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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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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0195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

罪犯田白二,男,1960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010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白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小菊经济损失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015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白二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六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田白二的处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7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8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2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2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1019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考核分25分;20171031日因辱骂他犯被扣考核分30分;201833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考核分65分,20181021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考核分35分,2019816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4月至20211月劳动扣分28次,共计337.96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19日获得1个表扬;20171019日获得1个表扬;2018119日获得1个表扬;201895日获得1个表扬;2019425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10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424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白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白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田白二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

罪犯李佳佳,男,19908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4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佳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612日起至2025611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21日作出(2016)黔04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0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614日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1781日在车间与他犯打架扣65分;201711月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71214日在车间门口与他犯打架扣65分;20181220日在监室殴打他犯扣65分;2019516日违反队列纪律,在处理过程中极力反抗并威胁干警,2019528日记过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技术70,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扣分21次,共计119.85分。记过处罚扣2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8日获表扬1个;2018813日获表扬1个;2019227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物质奖励1次;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佳佳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罪犯李佳佳罪行严重,且该犯在此次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20195月违反列队还威胁干警,受警告处罚被扣600分;鉴于已对该犯暂缓一次提请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佳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

罪犯金朝学,男,19734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7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59号判决,认定金朝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429日至20224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0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10月车间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95分   文化教育扫盲64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4月至20207月共扣33次劳动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6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8813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朝学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金朝学在履行劳动改造义务中未积极完成任务,于201712月至20194月连续17次劳动改造被扣分,20199月至20206月又连续9次劳动改造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朝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金朝学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

罪犯丁仕勇,男,19821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7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仕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责令退赔1158009.38元。刑期自2015415日起至20294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5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50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8月在车间吸烟扣50分,说脏话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25日获得1个表扬;2018212日获得1个表扬;2018813日获得1个表扬;2019227日获得1个表扬;20198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1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71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仕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丁仕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

罪犯黄香顶,男,19884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香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黄香顶违法所得300元。刑期自2013831日起至20262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19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8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96日在车间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49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得1个表扬;2019524日获得1个表扬;201910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424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香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香顶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黄香顶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

罪犯张义,男,19961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就业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515日起至202111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212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2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93日获1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义性侵害未成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

罪犯陈勇,男,199510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3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6101日起至20279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2月因违规受到记过处分,扣600分;201935日未制止汇报他犯违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3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16日获物质奖励;2019314日获得物质奖励;2019912日获1表扬;2020222日获1表扬;202093日获1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勇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勇罪行严重,且此次考核期内于20182月因赌博被警告,教育改造及劳动改造共被扣6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

罪犯李树龙,男,19819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4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1214日起至202212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8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815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2018815日因在车间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表扬;201972日获1表扬;20191128日获1表扬;202063日获1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树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

罪犯周晓红,男,19819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2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2号判决书,认定周晓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727日起至20294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5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54号刑事裁定,裁定该犯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10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118日不遵守车间规定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晓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晓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周晓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

罪犯陈永洪,男,19807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2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7刑初223号判决书,认定陈永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39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5刑终96号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86日起至2026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7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816日因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床单不平整扣102020521日因私自带面条进监室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语文66分,数学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7月、8月分别扣9.74分、1.6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永洪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

罪犯黄强,男,1981101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1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65号判决书,认定黄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231元,刑期自2018324日起至20223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月、2月分别扣5.88分、7.0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黄强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

罪犯顾典燃,男,19915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7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认定顾典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并处罚金700000;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829日起至20262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5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79号裁定,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8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1000元(20201229日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典燃虽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顾典燃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且该犯消费额度高于全监消费额度,具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结合罪犯平时表现,如在监狱长办公会前尽自己能力而积极履行财产刑,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典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典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顾典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

罪犯郭俊,男,19869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9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2号判决书,认定郭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有期徒刑15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1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37号判决,认定郭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有期徒刑13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21012日起至20264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6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4刑更943号裁定,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811日止;20209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4刑更1294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15日扣25分,201935日在车间吸烟扣50分、315日在车间大声喧哗扣10分、319日与同犯在车间赌博扣45分。2020519日诬陷他犯,经分监区调查属实,扣分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21日获1个表扬;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俊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郭俊罪行严重,且此次考核期内于201712月因损坏财物教育改造被扣25分;20193月因违规共计被扣10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郭俊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

罪犯刘应成,男,19871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87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88号判决书,认定刘应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附民事赔偿5万元。刑期自201625日起至2027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46号裁定,裁定减刑8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刘应成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

