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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三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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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09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第三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代青礼,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青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代青礼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青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代青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刘江,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得赃款6950元,予以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江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得赃款6950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从2011年9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刘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宋海平,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宋海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海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宋海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王洪川,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59927元。刑期从2014年5月4日至2017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洪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王廷南,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廷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2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2日止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交;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王廷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廷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廷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吴剑,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2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吴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徐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智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人徐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铭心各项经济损失的70%,总计人民币28113.26元。刑期从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民赔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徐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徐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杨健华,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0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5日止 ,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一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健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健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健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陈毛毛,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红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毛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陈毛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毛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毛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陈正布,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正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4万元继续追缴。刑期从2012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正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高德坤(胡吉松),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高德坤(胡吉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德坤(胡吉松)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高德坤(胡吉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姜成军,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民事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姜成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成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姜成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金开平,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人民币15956.1元。刑期从2012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金开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开平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金开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李刚刚,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刚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刚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林登云,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水刑重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登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从2012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林登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林松,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松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 ,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林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松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林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屠国兴,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屠国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判决注明)。

  综上所述,罪犯屠国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屠国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屠国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王松,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1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 ,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温权贵,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权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3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温权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权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温权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吴健,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 ,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涉恶骨干;2.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吴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杨德勇,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同案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09年11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 ,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德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张乔英,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乔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13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张乔英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乔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乔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张雪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雪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3年12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张雪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雪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赵飞,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赵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赵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陈国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违法所得赃款284771.15元继续追缴。刑期从2013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国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陈开贵,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开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贵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开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陈太波,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太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太波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0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15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5日止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太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太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太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陈同举,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同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同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同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同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管朝昌,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朝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4490.18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7月3日至2027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已履行;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管朝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朝昌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管朝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郭桂鹏,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桂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9470.2元依法没收;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4年12月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郭桂鹏的缓刑,该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镇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桂鹏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郭桂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桂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郭桂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何永乖,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永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乖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何永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孔德相,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孔德相犯盗窃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人民币5194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2012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孔德相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孔德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罗洪先,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洪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对应承担10%;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日止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罗洪先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先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罗洪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潘少学,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少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2011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0日止 ,现余刑9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没收财产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潘少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少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潘少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孙克全,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克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0日止 ,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孙克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克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孙克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唐仁登,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仁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48714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唐仁登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仁登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唐仁登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王波,男,1990年6月5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1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日止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王成胡,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1日止 ,现余刑4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胡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成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王贵,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文学进,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学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文学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学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文学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徐惠贤,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惠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余下21700元未缴。刑期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余款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徐惠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惠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徐惠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周显峰,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显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11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1日止 ,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周显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显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周显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白小超,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小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朝江经济损失人民币48254.21元。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黔盘执字第605号裁定,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该犯赔偿白朝江经济损失人民币48254.21元的执行程序。刑期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法院裁定无履行能力。

  综上所述,罪犯白小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小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白小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姜灿良,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灿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行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4年1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姜灿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灿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姜灿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金泽南,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泽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行六年。刑期从2012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金泽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泽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金泽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刘长清,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行十四年。刑期从2013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刘长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刘长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王文,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健经济损失1948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的母亲提出申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再终字刑期从2009年10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0日止 ,现余刑4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已履行、罚金已交;2.涉恶首犯。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吴道强,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道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4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交;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道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杨元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元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015年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3日止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缴;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元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张超,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行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唐小慧、张超追缴赃款人民币122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抢夺罪,改判有期徒行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2013年1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已交、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张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赵文毕,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文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毕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毕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赵文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陈胜荣,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胜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荣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胜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陆国田,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国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陆国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吴仕和,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仕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7897.8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7日止 ,现余刑3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老年犯;2、民事赔偿人民币7897.8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仕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肖祥贵,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祥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1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5日止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肖祥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祥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肖祥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肖用,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肖用及同案犯罪所得964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4日止 ,现余刑5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肖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肖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张自祥,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睛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自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祥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自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曾武凯,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武凯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曾武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武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曾武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李守龙,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守龙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犯不服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李守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守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守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刘农祥,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黔六钟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刘农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2013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缴;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刘农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农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刘农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乔鑫鑫,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鑫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筑刑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缴;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乔鑫鑫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鑫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乔鑫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谭龙宇,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黔盘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龙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31日至2026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谭龙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龙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谭龙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韦正海,男,1969年7月8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号6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正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1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5日止(减刑考验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算) ,现余刑4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韦正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正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韦正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姚丛江,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丛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因余罪被押回重审,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黔六中刑二初第11号认定罪犯姚丛江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黔高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姚丛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丛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姚丛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张天亮,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6545.12元。