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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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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887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7年第二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2017)黔04刑更---号

  本院受理由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的下列21名服刑人员的假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罪犯彭中元,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维持原判。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1个月。现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根据其于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予以假释。

  罪犯李大富,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水寨村四组19号附1号。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大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向李大富、傅锡波、付应勇、陈念李深泉追缴摩托车二辆,予以退赔被害人谭庆林、广天贵;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4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7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7日受到监狱表扬,获得成绩经转换为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5月8日

  附:罪犯李大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太狱假字第23号

  罪犯邹全全,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址贵州省威宁县迤那镇五星村水平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全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4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年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1日、2017年3月7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成绩经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邹全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全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5月8日

  附:罪犯邹全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太狱假字第24号

  罪犯黄超,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住址贵州省修文县小菁乡迎宾路47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共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9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1年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成绩经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1.罚金已缴纳;2.犯罪时未成年。

  综上所述,罪犯黄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5月8日

  附:罪犯黄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太狱假字第25号

  罪犯钱筑,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片虹山村二组18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获得成绩经转换为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钱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5月8日

  附:罪犯钱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太狱假字第26号

  罪犯周付彪,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关口村毛栗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付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7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年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成绩经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周付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付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5月8日

  附:罪犯周付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太狱假字第27号

  罪犯陈鹏,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菏花池租房。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共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9日止。实际服刑时间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2年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成绩经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综合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5月8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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