罪犯崔东华,男,19993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9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02号判决书,认定崔东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313日起至20243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东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崔东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

罪犯罗勇,男,198911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42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原告陈祖秀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2741.86元。刑期自20171028日至20224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9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114日因内务卫生床单不平整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11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8.24分;201812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9.53分。20191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10.13分。20192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10.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得1个表扬;201910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429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罗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

罪犯谢红跃,男,197811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红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处罚金23000元,共同退赔28657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512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红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3000元,共同退赔286570元,刑期自20131023日至202210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5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3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得1个表扬;20191128日获得1个表扬;2020424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红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红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谢红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

罪犯姜景顺,男,19785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9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景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五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请上诉,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922日起至20223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9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语文80分,数学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得1个表扬;201912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71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景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姜景顺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

罪犯谢凯,男,19886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5418日起至20234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7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0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2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9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谢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

罪犯潘明刚,男,19941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531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24342.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请上诉,20188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815日起至20222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1.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1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727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明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潘明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

罪犯王昌国,男,1968128日生,彝族,文盲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昌国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425日起至202710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2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9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昌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

罪犯李凯,男,1984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捕前系电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112日起至2021111日止。2017112日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81017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5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37878元,刑期自2014112日起至20241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511日被隔离审查,2016527日解除;201688日因隔离审查扣考核分40分,20167月累计积分-20.89分,被警告处罚一次,考核积分自20168月起积分清零。2017112日因余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解回再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技术66,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

罪犯李文龙,男,19652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4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龙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516日起至20265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324日,该犯就餐后,违规私藏剩饭菜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技术93,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31日扣1.94分;2019228日扣3.84分。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5.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龙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文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

罪犯孙奉林,男,19774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01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2324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孙奉林根据价格认定结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684日起至2023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技术70,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2月至9月劳动扣分8次,共计扣分116.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奉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孙奉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

罪犯陈兴园,男,19705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0527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71212日起至202212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3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6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9,技术70,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123.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园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兴园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

罪犯周德应,男,19939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028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422刑初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德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51023日起至20227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922日,不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扣10分,20171023日打架扣65分、20101030日因打架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171121日,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171222日打架扣65分,2018823日打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技术62,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0179月扣9.22分;20188月扣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016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81023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应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周德应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

罪犯张顺华,男,19919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3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23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121日起至202211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5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技术 78,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顺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

罪犯焦开义,男,199510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8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焦开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焦开义的法定代理人焦元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欧人民币1072.11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526.6元。该犯上诉后,201312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焦开义犯抢夺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1023日起至202510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10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技术66 ,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开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开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焦开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

罪犯王万德,男,19919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6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810日起至20228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3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8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技术74 ,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5.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万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0

罪犯徐海,男,198512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3518日起至2028517日止。该犯上诉后,20151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518日起至20265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3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10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94日检查中,该犯劳动岗位,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技术86,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徐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1

罪犯金开平,男,19749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27日,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15956.1元,刑期执行自20121223日起至202512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2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1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技术84,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表扬1个;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开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金开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2

罪犯唐仁登,男,19771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012日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仁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320日起至2026319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1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安顺中院减刑15个月;20190228日安顺中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4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仁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仁登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唐仁登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3

罪犯陆定康,男,19959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611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230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定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7930日起至2024327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5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5违反生活卫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技术教育87,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定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定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陆定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4

罪犯胡悦明,男,199412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73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105日起至202394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6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7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0618日安顺中院减刑10个月;20171120日安顺中院减刑6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6月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82月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710月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99月因争抢看电视发生与罪犯胡德付矛盾,导致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未考(在医院),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13日获1个表扬;2018621日获1个表扬;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悦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胡悦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5

罪犯蒋发友,男,1974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6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发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911日起至2028910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0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22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1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发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蒋发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6

罪犯张发,男,19927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918日起至2029317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812日作出(2016)黔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22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7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7

罪犯王顺,男,20009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524日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23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715日起至2026114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6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顺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8

罪犯冯平来,男,19953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82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平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63日起至202562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313日减刑6个月;20190228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6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平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平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冯平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9

罪犯潘少学,男,19689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9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少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111日起至2026110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2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41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21日减刑15个月;2016923日减刑9个月;20181031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5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22日该犯在生产车间打罪犯王成一拳;扣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该犯在劳动过程中存在与罪犯徐兴义有产品交易行为,扣劳动改造分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少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潘少学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0

