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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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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429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8-3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76 

罪犯谢春,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原兴义市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从2014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9/14/2015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余刑4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原积分折算考核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634.11分、于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考核积分634.11分、于2018年3月获表扬1个,改造成绩共获5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处级职务犯。

综上所述,罪犯谢春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5月9日  



附:罪犯谢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77

罪犯郭红刚,男,1981年1月14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红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郭红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小星医疗费21334.21元、误工费211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7744.21元。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红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红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红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郭红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78

罪犯黄香顶,男,1988年4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香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香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耒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香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香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香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79

罪犯孔令玖,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咸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令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于2017年7月因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经分监区干警教育,及时得以改正自身错误。有过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 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孔令玖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2018年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共计10 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玖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孔令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0

罪犯雷发坤,男,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发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在改造期间于2017年8月25日在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考核分50分,经干警教育,及时改正错误,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雷发坤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亍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徉被扣分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雷发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发坤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雷发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1

罪犯刘加才,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加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加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裁定,被告人刘加才等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刘加才的刑期计算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十七页第四、五行中的“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加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耒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加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加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2

罪犯明波,男,1979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1部,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二、撤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乍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明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3

罪犯王书志,男,1998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书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书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书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书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书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84

罪犯韦多付,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多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多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多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多付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多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5

罪犯韦永开,男,1973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永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永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5

罪犯韦永开,男,1973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永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永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86

罪犯杨建周,男,1996年3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周犯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建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周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建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 字287

罪犯杨天艳,男,1974年11月27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天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天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8

罪犯杨万福,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万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万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89

罪犯杨正学,男,1967年10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有过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正学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亍该犯2017年6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正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0

罪犯张春富,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5日调入白羊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春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仵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春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1

罪犯张品发,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品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品发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张品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品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品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2

罪犯赵英举,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英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2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因为刚入监劳动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伏法,端正思想态度,认识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英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英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93

罪犯曾仕祥,男,19621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兴义市万屯镇盘新村阿泥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12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曾仕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4826日至2021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5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1日至2017531日周期届满于2017711日转换1个表扬;201761日至20171031日周期届满于2017128日获1个表扬;2017111日至2018430日周期届满于2018621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仕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仕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仕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曾仕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4

罪犯高德坤,男,1986年3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鸡场乡背坐村中坝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02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高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2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人高德坤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253日至20231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231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内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于2017年6月26日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1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德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德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德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德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5

罪犯李真源,男,1994年12月2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九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真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对被告人李真源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4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真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真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真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真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296

罪犯卢元安,男,19632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贞丰县珉谷缜民族路125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1125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5614日至201812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3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8月在车间消防区域(厕所)抽烟,被扣50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考评周期于2017529日转换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731日周期届满于201795日获1表扬;201781日至2018131日周期届满于2018316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元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7月至2018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15,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且该犯20178月因违反监观纪律被扣50,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卢元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元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卢元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7

罪犯孟友红,男,19944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湖朝乡马路村二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7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孟友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该犯上诉后,201110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1130日至20221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30日送未管所服刑,2013年7月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执字第1154-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9日止);2016年6月2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1275号刑事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届满于2017年4月28日获改造积极分子1个,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共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孟友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友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友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孟友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8

罪犯舒世元,男,1996年1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蔡家村上关组37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舒世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起止自2015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6月在车间消防区域(厕所)抽烟,被扣65分处罚;该犯20171124日该犯在消防重点区域(车间厕所)吸烟,被扣考核分50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7年6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1.02分处罚;2017年11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4.87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舒世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舒世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世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舒世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299

罪犯田登志,男,1993年12月6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兴义市清水河镇兴丰村五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登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对被告人田登志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4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登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登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登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田登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0

罪犯王昆明,男,1996年9月11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贞丰县龙场镇龙山村田湾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昆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起止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基本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获1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昆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昆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1

罪犯明万,男,1991年3月2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中岭村一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明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上诉后,2013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2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5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于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明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明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明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2

罪犯韦秀加,男,198842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册亨县秧坝镇秧望村一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韦秀加犯盗伐林木、妨碍公务、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该犯上诉后,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26日至2019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6年10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2.99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秀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秀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秀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韦秀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3

