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116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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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号
罪犯包维政,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包维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同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0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15日、2015年2月5日、2017年3月13日三次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减刑3年,减刑后执行至2019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2月13日因未按规定晾晒衣物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20181204罚金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包维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维政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包维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号
罪犯陈进,男,1989年8月17日生,穿青人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抗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陈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中的缓刑部分;陈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17.56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陈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号
罪犯郭方华,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方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30日因在车间吸烟扣考核分50分,2018年3月14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考核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73.97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方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郭方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李靖,男,1994年1月11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6月24日因在监室吸烟扣考核分10分,2017年6月28日因在监区检查时发现有长鞋带扣考核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靖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李树龙,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树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号
罪犯刘应成,男,1987年12月6日生,苗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应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应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号
罪犯潘正江,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正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原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执行二年零七个月零十天,余刑一年零四个月零二十天),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5月27日因在车间查获香烟一包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潘正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号
罪犯谭建明,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1997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建明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8月27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9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4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转换获2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2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建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谭建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号
罪犯陶泽东,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泽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9年3月27日。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7月9日因在监室吸烟扣考核分10分,2018年1月5日因不遵守队列纪律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泽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泽东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陶泽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号
罪犯王心刚,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心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5000元人民币。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执行自2020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25日因在车间吸烟扣考核分50分,2017年8月30日因在车间吸烟扣考核分50分,2018年4月15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考核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心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心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尹正国,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正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30日因在车间吸烟扣考核分50分,2018年2月13日因未按规定晾晒衣物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正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尹正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张安均,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安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4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9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2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5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27日获物质奖励;2018年9月5日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安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赵忠云,男,1995年3月1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忠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赔偿原告5416.2元人民币。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因在车间吸烟扣考核分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忠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忠云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赵忠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周晓红,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晓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14日因在车间检查时发现有长鞋带扣考核分45分,2018年1月6日因在车间打架扣考核分65分,2018年2月13日因在未按规定晾晒衣物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58.19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晓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晓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周晓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安开文,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安开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责令赔偿原告18854元人民币。该犯上诉,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4年7月28日因打架扣考核分76.5分;2015年3月9日伪造干警签字扣考核分25.5分;2015年6月2日因打架扣考核分76.5分;2015年8月17日在监室吸烟口考核分8.5分;2015年10月20日因打架扣59.5分;2015年11月28日私带原材料进监舍扣考核分8.5分;2017年5月因违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18日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10日转换3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78.43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安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开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安开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曹结元,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年10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曹结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该犯不报,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起止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止。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减刑11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2016年2月周期考核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5日转换3个表扬;2016年3月-2017年2月周期考核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7月19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0.9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曹结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结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曹结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陈亚东,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7年11月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考核分10分,2018年3月2日私藏二类违禁品(自制扑克)扣考核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周期考核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7月19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26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42.67元,狱内账户余额为2450.7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陈亚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8号
罪犯付飞,男,1994年10月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
遵义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飞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付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龚历,男,1995年5月2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历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龚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焦开义,男,1995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焦开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72.11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525.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34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58.6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焦开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开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焦开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金开平,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受害人丧葬费、交通费人民币15956.1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8.03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开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金开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李德海,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德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7年8月19日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考核分50分;2017年11月22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74.2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德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李品达,男,1996年6月8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品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品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品达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品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李雄付,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雄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字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雄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付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雄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龙星达,男,1970年3月11日生,苗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星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与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8年4月30日索要侵占他人财物扣考核分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90.5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星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星达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龙星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6号
罪犯任时军,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维持该犯判决。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8年2月9日因打架扣考核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时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任时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唐家红,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
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家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家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家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唐家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王冲,男,1993年7月8日生,苗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7年7月29日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考核分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561.35元,狱内账户余额为3589.44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冲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29号
罪犯王相城,男,1997年8月13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相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相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相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相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韦秀谢,男,1975年10月7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秀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秀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秀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韦秀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温涛,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温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温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徐海,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年5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第一、三、四、五、六项,改判被告人徐海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50.3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徐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杨万林,男,1983年8月9日生,苗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
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万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2017年8月10日因打架扣考核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万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张开友,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开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开友、姚贵平退赔被害人岑瑞芳人民币14000元、退赔被害人周国才人民币12400元,被告人张开友退赔被害人胡常品人民币6500元、退赔被害人兰才英人民币33000元(含黄勇退赔的人民币2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78.92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开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5号
罪犯周光金,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光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退赃39993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16.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周光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岑顺祝,男,1974年3月8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岑顺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赃款25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48.1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岑顺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顺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岑顺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7号
罪犯范开红,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开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5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开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0年12月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2年5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六次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考核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5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19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开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开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范开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冯平来,男,1995年3月16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平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97.47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冯平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平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冯平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顾典燃,男,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典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退赔赃款67826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2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27.02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顾典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典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顾典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0号
罪犯蒋发友,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发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3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2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发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蒋发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李玉江,男,1966年5月11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赃款1985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33.97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玉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李云,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退赔赃款362120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58.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柱卫,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柱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6744.44元。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柱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柱卫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柱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卢林,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共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7月在王武监狱扣10分,转监后能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转换获2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19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47.8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卢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唐仁登,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仁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487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7.61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仁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仁登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唐仁登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吴贵林,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8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赃款15439元。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63.45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贵林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吴贵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7号