罪犯刘安文,男,19775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12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3121日起至2024229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26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3121日起至202211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5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2月在监舍辱骂他人,扣教育改造分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刘安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1

罪犯王成,男,19938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4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1129日起至2024928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11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8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101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061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年,20171120日经安顺中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2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13日获1个表扬;2018517日获1个表扬;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成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2

罪犯杨文良,男,1972714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1日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119日起至2022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月不遵守课堂纪律,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2019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06分;2019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21分;2019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7分;2019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69分;2019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14分;2019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32分;2019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6分;2019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良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文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3

罪犯方彦国,男,198910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322日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彦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417日起至20244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4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8131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1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78日该犯私藏直型夹镊子,警告处分一次,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8日获1个表扬;2018517日获1个表扬;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彦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彦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方彦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4

罪犯李孔祥,男,19764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74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孔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416日起至2023715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1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20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1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9月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0月因产品交易扣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6日获1个表扬;2018712日获1个表扬;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孔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孔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孔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5

罪犯卢凤刚,男,1979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64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1016日起至202310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313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3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7月违反队列规定扣10分,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1710月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711月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84月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85月打架扣6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11日获1个表扬;2018212日获1个表扬;2018917日获1个表扬;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卢凤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6

罪犯陈正权,男,19824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616日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920日起至20221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7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0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正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7

罪犯熊勇志,男,19933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5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勇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328日起至2022927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628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3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0,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日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勇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熊勇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8

罪犯邹雷雷,男,199831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317日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雷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3356元,刑期自2015226日起至2023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628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7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个表扬;20191031日个表扬;2020424日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雷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雷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邹雷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49

罪犯杨克文,男,1982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13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124号判决,认定杨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700元,刑期自2015421日起至2022520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632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6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10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1月因使用自制小刀被扣考核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7月劳动扣1.96分,20198月劳动扣3.75分,20199月劳动扣5.28分,201910月劳动扣13.96分,201911月劳动扣11.81分,201912月劳动扣11.57分,20201月劳动扣4.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克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杨克文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虽已获得减刑仍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其20197月至20201月连续多次劳动改造被扣分,20201月又因使用违禁品自制小刀,教育改造被扣4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克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克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0

罪犯赵康,男,199110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51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12号判决,认定赵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八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37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5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523日起至20295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0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71022日止,201811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75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5月因个人内务卫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4月至20205月劳动欠产共被扣分1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赵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1

罪犯彭仕彬,男,198810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83号判决,认定彭仕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2013221日起至20252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4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10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5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仕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彭仕彬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2

罪犯廖国兵,男,198138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4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27号判决,认定廖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罚金18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8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323日至20258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7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0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4月打架被扣65分,201910月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80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10月至2020年劳动欠产被扣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廖国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3

罪犯罗礼敬,男,199187日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4号判决,认定罗礼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96日起至20253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2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5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7月与他犯发生打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8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5月劳动扣5.52分;20186月劳动扣7.38分;20187月劳动扣8.41分;20188月劳动扣5.78 201810月劳动扣1.54分,201811月劳动扣4.41分;201910月劳动扣4.24分;201911月劳动扣4.04分;201912月劳动扣4.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礼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礼敬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罗礼敬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4

罪犯王庭建,男,1973713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9号判决,认定王庭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1113日至202451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上诉,201511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0号判决,认定王庭建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二千元,退赔183020元。刑期自20131113日至20235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10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7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1月至20194月劳动欠产被扣6次考核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庭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庭建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5

罪犯韦秀周,男,19829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7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32号判决,认定韦秀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同案不服上诉,20189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7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020日起至202510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0月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90分   文化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1月劳动扣7.37分,20192月劳动扣15.29分,20193月劳动扣19.81分,20197月,劳动扣1.81分,201910月劳动扣3.06分,20201月,劳动扣2.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秀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秀周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韦秀周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6

罪犯雷庭,男,19951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527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04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15日起至20224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0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心理健康教育88,安全教育79,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21日获表扬1个;20181228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雷庭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雷庭多次性侵未成年人,并致其怀孕,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雷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雷庭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7

罪犯李廷和,男,19743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65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18)黔04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廷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79日起至20227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7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0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心理健康教育90,安全教育70,技术教育81、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和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廷和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8

罪犯陆国田,男,19814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329日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以(2013)黔盘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国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115日起至2023114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364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8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11月因不遵守作息规定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3,心理健康教育91,安全教育85,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遵守劳动纪律,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陆国田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59

