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601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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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8年第一批提请假释建议书(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岑涛,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5416.2元。上诉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1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93.96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岑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岑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陈晓义,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义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103.85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陈晓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晓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郭俊,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俊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28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9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郭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郭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何潮良,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潮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6日,现余刑6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何潮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潮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何潮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孔令玖,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7日,现余刑5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玖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玖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孔令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聂小龙,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小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聂小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小龙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聂小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王万,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6日止,现余刑3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7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王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杨东,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3月31日至2026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30日,现余刑8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杨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杨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张芋,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6年3月9日被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5日止,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张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芋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陈国学,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考评积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国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陈华,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现余刑5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1次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付善良,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善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付善良及其同案退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分公司经济损失49172元。刑期从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获得积分125.39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付善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善良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付善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姜成军,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日止,现余刑6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获得积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民赔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姜成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成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姜成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林登云,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水刑重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登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2日止,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获得积分103.52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云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林登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潘仕权,男,1995年2月4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仕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责令潘仕权及其同案退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758元。刑期从2014年9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获得积分124.21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退赔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潘仕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仕权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潘仕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宋云贵,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云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刑期从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获得积分124.81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宋云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云贵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宋云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王正昌,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从2012年11月11日至2026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0日止,现余刑9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1次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杀人10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王正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杨红华,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红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赔偿经济损失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红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杨红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显才,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显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201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获得积分98.71分,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获1个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张显才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显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陈明坤,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7日止,现余刑5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明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邓清华,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从2015年3月2日至2028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2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123.76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邓清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清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邓清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段思选,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思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7日止,现余刑4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型犯罪十年。
综上所述,罪犯段思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思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段思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郭家红,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家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刑期从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郭家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家红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郭家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何佑祥,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由被告人聂阳再、代兴发、何佑祥共同赔偿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1日止,现余刑5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未履行;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何佑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佑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何佑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黄筛进,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筛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从2012年5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日止,现余刑7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黄筛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筛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筛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黄学祥,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学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黄学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学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蒋程鹏,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技,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程鹏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止2020年9月5日止,现余刑2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蒋程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程鹏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蒋程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马字册,男,1993年6月5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字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2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马字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字册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马字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皮永洪,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皮永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13年6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8日止,现余刑6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毒品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皮永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永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皮永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覃朝达,男,1974年9月9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朝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赃款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2009年9月10日因漏罪经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14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2600元。刑期从2007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7日、2014年6月20日、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共裁定减刑3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8日止,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未履行;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覃朝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朝达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覃朝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王成胡,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1日止,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94.72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纳;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胡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胡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王成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杨子飞,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1月10日至2029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0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100.65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故意伤害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杨子飞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子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杨子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陈本荣,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本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日,现余刑6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1次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表扬,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本荣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本荣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本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代礼福,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礼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3日,现余刑6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1次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代礼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礼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代礼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范仕江,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仕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15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2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范仕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仕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范仕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黄兴化,男,1993年2月3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黔刑终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黄兴化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化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兴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贾小兵,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小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贾小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小兵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贾小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元贵,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元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三人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00元。刑期从2015年7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李元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刘长清,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从2013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2日,现余刑9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刘长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刘长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伍典旭,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典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7日,现余刑7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1次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表扬,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伍典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典旭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伍典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张超,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两同案共同赃款人民币122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月18日至2026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7日,现余刑7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已履行;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张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郑如松,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如松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1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强奸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郑如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如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郑如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邹启辉,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启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4日原剩余积分兑换为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获1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获1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邹启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启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邹启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吴仕和,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仕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7897.8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7日止,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165.80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和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吴仕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熊少林,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少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从2012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8日止,现余刑7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暴力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熊少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少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熊少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张林,男,1995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3年3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内获得累计积分97.9分,2017年5月26日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交。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陈程,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2015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6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程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明兴,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赔2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1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4日止,现余刑5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民赔已赔,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兴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明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陈胜举,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胜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从2015年5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胜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邓国兵,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国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邓国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国兵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邓国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冯华崽,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华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4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冯华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华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冯华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付杰,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黔高刑1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1月9日至2026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0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付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付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韩超,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超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1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0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韩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韩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华茂明,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茂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华茂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华茂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华茂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李锦,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2013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5日止,现余刑2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李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连祥,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连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李连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连祥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李连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陆跃全,男,1979年9月9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跃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从2011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8日止,现余刑6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陆跃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跃全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陆跃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罗红,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穿青人,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从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罗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罗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罗世伟,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2013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5日止,现余刑7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罗世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罗世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彭于松,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于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从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彭于松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于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彭于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任桃先,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桃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维持定罪量刑,改判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从2015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任桃先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桃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任桃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汤吉国,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黔05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吉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5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3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汤吉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吉国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汤吉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王佳安,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穿青人,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佳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已缴,毒品再犯。
