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429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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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8-3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谢春,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原兴义市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从2014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9/14/2015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余刑4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原积分折算考核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634.11分、于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考核积分634.11分、于2018年3月获表扬1个,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处级职务犯。
综上所述,罪犯谢春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谢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77号
罪犯郭红刚,男,1981年1月14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红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郭红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小星医疗费21334.21元、误工费211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7744.21元。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红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红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红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郭红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78号
罪犯黄香顶,男,1988年4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香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香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耒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香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香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香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79号
罪犯孔令玖,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咸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令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于2017年7月因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经分监区干警教育,及时得以改正自身错误。有过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 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孔令玖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2018年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共计10 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玖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孔令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0号
罪犯雷发坤,男,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发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在改造期间于2017年8月25日在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考核分50分,经干警教育,及时改正错误,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雷发坤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亍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徉被扣分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雷发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发坤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雷发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1号
罪犯刘加才,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加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加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裁定,被告人刘加才等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刘加才的刑期计算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十七页第四、五行中的“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加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耒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加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加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2号
罪犯明波,男,1979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1部,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二、撤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乍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明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3号
罪犯王书志,男,1998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书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书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书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书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书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84号
罪犯韦多付,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多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多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多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多付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多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5号
罪犯韦永开,男,1973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永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永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5号
罪犯韦永开,男,1973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永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永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86号
罪犯杨建周,男,1996年3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周犯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建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周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建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87号
罪犯杨天艳,男,1974年11月27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天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天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8号
罪犯杨万福,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万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万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9号
罪犯杨正学,男,1967年10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有过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正学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亍该犯2017年6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正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0号
罪犯张春富,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5日调入白羊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春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仵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春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1号
罪犯张品发,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品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品发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张品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品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品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2号
罪犯赵英举,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英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2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英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英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曾仕祥,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兴义市万屯镇盘新村阿泥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曾仕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4年8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11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仕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仕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仕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曾仕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4号
罪犯高德坤,男,1986年3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鸡场乡背坐村中坝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高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人高德坤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2年5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231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内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于2017年6月26日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1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德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德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德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德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5号
罪犯李真源,男,1994年12月2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九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真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对被告人李真源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4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真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真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真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真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卢元安,男,1963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贞丰县珉谷缜民族路125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5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8月在车间消防区域(厕所)抽烟,被扣50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于2017年5月29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9月5日获1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元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15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且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观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卢元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元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卢元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7号
罪犯孟友红,男,1994年4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湖朝乡马路村二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孟友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该犯上诉后,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1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30日送未管所服刑,2013年7月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执字第1154-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9日止);2016年6月2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1275号刑事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届满于2017年4月28日获改造积极分子1个,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共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孟友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友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友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孟友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8号
罪犯舒世元,男,1996年1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蔡家村上关组37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舒世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起止自2015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6月在车间消防区域(厕所)抽烟,被扣65分处罚;该犯2017年11月24日该犯在消防重点区域(车间厕所)吸烟,被扣考核分50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7年6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1.02分处罚;2017年11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4.87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舒世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舒世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世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舒世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9号
罪犯田登志,男,1993年12月6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兴义市清水河镇兴丰村五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登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对被告人田登志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4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登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登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登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田登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0号
罪犯王昆明,男,1996年9月11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贞丰县龙场镇龙山村田湾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昆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起止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基本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昆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昆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1号
罪犯王明万,男,1991年3月2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中岭村一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明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上诉后,2013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2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5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于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明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明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2号
罪犯韦秀加,男,1988年4月2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册亨县秧坝镇秧望村一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韦秀加犯盗伐林木、妨碍公务、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该犯上诉后,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26日至2019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6年10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2.99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秀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秀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秀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秀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3号