罪犯邵雄玉,男,19877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雄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上诉后,201411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刑期自20121218日起至20225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于202111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712日获得1个表扬;201921日获得1个表扬;201972日获得1个表扬;20191128日获得1个表扬;20206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雄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雄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邵雄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0

罪犯罗成刚,男,19788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23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成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710日起至20257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4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7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得1个表扬;20198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1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727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罗成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1

罪犯陈吉祥,男,19785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0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93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吉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65日起至20246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87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吉祥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吉祥性侵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吉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吉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2

罪犯胡兴林,男,19903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幼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9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兴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69日起至20256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43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79,、思想教育79分、安全知识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兴林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胡兴林利用幼儿园教师身份,在公众场合分别猥亵多名幼女,罪行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胡兴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3

罪犯李发祥,男,19781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27日起至20266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发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4

罪犯李光西,男,197946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10日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724日起至20297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8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811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99分、安全知识教育98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语文83,数学97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表扬1个;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西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光西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5

罪犯刘巍,男,19759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56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该犯上诉后,20159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112日起至202511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5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 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刘巍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6

罪犯卢文勇,男,19724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1日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文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49日起至20224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6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文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卢文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7

罪犯罗永红,男,1986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726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83日起至20221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4分、思想教育98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2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罗永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8

罪犯聂景玄,男,199610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5日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0424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景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6500元。刑期自201872日起至20227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4分、思想教育98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聂景玄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聂景玄性侵害未成年人,且造成轻微伤,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聂景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景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聂景玄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69

罪犯王飞云,男,19836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30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飞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退赔82500元。刑期自2015116日起至20261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4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6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部分(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飞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0

罪犯王攀灵,男,19891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13日经贵州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攀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916日起至20249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2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35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7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表扬1个;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攀灵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王攀灵轮奸未成年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攀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攀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攀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1

罪犯吴德权,男,19911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11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德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91126日起至202611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8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6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27日获表扬1个;201895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德权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吴德权未履行财产刑,且该犯在20194月因赌博被警告,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共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吴德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2

罪犯严波,男,199011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6218日起至20302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分、思想教育97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016日获表扬1个;2018413日获表扬1个;20181023日获表扬1个;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波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严波罪行严重,且该犯在此次考核周期内于20195月严重违规被警告扣分3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严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严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3

罪犯杨松,男,1999114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9日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322日起至202110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松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4

罪犯杨正银,男,19913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020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97165元,个人犯罪所得1135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上诉后,2013123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51日起至20264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5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4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98分、安全知识教育94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银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正银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5

罪犯张怀俊,男,19666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226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怀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125日起至20241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3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5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46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12日获表扬1个;2018813日获表扬1个;2019227日获表扬1个;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怀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怀俊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6

罪犯张俊杰,男,19994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上诉后,2018111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322日起至20219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9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俊杰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7

罪犯赵天奎,男,19745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713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天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该犯上诉后,20189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6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219日起至20271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赵天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8

罪犯周元祥,男,1970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21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元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20729元。刑期自2013225日起至20262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5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410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元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周元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79

罪犯王果,男,19967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字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518日起至20225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0

罪犯杜平东,男,19786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7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平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民赔人民币44405.31元。刑期自2017919日起至20243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8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1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平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平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杜平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1

罪犯邓晓蛟,男,19958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就业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6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晓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19日起至2027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5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晓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晓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邓晓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2

罪犯杨勇,男,19961026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718日,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68日起至20276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10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表扬1个;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3

罪犯吴金,男,19803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1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15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417日起至20274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4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10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吴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4

罪犯王文亮,男,19928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1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922日起至20289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2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1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文亮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5

罪犯刘元兵,男,19708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2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7221日起至20232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314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7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元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刘元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6

罪犯杨光志,男,19893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焊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123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光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728日起至2023127止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6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光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7

罪犯张忠席,男,198056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字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6511日起至202311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2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4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88分,数学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得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席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忠席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8

罪犯张龙,男,19896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刑期自201267日起至20266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4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1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12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8813日获表扬1个;2019227日获表扬1个;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2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龙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龙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未履行财产刑,又于20185月因违规被扣6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89

罪犯罗鹏鹏,男,19947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91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79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鹏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罗鹏鹏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3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814日起至20227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3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目前能有较好的悔过认识。

20173月该犯因自伤行为受到警告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90分 安全知识教育95分 岗位技术教育91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年至2018年偶有欠产,2018年至今基本每月都超额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4日原考核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128日获得表扬1个;2018517日获得表扬1个;20181126日获得表扬1个;2019524日获得表扬1个;20199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3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93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鹏鹏犯罪情节恶劣,且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积极参与者,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鹏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罗鹏鹏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0