罪犯温权贵,男,1994年6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龙县兴隆镇青龙村温家庄组19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温权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该犯上诉后,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3年3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239号刑事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8月与罪犯杨巧志发生打架,被扣65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 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温权贵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65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温权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权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温权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4

罪犯文如刚,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晴隆县紫马乡龙头村下棒碧组042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3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文如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上诉后,20165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文如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5910日至20293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如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如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文如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5

罪犯严选高,男,1974年3月19日;汉族;文盲;普安县青山镇黄家坝村尖密二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普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严选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环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2017年8月在车间消防区域(厕所)抽烟,被扣50分处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周期届满于2017年5月24日获1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选高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严选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选高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严选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6

罪犯杨光其,男,1956年8月10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候场镇四合村干田坝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紫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光其犯非法持有爆炸物、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起止自2015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6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8年4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0.29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6月26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杨光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7

罪犯赵继红,男,1995年2月28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安龙县普坪镇廷必村四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黔232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继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8年10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6.93分处罚;2018年11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5.39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继红符合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继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继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8

罪犯赵南,男,1985年4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盘县马依镇小寨村十六组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刑期起止自2014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603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期于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2018年5月31日周期届满于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共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09

罪犯蔡洪军,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洪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洪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洪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蔡洪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0

罪犯陈德坐,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德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德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1

罪犯陈开贵,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开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开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2

罪犯陈志标,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20000元;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志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志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3

罪犯陈中朋,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中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日


附:罪犯陈中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4

罪犯高乾,男,1995年9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5

罪犯管朝昌,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管朝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四年十个月,与同案犯共同附带民事赔偿30415.9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管朝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管朝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朝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管朝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6

罪犯侯乐乐,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9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侯乐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侯乐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乐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乐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侯乐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7

罪犯黄学祥,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学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上诉后,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7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学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8年1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黄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学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8

罪犯李兴品,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6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兴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19

罪犯刘仁义,男,1985年6月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仁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仁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20

罪犯刘希,男,19973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924日起至20199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8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技术教育考试均在90分以上。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为无期的,需在“确有悔改表现”后填写“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1

罪犯刘忠亚,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5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忠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忠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2

罪犯潘少学,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少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少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少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潘少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3

罪犯皮永洪,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皮永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2017年10月扣5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皮永洪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0月因违反监规纪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皮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永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皮永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4

罪犯石真白,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真白犯绑架罪,判处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元(已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真白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系10年以上暴力犯罪,且在2017年11月因违反监规纪律共计被扣110分。建议:一是在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的基础上,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石真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真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石真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5

罪犯王甫,男,1995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犯共同附带民事72000元;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6

罪犯王贵,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贵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 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29.71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27

罪犯王克华,男,1994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24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认定上诉人王克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思想教育、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克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为无期的,需在“确有悔改表现”后填写“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克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8

罪犯王昆,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29

罪犯文学进,男,1978年9月29日生,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学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同案犯不服,上诉后,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学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29.81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文学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学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文学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0

罪犯肖明华,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退赔赃款435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明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肖明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1

罪犯岳年荣,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年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上诉后,2014年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4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曾有违规违纪,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明显好转。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周期内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岳年荣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8年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岳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年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岳年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2

罪犯胡天富,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天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天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天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天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胡天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3

罪犯黄甘勇,男,1984年5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甘勇犯强奸罪,判处5年8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于2017年10月24日因打架扣45分处罚,2017年10月31日因在车间吸烟扣5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廿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甘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甘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34

罪犯廖代,男,1965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个月,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廖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35

罪犯施敏,男,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施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22408.88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2016年2月3日因给其他赌博罪犯放哨,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施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施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36

罪犯万世意,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世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万世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世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世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万世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37

罪犯吴显东,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显东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3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显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显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显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吴显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38

罪犯谢小平,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5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小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谢小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39

罪犯周明庆,男,199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明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周明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40

罪犯朱恒中,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恒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恒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恒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恒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朱恒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1

罪犯李军,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维持认定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送入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