罪犯温权贵,男,1994年6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龙县兴隆镇青龙村温家庄组19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温权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该犯上诉后,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3年3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239号刑事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8月与罪犯杨巧志发生打架,被扣65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 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温权贵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65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温权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权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温权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4号
罪犯文如刚,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晴隆县紫马乡龙头村下棒碧组042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文如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上诉后,2016年5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文如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5年9月10日至2029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如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如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文如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5号
罪犯严选高,男,1974年3月19日;汉族;文盲;普安县青山镇黄家坝村尖密二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普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严选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环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8月在车间消防区域(厕所)抽烟,被扣50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获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选高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严选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选高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严选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6号
罪犯杨光其,男,1956年8月10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候场镇四合村干田坝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紫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光其犯非法持有爆炸物、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起止自2015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8年4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0.29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光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7号
罪犯赵继红,男,1995年2月28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安龙县普坪镇廷必村四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黔232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继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8年10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6.93分处罚;2018年11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5.39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继红符合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继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继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8号
罪犯赵南,男,1985年4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盘县马依镇小寨村十六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4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603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于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9号
罪犯蔡洪军,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洪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洪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洪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蔡洪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0号
罪犯陈德坐,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德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德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1号
罪犯陈开贵,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开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开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2号
罪犯陈志标,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20000元;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志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志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3号
罪犯陈中朋,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中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日
附:罪犯陈中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4号
罪犯高乾,男,1995年9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5号
罪犯管朝昌,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管朝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四年十个月,与同案犯共同附带民事赔偿30415.9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管朝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管朝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朝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管朝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6号
罪犯侯乐乐,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9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侯乐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侯乐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乐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乐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侯乐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7号
罪犯黄学祥,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学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上诉后,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7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学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8年1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黄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学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8号
罪犯李兴品,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6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兴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9号
罪犯刘仁义,男,1985年6月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仁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仁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刘希,男,1997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技术教育考试均在90分以上。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为无期的,需在“确有悔改表现”后填写“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1号
罪犯刘忠亚,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5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忠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忠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2号
罪犯潘少学,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少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少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少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潘少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3号
罪犯皮永洪,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皮永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2017年10月扣5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皮永洪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0月因违反监规纪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皮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永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皮永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4号
罪犯石真白,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真白犯绑架罪,判处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元(已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真白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系10年以上暴力犯罪,且在2017年11月因违反监规纪律共计被扣110分。建议:一是在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的基础上,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石真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真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石真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5号
罪犯王甫,男,1995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犯共同附带民事72000元;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6号
罪犯王贵,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贵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 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29.71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王克华,男,1994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24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认定上诉人王克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思想教育、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克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为无期的,需在“确有悔改表现”后填写“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克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8号
罪犯王昆,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9号
罪犯文学进,男,1978年9月29日生,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学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学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29.81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文学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学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文学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0号
罪犯肖明华,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退赔赃款435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明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肖明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1号
罪犯岳年荣,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年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2014年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4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岳年荣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8年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岳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年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岳年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2号
罪犯胡天富,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天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天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天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天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胡天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3号
罪犯黄甘勇,男,1984年5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甘勇犯强奸罪,判处5年8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于2017年10月24日因打架扣45分处罚,2017年10月31日因在车间吸烟扣5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廿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甘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甘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4号
罪犯廖代,男,1965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个月,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廖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35 号
罪犯施敏,男,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施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22408.88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2016年2月3日因给其他赌博罪犯放哨,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施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施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36 号
罪犯万世意,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世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万世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世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世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万世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37 号
罪犯吴显东,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显东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3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显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显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显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吴显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38 号
罪犯谢小平,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5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小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谢小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39 号
罪犯周明庆,男,199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明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周明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40 号
罪犯朱恒中,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恒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恒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恒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恒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朱恒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1号
罪犯李军,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维持认定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送入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9672.96元已履行,该犯履行2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42 号
罪犯肖用,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肖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43号
罪犯张兴海,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干田村田坝组42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海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6年5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19分处罚(折算新考核积分为:10.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兴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兴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44号