罪犯陈潇,男,1990621日生,黎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7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2刑初9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潇犯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695日至20239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8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88分 安全知识教育94分 岗位技术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12日获得表扬1个;201921日获得表扬1个;2019725日获得表扬1个;201912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7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1

罪犯杨军友,男,198810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军友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78日作出(2016)黔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928日起至20269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0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1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思想政治教育88分,安全知识教育93分,岗位技术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得表扬1个;2019826日获得表扬1个;201912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7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军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2

罪犯谢发俊,男,197012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3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发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9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414日至20254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1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913日。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1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90分 安全知识教育96分 岗位技术教育88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得表扬1个;2019826日获得表扬1个;201912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7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发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发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谢发俊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3

罪犯李东阳,男,19947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5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54号判决,判定被告人李东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东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1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裁定,判定李东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113日起至20251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32日止。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7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8月因监舍有人打架,该犯作为监室长知情不报,不配合调查,扣教育改造分40分,2019529日因打架事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86分 安全知识教育88分 岗位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判决前交10000元,后补交12632.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得表扬1个;201972日获得表扬1个;20191128日获得表扬1个;202063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东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东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4

罪犯李文明,男,19989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7刑初12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明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318日至20219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8分 思想政治教育74分 安全知识教育81分 岗位技术教育80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3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1015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文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5

罪犯袁家松,男,19761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1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1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家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7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5429日至20254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0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9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75;思想政治教育68;安全知识教育70;岗位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判决前抵扣7050元,后补交1295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得表扬1个;2019725日获得表扬1个;201912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7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家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家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袁家松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6

罪犯吴荣,男,19961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01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06号判决,认定吴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210日至20211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69分 安全知识教育90分 岗位技术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民赔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吴荣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7

罪犯谭合正,男,19976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2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谭合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627日作出(2018)黔刑终18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29日起至2025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8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1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86分 安全知识教育94分 岗位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合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合正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谭合正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8

罪犯梁国志,男,197312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2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2号判决,认定梁国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1216日至20235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76分 安全知识教育90分 岗位技术教育91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国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梁国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99

罪犯欧阳杰,男,198071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管分局局长、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堰分局局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阳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831日起至20222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 思想政治教育97.5分 安全知识教育98分 岗位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欧阳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欧阳杰一人犯数罪,且造成国家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202月因违规教育改造被扣10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杰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欧阳杰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0

罪犯杨学友,男,19849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8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328日起至20229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2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学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政治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岗位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0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学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1

罪犯何永熙,男,19751011日生,白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水城县营盘乡党委书记。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911日起至20229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7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6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永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1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分 思想政治教育98分 安全知识教育96分 岗位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13日获表扬1个;20181023日获表扬1个;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何永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2

罪犯陈勇,男,196710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6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6000元。刑期自20171129日起至20211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7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0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2019410日上午82分,该犯因自己的“拔火罐瓶”不见开口骂人,和罪犯姚松发生打斗,该犯用拳头打向罪犯姚松眼部,姚松眼镜片被打碎。被扣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思想政治教育86分;安全知识教育88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勇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勇未履行财产刑,且该犯在20194月两次因为打架共计扣分11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3

罪犯李一明,男,19653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正科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一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729日起至20237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4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1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一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228日。2019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一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5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4分;思想政治教育92分;安全知识教育87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一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一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4

罪犯曾益刚,男,19633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金沙县县委原常委、金沙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4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益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赃款93万元,刑期自2017622日起至20246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8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24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上诉人曾益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2017622日起至20226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2分;思想政治教育90分;安全知识教育94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益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益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曾益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5

罪犯江少先,男,1952414日生,汉族,小学四年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3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少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1215日起至202412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7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65分;思想政治教育99分;安全知识教育86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少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少先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江少先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6

罪犯张袭,男,199412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1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627日起至20266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91号裁定书对罪犯张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10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0分;思想政治教育88分;安全知识教育83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张袭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7

罪犯姚万万,男,19954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6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万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105日至202295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0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8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万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万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姚万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8

罪犯杨超得,男,1967219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019日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626日起至20226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超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杨超得性侵害未成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超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09

罪犯陶源,男,19985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2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425日至20224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 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陶源性侵害未成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陶源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0