  1. 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9672.96元已履行,该犯履行2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1月至2017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42

罪犯肖用,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4日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6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71日至201712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肖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343

罪犯张兴海,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干田村田坝组42号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海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4月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2016年5月未按时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19分处罚(折算新考核积分为:10.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524日转化为3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9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101日至20183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兴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兴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 减字 344

罪犯张自祥,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自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1月28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526日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531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61日至20171130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2017121日至2017531日周期届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自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张自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45

罪犯周华,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


  1. 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原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周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346

罪犯艾开成,男,1989年9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开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艾开成符合碱!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04.89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艾开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开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艾开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7

罪犯陈浩天,男,1997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浩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浩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

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天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浩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8

罪犯陈明兴,男,1993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该犯原判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9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基本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明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49

罪犯陈倩,男,1993年7月21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0

罪犯陈伟,男,1973年5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 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寰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1

罪犯代清和,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清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8年1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清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清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清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代清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2

罪犯冯雄,男,1995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冯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冯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冯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3

罪犯高仁江,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高仁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仁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仁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仁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高仁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4

罪犯何小海,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紫云县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紫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小海符合撰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何小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5

罪犯华茂明,男,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华茂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8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华茂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8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华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茂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华茂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6

罪犯黄朝兵,男,1972年8月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朝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朝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7

罪犯黄德胜,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德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德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8

罪犯霍金,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霍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霍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霍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霍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59

罪犯刘巍,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6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巍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658.49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0

罪犯刘兴祥,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兴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至2028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兴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兴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1

罪犯刘应洪,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关岭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应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应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2

罪犯罗红,男,1989年5月13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年12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红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50分,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罪犯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3

罪犯罗忠义,男,1995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忠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2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一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罗忠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4

罪犯钱由江,男,1996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由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钱由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由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钱由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5

罪犯桑高祥,男,1980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桑高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桑高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桑高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高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桑高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6

罪犯谭守元,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守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守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守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守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谭守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7

罪犯汤波,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汤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汤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8

罪犯汪寿云,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寿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8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8年1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寿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寿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寿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汪寿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69

罪犯王英贵,男,1953年6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英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英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英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英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英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370

罪犯王应清,男,1987年6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应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应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1

罪犯王泽,男,19881221生,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14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21刑事判决,认定王泽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刑期自201536日至202195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2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赃款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获得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获得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王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2

罪犯韦政师19921220日生水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522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政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刑期自2011829日起至20208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6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25201731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11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4月,获得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政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政师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韦政师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3

罪犯魏洪19951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925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495日起至20273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6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201712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1月至20173获得1次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10获得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魏洪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4

罪犯吴小建19821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30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425日至202010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考核奖励情况20167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建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吴小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5

罪犯谢金华19785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220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116日至202011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25日、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8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11月至20174月获得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谢金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6

罪犯严勇19973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41127日起至20219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3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7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5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获得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严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7

罪犯杨进斤,男,197437生,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14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7刑事判决,认定杨进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5131日起至202653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6月因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杨进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8

罪犯杨小权19781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12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222日起至20241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6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考核奖励情况20168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杨小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79

罪犯张波19958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31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拨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刑期自2013215日起至2020214日止原告上诉后201442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814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0

罪犯张庆后19734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31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4113日起至20281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20176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5分,20177月违反监规纪律扣50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58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庆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张庆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1

罪犯张先向19947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10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619日至20206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0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1218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获得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先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张先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1

罪犯张先向19947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10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619日至20206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0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1218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获得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先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张先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2

罪犯赵永华1980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8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刑期自20111030日起至202610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62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429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赵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赵永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3

罪犯朱健,男,198577生,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20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0刑事判决,认定朱健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赔偿被害人1943.5元。刑期自2014213日起至2019212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获得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朱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4

罪犯庄付科,男,19861019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31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29刑事判决,认定庄付科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3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73日至202372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7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庄付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付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庄付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5

罪犯安波,男,1978111生,族,文盲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68日,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37刑事判决,认定安波故意伤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825日至2024824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924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430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安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6

