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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监狱第三批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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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888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太平监狱第三批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陈明君,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被告人陈明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庆凤、张教陆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责任。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10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评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明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冯刚,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4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4日获监狱表扬、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8日分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7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冯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冯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高吉良,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吉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评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高吉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吉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高吉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令狐泰蓉,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令狐泰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18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泰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泰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令狐泰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刘朝江,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朝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加上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朝江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42474元退还顶效“大不同名车超市”。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6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评表扬一个。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刘朝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朝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唐林冈,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林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方作、陈家桃撤回起诉。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29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唐林冈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林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唐林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陶应高,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应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6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陶应高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应高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陶应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王虎,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作案工具长刀三把、短刀一把、予以没收;暂存于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王虎的赃款人民币7745元发还给被害人;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王虎退缴赃款人民币1255元发还给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10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王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吴尚好,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尚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由被告人吴尚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唐茂松、郑兴秀、徐永淑、唐鑫、唐霞、唐泽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2017年3月29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履行;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吴尚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尚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吴尚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鲜建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鲜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押被告人鲜建明供犯罪使用的云A983A6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29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评表扬1个。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毒品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鲜建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鲜建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鲜建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荀代周,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荀代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8日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荀代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荀代周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荀代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杨宇洲,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紫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宇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2017年3月29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杨宇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洲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宇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张松,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穿青人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表扬1个。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赵启达,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启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金友、赵启达、杨海、李正华、王德友、何洪退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46992元(其中赵启达应退赃款人民币11522元),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2017年4月28日两次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职务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赵启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启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赵启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岑锋,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岑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岑锋所得赃物价值15295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考评周期累计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岑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岑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陈才,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同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考评周期累计积分转化获为1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赃款未退;抢劫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陈才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陈飞翔,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飞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赔弘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4520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累计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退赔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翔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翔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飞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代勇,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6日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累计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代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代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胡明发,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紫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明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累计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胡明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黄川,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29日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川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黄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刘厚伦,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厚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刘厚伦作案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当时监护人刘忠林、周训英承担赔偿人民币25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累计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未履行;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刘厚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厚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厚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王超,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王超未上缴的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黔织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2017年2月评为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王山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山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8日、2017年4月28日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抢劫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王山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山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山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吴学松,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学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吴学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伍豪祥,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豪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36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18日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伍豪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豪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伍豪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杨佳林,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佳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14日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佳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佳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佳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周江,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5日、2017年4月28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周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周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朱吕,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民事赔偿4966.47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11日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民事赔偿已履行;抢劫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朱吕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吕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朱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陈国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84771.15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具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6月二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8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国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陈绍兵,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绍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2017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抢劫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陈绍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绍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董大红,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大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董大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大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董大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胡悦明,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胡悦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悦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胡悦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兰昌文,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昌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2017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强奸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兰昌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昌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兰昌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李康,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穿青人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李孔祥,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孔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278423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李孔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孔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孔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吕德跃,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德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吕德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德跃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吕德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吕仁发,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仁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7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吕仁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仁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吕仁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石真白,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真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暴力十年以上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真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真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石真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谭晓东,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8日、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累犯;涉毒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谭晓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晓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谭晓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王帮浩,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帮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王帮浩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帮浩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帮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王成,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评为综合记功,共转换为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王明杰,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涉毒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明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王秋生,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秋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经济类犯罪涉案金额十万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王秋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秋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秋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吴芝毅,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芝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已履行;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吴芝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芝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吴芝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夏建伟,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建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毒品犯罪;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夏建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建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夏建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肖松章,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松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75528元依法追缴退赔被害人,所得赃款人民币235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肖松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松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肖松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杨号,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729元。刑期自2012年0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世松,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9月03日起至2025年09月0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世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姚老二,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撤销缓刑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同案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36558.21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民事赔偿未履行;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姚老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老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姚老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余朝富,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朝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法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585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余朝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朝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余朝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陈志坚,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刑期起止错误更正。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0日原行政奖励转为6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志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苟元朋,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苟元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1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苟元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元朋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苟元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黄勇,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累犯;涉毒犯十年刑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黄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黄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兰友平,男,1997年1月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两被告共同犯罪赃款2500元及手机两部;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为3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兰友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友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兰友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梁建,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