罪犯肖化又,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化又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2014年2月20日、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共裁定减刑三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2016年10月周期考核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5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2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19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73.0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化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化又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肖化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杨汝江,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汝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5000元,与同案焦江江互负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赔偿7569.7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2014年9月1日、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共裁定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周期考核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7月19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2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汝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汝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张发,男,1992年7月26日生,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黔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张望,男,1993年7月18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5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1号
罪犯章枝国,男,1989年9月25日生,穿青人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枝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枝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枝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章枝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2号
罪犯丁修兴,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修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修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修兴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丁修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3号
罪犯贺伟福,男,1985年8月12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伟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悔罪,2017年6月打架一次,被扣55分处罚;2017年12月打架2次,被扣120分处罚,参加“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考核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5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2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6.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贺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伟福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贺伟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龙群贵,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群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与被告张贵川、陈中华、郑厚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0729元人民币。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刑1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原考核积分转换2017年5月24日获2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5.52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群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群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龙群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彭仕彬,男,1988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仕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仕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彭仕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王春先,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年9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0年12月15日、2014年11月1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共裁定减刑3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2015年7月被记过处罚1次,2017年8月被警告处罚1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5日获表扬3个;2017年7月19日获表扬2个;2018年9月26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春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王平龙,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41.21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龙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平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8号
罪犯王治华,男,1978年9月9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治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33.5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治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杨克胜,男,1987年8月1日生,苗族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克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克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克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张应昌,男,1977年10月23日生,穿青人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应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共裁定减刑2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应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1号
罪犯郑昌勇,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昌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昌勇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郑昌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2号
罪犯郑太江,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睛隆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太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太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太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郑太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3号
罪犯陈付,男,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付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付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陈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4号
罪犯黎万全,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黎万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黎万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万全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黎万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陆国田,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国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该犯下肢瘫痪,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积分转化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14.4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陆国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6号
罪犯赵桂德,男,1940年11月5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0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桂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8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桂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桂德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赵桂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7号
罪犯柏海杰,男,1978年2月20日生,布依族族,高中文化,贵州兴义市人,捕前系公司法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5,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柏海杰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日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53.6元,狱内账户余额为3589.44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柏海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海杰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柏海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8号
罪犯岑福雄,男,1989年2月15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岑福雄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追缴赃款70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06.9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岑福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福雄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岑福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陈徐华,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7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徐华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5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1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徐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徐华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陈徐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邓声明,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1日,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声明故意伤害罪、聚众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与同犯吕江江、张东海、张勇连共同民赔243571.61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1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604.13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邓声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邓声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1号
罪犯丁伍平,男,1975年9月20日生,回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丁伍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伍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伍平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丁伍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2号
罪犯丁治洪,男,1968年7月18日生,黎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治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民赔21464.2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9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94.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治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治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丁治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3号
罪犯董其勇,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其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70.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董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其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董其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4号
罪犯胡湘,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89号判决,认定胡湘犯盗窃、掩饰隐瞒人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四万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因不服从管理受严管30天,扣4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5日个劳积转换为表扬3个;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湘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胡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5号
罪犯胡兴林,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幼儿园职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兴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胡兴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景天,男,1987年7月9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景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景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天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景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李发祥,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5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发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李光西,男,1979年4月6日生,布依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光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西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光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李明忠,男,1981年6月22日生,苗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忠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明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李玉,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14号判决,认定李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0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5月24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1号
罪犯刘昌海,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昌海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政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号,撤销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对刘昌海的量刑部分,认定刘昌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昌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刘大恋,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恋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大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刘海,男,1995年2月1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刘农祥,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农祥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5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20181205罚金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农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农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罗成刚,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成刚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政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5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06.03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罗成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6号
罪犯罗德江,男,1973年12月23日生,仡佬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0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江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罗德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7号
罪犯田维举,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维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维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举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田维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8号
罪犯王飞云,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兴义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16.0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飞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89号
罪犯王攀灵,男,1989年12月4日生,苗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38号,认定王攀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攀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攀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攀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王享荣,男,1967年2月18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享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8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0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享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享荣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享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1号
罪犯王勇,男,1993年6月7日生,汉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11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34.78元,狱内账户余额为6620.06元,高于本监狱在押犯月平均消费水平,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2号
罪犯吴待国,男,1981年3月28日生,布依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待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5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待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待国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吴待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吴启胜,男,1996年2月28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原告一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吴启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谢武锦,男,1997年12月2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武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武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武锦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谢武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徐玉江,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玉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犯罪所得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玉江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徐玉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徐云,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与同犯陈志标、姜景顺共同退桩七千元,追缴一万四千五。该犯不服,上诉,2015年11月1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8.13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徐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颜孟,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判决,认定颜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上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全部。