罪犯岑吉学,男,196638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24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31刑事判决,认定岑吉学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追缴该犯非法所得7900退还相关被害单位刑期自2014922日至2021921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8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吉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岑吉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7

罪犯车政学,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车政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以来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车政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政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9月11日


附:罪犯车政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8

罪犯成信贵,男,198878生,族,文盲贵州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10日,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刑事判决,认定成信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9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刑事裁定,改判上诉人成信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3610日至20196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信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信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成信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89

罪犯程柱,男,1982920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5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8刑事判决,认定程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0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130日至20281129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430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程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0

罪犯代文星,男,19631211生,族,小学文化,贵州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2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080刑事判决,认定代文星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刑期自2014730日起至20191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5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文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代文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1

罪犯黄和平,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和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和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2

罪犯黄灵勇,男,19881110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819日,贵州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04刑事判决,认定黄灵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刑期自2011322日至20233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92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62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二次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11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灵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黄灵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3

罪犯李素阳,男,197156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8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32刑事判决,认定李素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101日至202493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2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附加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5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素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素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李素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4

罪犯刘胜龙,男,198089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7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刑事判决,认定刘胜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911日,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312日起至2027911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430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胜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5

罪犯饶昌龙,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昌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昌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饶昌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6

罪犯陶小杨,男,198483生,族,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911贵州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60刑事判决,认定陶小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33.33。刑期自20141011日至2020101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小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小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陶小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7

罪犯汪朝庆,男,1989424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69日,贵州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3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朝庆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289.9。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18日,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35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120日起至201911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5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已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朝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朝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汪朝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8

罪犯王海,男,1979725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2刑事判决,认定王海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刑期自201210302019929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2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1日至2017430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399

罪犯谢志海,男,1984418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21日,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44刑事判决,认定谢志海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刑期自2013218日至2020217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417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430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谢志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0

罪犯徐毅19848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711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5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刑期自20141225日至202312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6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徐毅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1

罪犯徐应冉,男,1993222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10日,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刑事判决,认定徐应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9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518日至20255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应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应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徐应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2

罪犯尹凯凯,男,199329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522日,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7刑事判决,认定尹凯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521日至20205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8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5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凯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尹凯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3

罪犯余官炳,男,1977320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24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79刑事判决,认定余官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余官炳等五被告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5日,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50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13日至201911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官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官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余官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4

罪犯袁小勇,男,1991419生,族,初中文化,贵州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20日,贵州普安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0刑事判决,认定袁小勇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生经济损失1943.50。刑期自2014117日至2019116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缴,民赔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小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袁小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5

罪犯赵刚,男,19961018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930日,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22刑事判决,认定赵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刑期自2014430日至2023729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1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1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的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加刑已履行,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7月至20173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赵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6

罪犯包兴云,男,19823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兴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79日起至2019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得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包兴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兴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包兴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7

罪犯曾建力,男,19723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2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建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528日起至201911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得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建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曾建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8

罪犯陈方宝,男,19871218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930日,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6刑事判决,认定陈方宝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刑期自2013317日起至20253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6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被评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宝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陈方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09

罪犯陈涛,男,19924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改判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3518日起至20235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得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陈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0

罪犯冯胜,男,1996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12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13日起至2020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12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5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2月被评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冯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1

罪犯高伟,男,199610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6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8000元。刑期自20141215日起至201812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12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1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10月被评为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被评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伟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高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2

罪犯黄光明,男,198311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24日,贵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68刑事判决,认定黄光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820日起至201812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明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黄光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3

罪犯黄正祥,男,196962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11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正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710日起至2022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1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黄正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4

罪犯蒋勇,男,19941016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21日,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刑事判决,认定蒋勇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1018日起至202410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11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7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蒋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5

罪犯罗健,男,199422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1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3412日起至2023411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9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健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罗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6

罪犯罗勇勇,男,198411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81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126日起至20247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9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6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512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69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11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罗勇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17

罪犯石培友,男,19934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培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5131日起至201812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9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2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1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30日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培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培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石培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21

罪犯张红祥,男,19844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9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119日起至2023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78月因违反监规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4月至2016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5月日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张红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22