罪犯张自祥,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自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1月28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26日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自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自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周华,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周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艾开成,男,1989年9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开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艾开成符合碱!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04.89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艾开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开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艾开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7号
罪犯陈浩天,男,1997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浩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浩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
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天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浩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8号
罪犯陈明兴,男,1993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该犯原判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9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基本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明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9号
罪犯陈倩,男,1993年7月21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0号
罪犯陈伟,男,1973年5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 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寰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1号
罪犯代清和,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清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8年1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清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清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清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代清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2号
罪犯冯雄,男,1995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冯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冯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冯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3号
罪犯高仁江,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高仁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仁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仁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仁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仁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4号
罪犯何小海,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紫云县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紫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小海符合撰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何小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5号
罪犯华茂明,男,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华茂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8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华茂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华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茂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华茂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6号
罪犯黄朝兵,男,1972年8月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朝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朝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7号
罪犯黄德胜,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德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德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8号
罪犯霍金,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霍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霍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霍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霍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9号
罪犯刘巍,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6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巍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658.49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0号
罪犯刘兴祥,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兴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至2028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兴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兴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1号
罪犯刘应洪,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关岭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应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应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2号
罪犯罗红,男,1989年5月13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12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红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3号
罪犯罗忠义,男,1995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忠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2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一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忠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4号
罪犯钱由江,男,1996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由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钱由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由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钱由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5号
罪犯桑高祥,男,1980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桑高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桑高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桑高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高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桑高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6号
罪犯谭守元,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守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守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守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守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谭守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7号
罪犯汤波,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汤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汤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8号
罪犯汪寿云,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寿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8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8年1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寿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寿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寿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汪寿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9号
罪犯王英贵,男,1953年6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英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英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英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英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英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0号
罪犯王应清,男,1987年6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应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应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1号
罪犯王泽,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赃款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2号
罪犯韦政师,男,1992年12月20日生,水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政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6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政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政师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政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3号
罪犯魏洪,男,1995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6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2017年12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得1次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魏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4号
罪犯吴小建,男,1982年12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吴小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5号
罪犯谢金华,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谢金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6号
罪犯严勇,男,1997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7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严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7号
罪犯杨进斤,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8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6月因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进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8号
罪犯杨小权,男,1978年1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小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9号
罪犯张波,男,1995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拨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原告上诉后,2014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0号
罪犯张庆后,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6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5分,2017年7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庆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庆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1号
罪犯张先向,男,1994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先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先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1号
罪犯张先向,男,1994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先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先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2号
罪犯赵永华,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永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3号
罪犯朱健,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健犯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赔偿被害人1943.5元。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朱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4号
罪犯庄付科,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庄付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庄付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付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庄付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5号
罪犯安波,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6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波犯故意伤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安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6号
罪犯岑吉学,男,1966年3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该犯非法所得7900元,退还相关被害单位。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吉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岑吉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7号
罪犯车政学,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车政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以来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车政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政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9月11日
附:罪犯车政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8号
罪犯成信贵,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成信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改判上诉人成信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信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信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成信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89号
罪犯程柱,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28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程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0号
罪犯代文星,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文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文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代文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1号
罪犯黄和平,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和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和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2号
罪犯黄灵勇,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9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灵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二次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灵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灵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3号
罪犯李素阳,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素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附加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素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素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素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4号
罪犯刘胜龙,男,1980年8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胜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胜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5号
罪犯饶昌龙,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昌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昌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饶昌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6号
罪犯陶小杨,男,1984年8月3日生,苗族,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小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33.33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小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小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陶小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7号
罪犯汪朝庆,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朝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289.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朝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朝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汪朝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8号
