子,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三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三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三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杨三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叶佳伟,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佳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叶佳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佳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叶佳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张明川,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1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明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张习琳,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习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习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赵福友,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福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履行、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赵福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赵福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段志林,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段志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志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段志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胡玉林,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65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自2013年4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玉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胡玉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江老六,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老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江老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老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江老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卢林勇,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卢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聂红兵,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红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聂红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红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聂红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潘勇,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潘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潘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王应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应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从2013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王应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文兴忠,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兴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乌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兴忠赔偿原告人民币239063.38元。刑期从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9日止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未履行,2、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文兴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兴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文兴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张二龙,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二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履行(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张二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二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二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张建伟,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自2012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止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张建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赵泽龙,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泽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8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赵泽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李之友,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之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之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之友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李之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周海红,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海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春辅、周海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2日止  ,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事赔偿已履行,2、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红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周海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胥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胥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胥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胥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胥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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