罪犯覃珍军,男,198010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覃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69日至20276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1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10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表扬1个;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珍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覃珍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1

罪犯陆祥飞,男,19914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14日,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祥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526日起至20227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4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扫盲班,语文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6日获表扬1个;2018712日获表扬1个;201921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祥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祥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陆祥飞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2

罪犯黄发望,男,199110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22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发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5810日起至20268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6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12日获表扬1个;2018712日获表扬1个;201921日获表扬1个;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发望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黄发望所犯多个罪行,影响较大,且此次考核期内于20198月因赌博被警告,教育改造及劳动改造共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发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黄发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3

罪犯黄仕飞,男,19956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6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2301刑初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仕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622日起至2021621日止。2018611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民初第1822号民事判决,认定黄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真佩、袁珍会、袁真菊、赵成英因其近亲属何万琼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9697元,案件受理费承担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7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10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技术88,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飞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黄仕飞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4

罪犯何明国,男,19765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2301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退赔1200元,刑期自2017101日起至20215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3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6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821日,顶撞干警扣65分,2019831日,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993日,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997日,卫生不达标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技术72,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018.6-2019.8扣分15次,共计扣分133.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明国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何明国系累犯,又未履行财产刑,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又鉴于其剩余刑期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明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国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何明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5

罪犯龙群贵,男,19955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2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34号判决,认定龙群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2011920日起至20233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6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7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5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94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19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群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群贵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龙群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6

罪犯钟才洪,男,19864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405号判决,认定钟才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四千元,刑期自2016116日至20215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9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1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9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2月劳动扣6.15分,201810月劳动扣2.61分,201811月劳动扣5.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68日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12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才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才洪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钟才洪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7

罪犯郭方华,男,19907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2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郭方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630日起至20226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4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4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心理健康教育85,安全教育89,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方华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郭方华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方华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郭方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8

罪犯胡湘,男,19898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86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自20091231日起至20236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1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15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教育96分、安全知识教育95.5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湘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胡湘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湘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胡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19

罪犯李明忠,男,1981622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52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201311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025日起至202210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16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忠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李明忠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0

罪犯岑保快,男,19933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岑保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423日起至20214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74分 安全知识教育93分 岗位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3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1015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保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保快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岑保快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1

罪犯路元元,男,19968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9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64号判决,判定被告人路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15日起至202274日止。被告人路元元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19日作出(2016)黔01刑终375号刑事判决,判定上诉人路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15日起至20217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6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A1:88A2:82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915日获得表扬1个;2018319日获得表扬1个;2018917日获得表扬1个;2019415日获得表扬1个;20199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41日获得表扬1202093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元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元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路元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2

罪犯余小伟,男,1989727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031日,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47号判决,认定余小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887日至20215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82分 安全知识教育83分 岗位技术教育87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3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1015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伟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余小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3

罪犯杨小兵,男,19778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1115日起至2021514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无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5分;思想政治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91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兵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小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4

罪犯王大兵,男,19635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5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大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7727日起至2021726日止。并共同民赔人民币6505.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9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分;思想政治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76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大兵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王大兵周期内狱内消费高于全监同期人均消费,具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有鉴于该犯余刑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大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5

罪犯王友发,男,19944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友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471日起至2021630日止。该犯上诉后,20163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330日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99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2月因抵触干警,警告处罚。20176月因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技术68、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扣分26次共计203.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6日获1个表扬;2018712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友发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罪犯王友发多次性侵害未成年人,情节严重,且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结合该犯近期改造情况及所取得的成绩,又鉴于其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发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友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6

罪犯罗欢,男,199138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1226日起至2021625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812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226日起至20216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16日因内务卫生床单不平整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2010月劳动改造部分被8次扣分,共计73.3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得1个表扬;20206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欢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罗欢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欢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罗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7

罪犯杨珍付,男,19777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珍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719日起至20217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9月违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8月到20201月劳动扣分67.4520203月至20208月劳动扣分总计58.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珍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珍付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杨珍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8

罪犯刘福平,男,19965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71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04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713日起至20217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11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技术63,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75.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平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刘福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29

罪犯周塘,男,19949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3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刑初8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7823日起至202162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29日作出(2018)黔05刑终51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刑初8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十二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应全、陈群仙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塘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周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0

罪犯韦明荣,男,196210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2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明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20194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期自2018131日起至20213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9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70分、安全知识教育97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韦明荣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韦明荣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明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明荣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韦明荣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1

罪犯周光琴,男,19804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710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713日起至20217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1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7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琴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周光琴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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