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09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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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6第三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
(2016)太狱假字第63号
罪犯黄松,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住址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箐脚村二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4年1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黄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黄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4号
罪犯周欢,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址贵州省普安县三板桥镇九峰村二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欢犯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0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周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周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5号
罪犯刘院雄,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址贵州省平坝县十字乡十字村二组。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院雄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4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刘院雄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院雄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刘院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6号
罪犯罗吉红,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址贵州省关岭县花江镇大元村毛盖冲组57号。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吉红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2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罗吉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罗吉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7号
罪犯吴松,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址贵州省兴仁县鲁础营乡海丰村秧田坝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7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吴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8号
罪犯尹潇彬,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池菇村二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潇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尹潇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潇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尹潇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69号
罪犯陈武,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货场路56号3栋附18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武犯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2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陈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0号
罪犯张安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址贵州省盘县新民乡三官营村七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安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402.85元。刑期从200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8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已履行;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安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1号
罪犯杨春元,男,1969年4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址贵州省惠水县太阳乡英桥村小寨组。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1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春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2号
罪犯杨元金,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8号公会宿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元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同其余二被告追缴赃款48645.6元,同案不服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6日止,减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人已缴、赃款人民币(个人所占三分之一)16215.2元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元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3号
罪犯罗吉友,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址贵州省关岭县花江镇大元村毛盖冲组57号。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吉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2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3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罗吉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罗吉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4号
罪犯王彪,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杨武乡翁庆村下河边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彪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32786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8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5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王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5号
罪犯袁斌,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住址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民族路112号。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袁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袁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6号
罪犯陈永军,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址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冷坝村冷坝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7号
罪犯杨彪彪,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航办事处杉树村鸭厂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彪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2013年6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彪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彪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8号
罪犯邓显坤,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市向阳路二巷13号。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显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该犯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违法所得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邓显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显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邓显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太狱假字第79号
罪犯陈土保,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粮食局宿舍。因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26日获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土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土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土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