罪犯王海,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0至2019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99号
罪犯谢志海,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谢志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0号
罪犯徐毅,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徐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1号
罪犯徐应冉,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应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应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应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徐应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2号
罪犯尹凯凯,男,1993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凯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凯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尹凯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3号
罪犯余官炳,男,1977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官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余官炳等五被告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官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官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余官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4号
罪犯袁小勇,男,1991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普安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小勇犯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生经济损失1943.5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民赔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小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袁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5号
罪犯赵刚,男,1996年10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9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加刑已履行,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6号
罪犯包兴云,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兴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包兴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兴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包兴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7号
罪犯曾建力,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建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建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曾建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8号
罪犯陈方宝,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方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评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方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09号
罪犯陈涛,男,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改判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0号
罪犯冯胜,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12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评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冯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1号
罪犯高伟,男,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8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12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评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2号
罪犯黄光明,男,1983年11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光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3号
罪犯黄正祥,男,1969年6月2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正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1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正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4号
罪犯蒋勇,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7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5号
罪犯罗健,男,1994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6号
罪犯罗勇勇,男,1984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勇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17号
罪犯石培友,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培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1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培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培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石培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21号
罪犯张红祥,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日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红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22号
罪犯张嘉俊,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嘉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嘉俊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嘉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赵天保,男,1993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天保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天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保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天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24号
罪犯朱国明,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72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
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朱国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25号
罪犯汤吉国,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大方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吉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2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吉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汤吉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26号
罪犯赵老义,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老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9月1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老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老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方国旭,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国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年10月2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国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清犯罪事实,对自身所犯的罪行后悔不已,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和文化教育,遵守教育改造纪律,积极主动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中任劳任怨,较好地完成自身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方国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国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国旭予以减余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方国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华拯兴,1991年9月9日出生,男性,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拯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刑再2号刑事裁定,2016年8月5日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1号判决,华拯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5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8日调入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改造,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四监区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积极追求思想改造。2017年12月29日,与他犯发生口角致肢体冲突,分监区按打架违规行为对其作扣考核分4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端正改造思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原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华拯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华拯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拯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华拯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毛彪,男,1982年10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6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形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4月22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履行罚金1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周期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毛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认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毛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30号
罪犯王国林,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中国石油贵州六盘水市销售分公司稽查人员,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入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两次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表扬1个。共获表扬9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国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国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31号
罪犯陈仕林,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普定县马场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仕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7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仕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仕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仕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32号
罪犯刘洪文,曾用名刘洪闻,男,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普定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新柴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204349.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0000元暂存于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其余赃款继续追缴)。该犯因患病,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13)普刑执字第101号决定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26日,经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16)普刑执字第16号决定书,收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细则,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完成各项学习教育任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204349.67元,上缴国库(200000元暂存于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其余赃款于2018年7月23日缴清。
五、考核奖励情况: 该犯截止2017年3月,在考评周期内获得累计积分78分,折算分值663分,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洪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洪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罗忠国,男,1976年9月19日生,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水城县副县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忠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受贿所得赃款8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提出上诉。2015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罗忠国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深刻反省,充分剖析犯罪根源和犯罪危害。无违反监规受处罚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及监狱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种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忠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兰昭耀,男,1951年12月12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保留正处长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兰照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根据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该犯自2011年月21日至2014年4月29日止期间脱管,不折抵刑期,该犯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日止。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24日2个改积经转化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兰昭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昭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昭耀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兰昭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宋帮友,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原毕节市政协副主席、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县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57刑事判决,认定宋帮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宋帮友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51万和受贿款人民币549万元,予以没收,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宋帮友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33912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6年12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细则,遵规守纪,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积极接受监狱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自觉维护学习教育改造秩序,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挪用公款人民币51万和受贿款人民币549万元,已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4339120元,已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帮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帮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帮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宋帮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吴端,男,1962年2月12日生,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安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县长级)、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赃款人民币69.6637万元依法没收,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所退赃款27万元及赃款所生利益3.267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贵州省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认罪悔罪,深刻反省、剖析犯罪的根源和犯罪危害,服刑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成绩较突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96.6637万元及赃款所生利益3.2678万元依法没收,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吴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余洪川,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洪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调入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严格监规纪律,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积极追求思想改造,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用自己的言行去践行认罪悔罪这一全过程,警醒身边之人,无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端正改造思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矫正恶习,树立法治思想。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严格执行劳动产品质量标准。
四、履行财产刑方面:赃款48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洪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洪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洪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余洪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