刑期从2013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天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陈方宝,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方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从2013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未缴;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宝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方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樊海欧,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2014)黔盘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海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2014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樊海欧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海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樊海欧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蒋勇,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蒋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富坤,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富坤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刑期从2013年4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富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富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罗勇勇,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2011年1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止2022年11月25日止,减刑考验期从2014年6月19日算起 ,现余刑7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罗勇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宁江,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江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宁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宁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王学贵,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白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8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2月8日年至2019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7日止 ,现余刑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物继续追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贵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学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张成富,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5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成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6 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未赔;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张成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富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成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张勇,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赵鹏,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赵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赵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赵旭,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3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赵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赵英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英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赵英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丁治洪,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治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扣除被告人丁治洪先行赔付的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丁治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蒋光艳、何微微、陈德元等3人人民币21464.27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部份履行;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丁治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治洪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丁治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范永林,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永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3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范永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永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范永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焦胜伟(梁二超),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二超(即焦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0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洛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因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焦胜伟(梁二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胜伟(梁二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焦胜伟(梁二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李锦,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 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2013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李颜斌,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84号,认定被告人李颜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2013年3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颜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颜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颜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谭太江,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太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201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5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严重暴力犯罪;2.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谭太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太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谭太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王毓刚,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毓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嘉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毓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3年1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毓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毓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毓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杨守能,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守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杨守能赔偿民事原告人陈凯人民币41449.9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63号刑事附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杨守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守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守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张天辉,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天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赵有万,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云法少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有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止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有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有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赵有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朱仁明,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仁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被告人杜柯达、李顺阳、朱仁明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彩莲、付菊莲、陈万清、陈玉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累犯;2.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朱仁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仁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朱仁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安波,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2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安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安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曹明华,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黔纳刑经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7日、2015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 ,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曹明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明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曹明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陈庆,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8日(考验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算) ,现余刑5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李素阳,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素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素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素阳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素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李禹进,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六钟刑一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禹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9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禹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禹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禹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罗军洪,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水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军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3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罗军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军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罗军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毛亮,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13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8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没收财产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毛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亮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毛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汤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汤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汤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田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田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田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庹大伦,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册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庹大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6日(考验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算) ,现余刑4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庹大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庹大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庹大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吴玉坚,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玉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玉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向德龙,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其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向德龙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2011年6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0日止 ,现余刑7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向德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向德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张庆瑞,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3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庆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张庆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柴时红,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时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41257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柴时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柴时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柴时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陈玉勇,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向该犯及同案共3人追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9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陈玉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方廷华,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安市中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6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方廷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廷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方廷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付运华,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运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运华故意猥亵儿童赵丽婷,判决赔偿赵丽婷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4035元;判决后,原告在家人陪同下又转院继续治疗产生费用,原告再次对被告付运华提起民事诉讼,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刑期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付运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运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付运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何佶醇,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佶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从2013年2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2.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何佶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佶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何佶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何忠海,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忠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3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何忠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忠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何忠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黄朝全,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朝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与其同案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4989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黄朝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黄康华,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3543.20元。刑期从2013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民赔已赔;2.严重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黄康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康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黄康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黄文荣,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600元。刑期从2013年8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荣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黄文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黄杨,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4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黄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黄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李祥,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李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罗进辉,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进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罗进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进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罗进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彭天武,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天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天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彭天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天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彭天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王航,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4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航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王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韦明许,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明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9042.68元。刑期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韦明许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综合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明许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韦明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吴义,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3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吴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吴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谢志海,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物。刑期从2013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4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部分赃物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谢志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谢志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徐健祥,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健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3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徐健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健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徐健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杨乘蛟,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乘蛟犯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安市中刑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3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50万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杨乘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乘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杨乘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周海波,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抗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3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周海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太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周训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训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继续向该犯及同案共3人追缴赃款6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9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附:罪犯周训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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