  综上所述,罪犯梁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梁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吕松松,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松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行政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吕松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松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吕松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马成言,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成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35000元(已交付);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马成言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成言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马成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穆义,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黔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穆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穆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欧进,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抢劫罪判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欧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欧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王义,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2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王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杨勤,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评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杨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殷家虎,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家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涉毒犯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殷家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家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殷家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张龙,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赃款共计443328.75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张伟,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3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高守堂,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守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高守堂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守堂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高守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李国有,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6853.13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国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陆雷,男,1996年7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陆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陆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涂文武,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文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毅、涂文武赃款人民币17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涂文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文武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涂文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叶胜忠,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  贵州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胜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叶胜忠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修文县公安局押回,贵州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叶胜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原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0000元。被告人叶胜忠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7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犯罪所得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叶胜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胜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叶胜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曾波,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曾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曾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陈峰,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积分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成小猛,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小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对成小猛剩余违法所得3875元继续追缴;对成小猛上交的赃款4250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获1个综合记功、2016年4月、2017年4月两个改造积极分子共转换为8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已履行;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成小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8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小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成小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付文才,男,1994年6月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付文才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文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付文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高超,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高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高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郭选政,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选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选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24日、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郭选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选政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郭选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郭政果,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政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原告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郭政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政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郭政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胡成学,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7年4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胡成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成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胡成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黄本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本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本虎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黄本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本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黄本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蒋礼勇,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礼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蒋礼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礼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蒋礼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李波,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1、撤销兴义市人民法院(2010)义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总和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李凤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凤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凤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凤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凤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刘继兵,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继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事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继兵犯罪所得人民币20897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继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刘仕雷,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仕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蒲忠毅、刘仕雷等退赃8807元,追缴刘仕雷、刘百川等手机六部。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仕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刘显能,男,193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显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7年4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显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显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龙大春,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大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发富、龙大春、汤香州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2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龙大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大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龙大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娄经华,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6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娄经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娄经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娄经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娄经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马寅彬,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寅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苹果”4代手机一部,“魔能”I8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共转换为4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物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马寅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寅彬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马寅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马贞富,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贞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马贞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贞富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马贞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庞宏,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庞宏退交的赃款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庞宏追缴赃款58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维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第一条的定罪部分;撤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第一条的量刑部分和第二、三条,即被告人庞宏退交的赃款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庞宏追缴赃款58000元。上诉人庞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退交的赃款9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庞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庞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皮红亮,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皮红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皮红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皮红亮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皮红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邵福兴,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贵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福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由邵福兴承担原告秦龙平医疗费等经济及损失共计人民币32832.08元;继续追缴邵福兴犯罪所得赃款4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罚金未缴、赃款未退、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邵福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福兴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邵福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谈东林,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重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谈东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谈东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谈东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谈东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田洪燕,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洪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燕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洪燕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田洪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王周安,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周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王周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周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周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韦朝良,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朝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韦朝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朝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韦朝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吴启志,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启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吴启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吴玉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88号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吴玉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夏仁忠,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104年6月16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仁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夏仁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仁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夏仁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谢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8日、2015年6月18日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6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谢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谢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许定伦,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人被告人许定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许定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定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许定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许红妹,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黔贞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红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人民币21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许红妹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红妹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许红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杨荣康,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荣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余昌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昌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余昌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余昌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岳应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应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岳应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应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岳应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张建伟,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区。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2)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总合刑期七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建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张留国,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留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张留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留国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留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张艳江,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艳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14000元公安机关在各被告人处收缴随案移交的9449元发还被害人,余款4551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6月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张艳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艳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郑金龙,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没收个人财产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郑金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郑金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岑天书,男,1978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岑天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岑天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天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岑天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陈召祥,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召祥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改判刑事部分认定陈召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十年以上涉恶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召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召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召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韩鸿,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韩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鸿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韩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黄代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代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追缴赃款561028元。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黄代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代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黄代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况冬,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况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8日、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未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况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况冬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况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李勇,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李元明,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元明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民赔已赔,十年以上涉恶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元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刘福鹏,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福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F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福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彭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彭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磊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彭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钱勇,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8日、2015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减刑2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未退。

  综上所述,罪犯钱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钱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尚银,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黔钟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银犯绑架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黔六中一终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尚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银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尚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宋平,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赔82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退,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宋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宋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王可,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王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张明川,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川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明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张小卫,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卫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卫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小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周加力,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加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8724元。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周加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加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周加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周蒙,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周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周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祝明高,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明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祝明高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明高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祝明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段石冈,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石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涉案未追回赃车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执行至2022年9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物继续追缴。

  综上所述,罪犯段石冈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石冈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段石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冯中富,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水塘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中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24日月积分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冯中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中富予以减刑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冯中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高成勇,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刑二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成勇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高成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成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高成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胡明刚,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所得人民币1730继续追缴,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1151元。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赃款未退,暴力罪犯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胡明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孔垂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熊县丫口组。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垂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30.01元。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2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罪犯十年以上,民事赔偿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孔垂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垂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孔垂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李乃,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民主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1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李树伦,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白石岩乡。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24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李树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林声昂,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黔毕刑中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声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林声昂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声昂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林声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刘应洪,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应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个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应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卢德波,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卢德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德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卢德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罗代健,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贵州省镇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黔六刑初一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代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4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罗代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代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罗代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田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田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田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王领,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领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领犯抢夺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王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领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王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向久红,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南龙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久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0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向久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久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向久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向胜兵,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2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向胜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胜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向胜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肖开富,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红山办事处。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开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肖开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开富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肖开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晏勇,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黔中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2017年5月获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没收赃款已退;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晏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杨景雨,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桂果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景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景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景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景雨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景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杨子林,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下午屯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子林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1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民事赔偿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杨子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子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子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张昆,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地瓜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131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得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张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昆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张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黄平,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8月获得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5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黄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黄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邓连书,男,  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连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邓连书上交涉案款,予以没收。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第一项判决,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黔织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暂扣于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诉人邓连书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62000元,由扣押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邓连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连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邓连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陈雄,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告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26日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表扬1个。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民事赔偿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陈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国振海,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国振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被告人国振海赔偿经济损失91290.97元。原告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2012)黔筑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6日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严重暴力犯罪;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国振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振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国振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刘志,男,1980年2月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告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26日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周期积分转化获表扬1个;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刘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沈宽伟,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宽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8日获2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交清。

  综上所述,罪犯沈宽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宽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沈宽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杨昌恒,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昌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涉案已退赃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奖励。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恒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恒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7年10月10日

  附:罪犯杨昌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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