综上所述,罪犯王佳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佳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王佳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王西品,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西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3日止,现余刑5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王西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西品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王西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韦启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启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从2014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韦启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启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韦启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韦正海,男,1969年7月8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正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从201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5日止,现余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日至2017年3月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韦正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正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韦正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严健祥,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健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从2015年7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严健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健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严健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杨锋,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锋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杨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锋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杨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岳守江,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守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7日止,现余刑8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岳守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守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岳守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张红军,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从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军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红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张正发,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正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日止,现余刑7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正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周俊,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黔23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从2016年3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周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周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蔡先云,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先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刑期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蔡先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先云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蔡先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代兴文,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兴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7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代兴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兴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代兴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董元友,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元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14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3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董元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元友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董元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方廷华,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9日止,现余刑3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毒品犯,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方廷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廷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方廷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贺尔长,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尔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2015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贺尔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尔长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贺尔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黄邦一,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邦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212.3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赃款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黄邦一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邦一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邦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黄凯园,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凯园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黄凯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凯园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凯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黄康华,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赔13543.20元。刑期从2013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7日止,现余刑8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黄康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康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康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李禹进,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禹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5日止,现余刑6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积2017年4月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禹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禹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李禹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刘欣,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6日止,现余刑2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个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刘欣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刘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罗顺猛,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顺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的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罗顺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顺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罗顺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马永成,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民赔5991.5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黔高刑1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7月23日至2026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2日止,现余刑7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罚金、民赔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马永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庹大伦,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册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庹大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5月16日止,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庹大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庹大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庹大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汪永才,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永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赔35000元。刑期从2013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5年9月2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余刑1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汪永才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永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汪永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伍伯忠,男,1960年4月2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伯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4日止,现余刑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伍伯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伯忠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伍伯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相龙义,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相龙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2月19日至2027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0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相龙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相龙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相龙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向德龙,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6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减刑2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止,现余刑4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向德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龙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向德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张明,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元。刑期从2014年8月6日至2028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2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十年以上毒品再犯;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郑泽刚,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泽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从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郑泽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泽刚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郑泽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周道勇,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道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漏罪2015年8月10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2014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周道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道勇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周道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包崇方,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包崇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从2013年3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9日止,现余刑10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包崇方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崇方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包崇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曾初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9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1年3月1日止,现余刑3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曾初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初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曾初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陈登昌,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登昌犯爆炸、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从2015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0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登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登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陈庆,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黎族,文化程度中专,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共裁定减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8日,现余刑2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陈运兴,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白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运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上诉后,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黔高刑1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3月12日至2028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1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陈运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运兴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运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高伟,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民赔5.8元。刑期从2014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未赔。
综上所述,罪犯高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高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蒋勇,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3年11月17日止,现余刑6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蒋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李明江,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黎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201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共裁定减刑2年2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18年7月16日止,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4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累犯,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江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李明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刘伯常,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伯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刘伯常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伯常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刘伯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罗安辉,男,1987年6月1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2015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罗安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彭慈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已缴。
综上所述,罪犯彭慈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慈伟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彭慈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张成富,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成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1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2年12月28日止,现余刑5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张成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成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赵旭,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执行至2018年9月15日止,现余刑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赵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旭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赵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朱江,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民赔12043.89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10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民赔已赔。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乘蛟,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文化程度大专,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乘蛟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安市中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18年7月14日止,现余刑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转换1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1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缴。
综上所述,罪犯杨乘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乘蛟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杨乘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屈洪,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6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5至2017.3(转换表扬1个)2017.4至2017.6获表扬1个。2017.7至2017.11获表扬1个,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屈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屈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陈少奇,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少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3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1、2017年3月31日在考评周期获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表扬1个;2、2017年7月11日获1表扬;3、2018年1月16日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3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罚金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奇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少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陈丛德,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丛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2013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2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8日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8日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化成6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得表扬1个,改造成绩共获7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丛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7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丛德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丛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黄才国,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仡佬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黔04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才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1、2017年7月11日获得1个表扬;2、2017年1月16日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2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黄才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才国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才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张修德,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修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7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得累计积分111.70分,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已履行,职务犯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张修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修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张修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何永熙,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永熙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从2013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52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何永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黄朝友,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朝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8万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3月4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6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得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已履行,十年以上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朝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何云峰,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4万元。刑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7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财产刑已履行,职务犯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云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何云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邹云钦,男,1976年6月4日出生,白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云钦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201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6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职务犯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邹云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云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邹云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陈廷禄,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廷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所退赃款人民币6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安第1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15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2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无。
综上所述,罪犯陈廷禄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廷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廷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陈德军,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68万元。刑期从201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74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职务犯,原判十年以上;财产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陈德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黄初胜,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初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201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7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职务犯罪十年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初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黄初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谢春,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从2014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现余刑4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处级职务犯。
综上所述,罪犯谢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谢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