罪犯张嘉俊,男,198566日生,族,高中文化,贵州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嘉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620日起至20206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9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嘉俊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张嘉俊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3

罪犯赵天保,男,1993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天保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天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保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天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24

罪犯朱国明,男,19702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7200元。刑期自2015123日起至202010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

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朱国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25

罪犯汤吉国,男,19779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330日,贵州省大方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吉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720日起至20217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12月因违反监规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8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吉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汤吉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426

罪犯赵老义,男,19883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52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老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117日起至20211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910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4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1日至2017430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老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赵老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7

罪犯方国旭,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国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年10月2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国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入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清犯罪事实,对自身所犯的罪行后悔不已,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和文化教育,遵守教育改造纪律,积极主动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中任劳任怨,较好地完成自身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方国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国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国旭予以减余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方国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8

罪犯华拯兴,199199日出生,男性,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03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拯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刑再2号刑事裁定,201685日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1号判决,华拯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715起至2019714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41118日调入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改造,2015126日调入太平监狱四监区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1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积极追求思想改造。20171229日,与他犯发生口角致肢体冲突,分监区按打架违规行为对其作扣考核分4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端正改造思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3月,原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华拯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华拯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拯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日   

附:罪犯华拯兴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29

罪犯毛彪,男,1982年10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6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形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4月22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履行罚金1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周期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毛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认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毛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30

罪犯王国林,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中国石油贵州六盘水市销售分公司稽查人员,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入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两次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表扬1个。共获表扬9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国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王国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31

罪犯陈仕林,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普定县马场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仕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7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按规定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积分转换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仕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仕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陈仕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432

罪犯刘洪文,曾用名刘洪闻,男,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普定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新柴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204349.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0000元暂存于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其余赃款继续追缴)。该犯因患病,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13)普刑执字第101号决定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26日,经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16)普刑执字第16号决定书,收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细则,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完成各项学习教育任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204349.67元,上缴国库(200000元暂存于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其余赃款于2018年7月23日缴清。

五、考核奖励情况: 该犯截止2017年3月,在考评周期内获得累计积分78分,折算分值663分,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洪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附:罪犯刘洪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3

罪犯罗忠国,男,1976919日生,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水城县副县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忠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受贿所得赃款8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提出上诉。20155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罗忠国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71日起至20206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深刻反省,充分剖析犯罪根源和犯罪危害。无违反监规受处罚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及监狱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种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9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11




附:罪犯罗忠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4

罪犯兰昭耀,男,19511212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保留正处长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12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兰照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323日起至20203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9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4724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根据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1229日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该犯自2011年月21日至2014429日止期间脱管,不折抵刑期,该犯刑期执行至202371日止。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8月至20151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61月至2017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5242个改积经转化为6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共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兰昭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昭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昭耀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11




附:罪犯兰昭耀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5

罪犯宋帮友,男,195710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原毕节市政协副主席、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县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3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57刑事判决,认定宋帮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宋帮友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51万和受贿款人民币549万元,予以没收,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宋帮友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33912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222日起至2028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723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612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细则,遵规守纪,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积极接受监狱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自觉维护学习教育改造秩序,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挪用公款人民币51万和受贿款人民币549万元,已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4339120元,已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8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帮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帮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帮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8911


附:罪犯宋帮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6

罪犯吴端,男,1962212日生,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安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县长级)、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6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赃款人民币69.6637万元依法没收,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所退赃款27万元及赃款所生利益3.267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731日起至20251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9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四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贵州省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认罪悔罪,深刻反省、剖析犯罪的根源和犯罪危害,服刑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成绩较突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96.6637万元及赃款所生利益3.2678万元依法没收,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0月至2017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11



附:罪犯吴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太狱减字第437

罪犯余洪川,男,196810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洪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58日至20241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2日调入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严格监规纪律,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积极追求思想改造,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用自己的言行去践行认罪悔罪这一全过程,警醒身边之人,无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端正改造思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矫正恶习,树立法治思想。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严格执行劳动产品质量标准。

四、履行财产刑方面:赃款48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55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10月至20173,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洪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洪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洪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11




附:罪犯余洪川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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