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2016年第二批假释建议书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08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年第二批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5号

 

  罪犯鲁佳,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址贵州省镇宁县城关镇李家井陆香泉苑小区6栋1-7-1号。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4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鲁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鲁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6号

 

  罪犯杨夜孔,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上坪寨乡青峰村屯脚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夜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夜孔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夜孔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杨夜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7号

 

  罪犯杜士进,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柏果镇比中村四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士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提出上诉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杜士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士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杜士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8号

 

  罪犯韩顶伟,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址贵州省镇宁县本寨乡六国村窝荡组12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顶伟犯抢劫、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回被害人赃款共计2570元。刑期从2013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韩顶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顶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韩顶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39号

 

  罪犯杨仕云,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金星村五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仕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2014年1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杨仕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0号

 

  罪犯蔡定刚,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址贵州省威宁县东风镇草坪村二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定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蔡定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定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蔡定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1号

 

  罪犯陈刚,男,1990年1月8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住址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后寨村新房组。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0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6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陈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2号

 

  罪犯刘忠福,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住址贵州省安龙县招提街道办事处海联村塘子组10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刘忠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3号

 

  罪犯谢富全,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猛奶组。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富全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谢富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富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谢富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4号

 

  罪犯罗志洪,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管元出租房。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志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2900元。刑期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追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罗志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罗志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5号

 

  罪犯严从友,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沙戈村213号。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从友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人民币3165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严从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从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严从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6号

 

  罪犯赵英品,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址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斗阁路88号。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威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英品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行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没收财产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品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赵英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7号

 

  罪犯胡太江,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址贵州省威宁县雪山镇法地村十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太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太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太江及同案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刑期从2011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5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犯罪所得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胡太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太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胡太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8号

 

  罪犯王大荣,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老鹰山东路,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景新花园紫竹F1402号。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大荣犯行贿、受贿罪,决定执行期徒刑十一年,其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9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2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人民币203000元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荣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王大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49号

 

  罪犯刘祥,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白果村高枧组296号。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刘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刘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0号

 

  罪犯吴龙飞,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板当镇河边村锅底塘组。贵州省望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吴龙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龙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吴龙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1号

 

  罪犯叶文江,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赶坝村高石坎组41号。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文江盗窃、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2011年7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叶文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文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叶文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2号

 

  罪犯于青,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住址贵州省紫云县猫营镇新寨村一组。贵州省望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3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于青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青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于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3号

 

  罪犯黄福坤,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住址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东风路39号。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福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黄福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黄福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4号

 

  罪犯王跃,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甲马石村甲马石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5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王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王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5号

 

  罪犯熊照清,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响水路二组92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照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熊照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照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熊照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6号

 

  罪犯陈友,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簸米甲村田坝上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2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8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陈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7号

 

  罪犯杜佳伟,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镇下五屯村凹子田组57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佳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佳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杜佳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佳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杜佳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8号

 

  罪犯汪宝,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7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宝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3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汪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汪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59号

 

  罪犯陈开阳,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182号附3号。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开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人民币99690元上缴国库。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陈开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0号

 

  罪犯刘合昌,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址贵州省水城县南开乡合兴村九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合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5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刘合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合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刘合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1号

 

  罪犯罗进辉,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址贵州省关岭县上关镇皮匠街12号。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进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罗进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进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罗进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2号

 

  罪犯周家洪,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22号附3号101室。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家洪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追缴赃款人民币177468元上缴国库。刑期从2010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周家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三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5月25日

 

  附:罪犯周家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