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及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及人民法院裁定减有期徒刑18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28年10月12日止;2013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及人民法院裁定减有期徒刑刑21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院裁定减有期徒刑2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至2025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5日获得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8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颜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杨朝云,男,1976年7月1日生,苗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朝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云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朝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杨正银,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银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与共犯王兴跃犯罪所得70758元、与共犯黄朝全犯罪所得1070元、与共犯万立发犯罪所得21084元、与共犯徐天平犯罪所得4253元,个人犯罪所得113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年兴刑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为杨正银量刑适合,维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5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87.02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银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正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叶广能,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23号判决,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周期考核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5日转换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周期考核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7月19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20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26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广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叶广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余万冰,男,1992年12月14日生,蒙古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28)号,认定余万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安顺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万冰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8日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万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万冰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余万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周波波,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公交车司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波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波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周波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周元祥,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元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赔20729元(已付5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元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周元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陈勇,男,1990年10月15日生,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陈长兴,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判处陈长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陈长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30年9月5日止;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5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86.17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兴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陈长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邓晓蛟,男,1995年8月3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晓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晓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晓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邓晓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邓忠,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忠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邓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甘孝勇,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甘孝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1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甘孝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甘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孝勇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甘孝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郭小洪,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小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小洪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郭小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郝正贵,男,1995年8月6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02号刑事判决,认定郝正贵贩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继续追缴退赔款。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转换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34.29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郝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正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郝正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何开伍,男,1975年12月10日生,穿青人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开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何开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7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5日转换3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19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开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开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何开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何文明,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文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44.8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何文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黄朝伦,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0日改造积极分子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黄朝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姜燚,男,1980年3月3日生,穿青人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纳雍县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燚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燚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姜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长春,男,1994年1月15日生,仡佬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长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7日止。2015年5月7日,因漏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5)红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长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并扣减已经执行的刑期和裁定减刑的刑期,即自2009年8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2018年7月1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送达该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黔0302刑再1号判决,撤销该院(2015)红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李长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积极认罪悔罪,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29日改造考核获1个综合记功,2017年4月10日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长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春予以减刑2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长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刘关彬,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关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86分、数学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关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关彬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关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刘建国,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84分、数学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刘建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罗玉山,男,1971年6月26日生,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玉山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玉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山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罗玉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苏小勇,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原告丧葬费6000元。2006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小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语文83分、数学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30日获改造积极分子1个,2017年5月5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2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77.46元,狱内账户余额为1051.46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苏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小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苏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覃珍军,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覃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7月13日在集中学习时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珍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覃珍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景付,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7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景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景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付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景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王帅,男,1995年9月18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帅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王文亮,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文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王先祥,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先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原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18.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先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先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王治平,男,1972年3月28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40.2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王治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文福进,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福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1月21日与罪犯钱勇打架,被扣6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罪犯文福进的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62.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文福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福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文福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吴金,男,1980年3月19日生,苗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语文75分、数学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27.5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吴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吴治祥,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0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治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5000元,犯罪所得39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3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治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吴治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徐啟义,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徐啟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啟义的原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2014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7月19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19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86.7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啟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啟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徐啟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杨勇,男,1996年10月26日生,苗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白永康,男,1982年8月10日生,哈尼族族,文盲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永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语文94分、数学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永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永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白永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何张飞,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张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2月27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年5月16日生产不按规定认真检查,被扣25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非法所得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张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何张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李东阳,男,1994年7月24日生,汉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东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至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2月因辱骂他人被扣30分处罚;2018年8月作为监室长未及时报告同监舍罪犯违纪行为被扣4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东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东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李玉福,男,1991年9月2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6月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玉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马旗乖,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旗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8日、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旗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旗乖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马旗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吴永宽,男,1986年8月6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永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14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永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吴永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谢发俊,男,1970年12月7日生,白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发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发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发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谢发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杨军友,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军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杨应举,男,1978年9月10日生,布依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8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应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语文扫盲90分、数学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举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应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袁家松,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家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前扣押的7050元折抵罚金)。宣判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2月13日在车间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语文85分、数学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家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家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袁家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张存林,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3日,贵州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存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2月因欠产被扣11.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存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存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封远,男,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5月25日,因漏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9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封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封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封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邓志祥,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志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邓志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黄元顺,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人,捕前系安顺西秀区人民医院院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元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受贿款8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原考评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元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元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黄元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郭成学,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成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审判决。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鉴于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55.18元,其具有履行部分财产刑的能力,建议你监进一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部分财产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成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成学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郭成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廖正华,男,1956年4月19日生,仡佬族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正华犯非法储存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正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廖正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杨荣昌,男,1946年6月10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106)黔2322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昌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杨荣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张纪学,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纪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纪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纪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纪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李一明,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捕前系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正科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一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原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一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一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卢贤顶,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织金县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认定卢贤顶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人民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卢贤顶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认定卢贤顶犯贪污罪、受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决定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起止自2011年3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原改积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贤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贤顶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卢贤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太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袭,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张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