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0195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2021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 ||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号
罪犯田白二,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0年10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白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小菊经济损失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01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白二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六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田白二的处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8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0月19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考核分25分;2017年10月31日因辱骂他犯被扣考核分30分;2018年3月3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考核分65分,2018年10月21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考核分35分,2019年8月16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2021年1月劳动扣分28次,共计337.96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9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19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5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25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白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白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田白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李佳佳,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佳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黔04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14日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17年8月1日在车间与他犯打架扣65分;2017年11月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7年12月14日在车间门口与他犯打架扣65分;2018年12月20日在监室殴打他犯扣65分;2019年5月16日违反队列纪律,在处理过程中极力反抗并威胁干警,2019年5月28日记过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技术70,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扣分21次,共计119.85分。记过处罚扣2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8月13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佳佳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罪犯李佳佳罪行严重,且该犯在此次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2019年5月违反列队还威胁干警,受警告处罚被扣600分;鉴于已对该犯暂缓一次提请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佳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号
罪犯金朝学,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59号判决,认定金朝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0月车间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95分 文化教育扫盲6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2020年7月共扣33次劳动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6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朝学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金朝学在履行劳动改造义务中未积极完成任务,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连续17次劳动改造被扣分,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又连续9次劳动改造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朝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金朝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号
罪犯丁仕勇,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7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仕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责令退赔1158009.38元。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50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在车间吸烟扣50分,说脏话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25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仕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丁仕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号
罪犯黄香顶,男,1988年4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香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黄香顶违法所得3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19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6日在车间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49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香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香顶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黄香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号
罪犯张义,男,1996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就业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2月12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义性侵害未成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号
罪犯陈勇,男,1995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2月因违规受到记过处分,扣600分;2019年3月5日未制止汇报他犯违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3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6日获物质奖励;2019年3月14日获得物质奖励;2019年9月12日获1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勇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勇罪行严重,且此次考核期内于2018年2月因赌博被警告,教育改造及劳动改造共被扣6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李树龙,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8月15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18年8月15日因在车间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树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号
罪犯周晓红,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2号判决书,认定周晓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54号刑事裁定,裁定该犯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11月8日不遵守车间规定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晓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晓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周晓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陈永洪,男,1980年7月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7刑初223号判决书,认定陈永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9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96号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7月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16日因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床单不平整扣10分 2020年5月21日因私自带面条进监室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语文66分,数学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7月、8月分别扣9.74分、1.6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永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黄强,男,1981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65号判决书,认定黄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231元,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月、2月分别扣5.88分、7.0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黄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顾典燃,男,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7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认定顾典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00;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79号裁定,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1000元(2020年12月29日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典燃虽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顾典燃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且该犯消费额度高于全监消费额度,具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结合罪犯平时表现,如在监狱长办公会前尽自己能力而积极履行财产刑,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典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典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顾典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郭俊,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2号判决书,认定郭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37号判决,认定郭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943号裁定,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11日止;2020年9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294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月5日扣25分,2019年3月5日在车间吸烟扣50分、3月15日在车间大声喧哗扣10分、3月19日与同犯在车间赌博扣45分。2020年5月19日诬陷他犯,经分监区调查属实,扣分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俊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郭俊罪行严重,且此次考核期内于2017年12月因损坏财物教育改造被扣25分;2019年3月因违规共计被扣10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郭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刘应成,男,1987年12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7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88号判决书,认定刘应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附民事赔偿5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46号裁定,裁定减刑8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刘应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崔东华,男,1999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9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02号判决书,认定崔东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东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崔东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号
罪犯罗勇,男,1989年11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原告陈祖秀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2741.86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1月14日因内务卫生床单不平整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1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8.24分;2018年12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9.53分。2019年1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10.13分。2019年2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10.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29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号
罪犯谢红跃,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红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处罚金23000元,共同退赔28657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红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3000元,共同退赔28657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红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红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谢红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姜景顺,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景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五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请上诉,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语文80分,数学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景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姜景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号
罪犯谢凯,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谢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潘明刚,男,1994年11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24342.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请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劳动欠产扣考核分1.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明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潘明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号
罪犯王昌国,男,1968年12月8日生,彝族,文盲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昌国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昌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李凯,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捕前系电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2017年11月2日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8年10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5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37878元,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11日被隔离审查,2016年5月27日解除;2016年8月8日因隔离审查扣考核分40分,2016年7月累计积分-20.89分,被警告处罚一次,考核积分自2016年8月起积分清零。2017年11月2日因余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解回再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技术66,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李文龙,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龙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3月24日,该犯就餐后,违规私藏剩饭菜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技术93,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月31日扣1.94分;2019年2月28日扣3.84分。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5.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龙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文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孙奉林,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4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孙奉林根据价格认定结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2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技术70,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2月至9月劳动扣分8次,共计扣分116.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奉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孙奉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陈兴园,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7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6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9,技术70,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123.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园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兴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周德应,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德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22日,不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扣10分,2017年10月23日打架扣65分、2010年10月30日因打架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17年11月21日,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17年12月22日打架扣65分,2018年8月23日打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技术62,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017年9月扣9.22分;2018年8月扣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8年10月23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应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周德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张顺华,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技术 78,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顺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焦开义,男,1995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焦开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焦开义的法定代理人焦元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欧人民币1072.11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526.6元。该犯上诉后,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焦开义犯抢夺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技术66 ,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开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开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焦开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号
罪犯王万德,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6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8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技术74 ,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5.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万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徐海,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该犯上诉后,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4日检查中,该犯劳动岗位,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技术86,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徐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金开平,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15956.1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2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技术84,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开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金开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唐仁登,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仁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安顺中院减刑1年5个月;2019年02月28日安顺中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仁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仁登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唐仁登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陆定康,男,1995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1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定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违反生活卫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技术教育87,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定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定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陆定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4号
罪犯胡悦明,男,1994年12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18日安顺中院减刑10个月;2017年11月20日安顺中院减刑6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6月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8年2月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7年10月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9年9月因争抢看电视发生与罪犯胡德付矛盾,导致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未考(在医院),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悦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胡悦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蒋发友,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发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2月2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发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蒋发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张发,男,1992年7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黔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2月2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王顺,男,2000年9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冯平来,男,1995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平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3月13日减刑6个月;2019年02月28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平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平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冯平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潘少学,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少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减刑1年5个月;2016年9月23日减刑9个月;2018年10月31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22日该犯在生产车间打罪犯王成一拳;扣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该犯在劳动过程中存在与罪犯徐兴义有产品交易行为,扣劳动改造分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少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潘少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刘安文,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2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在监舍辱骂他人,扣教育改造分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刘安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1号
罪犯王成,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4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1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年,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中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杨文良,男,1972年7月14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不遵守课堂纪律,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06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21分;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7分;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69分;2019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14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32分;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6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良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文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方彦国,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彦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8年1月31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8日该犯私藏直型夹镊子,警告处分一次,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彦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彦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方彦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李孔祥,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7月4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孔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9月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0月因产品交易扣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孔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孔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孔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卢凤刚,男,1979年1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3月13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7月违反队列规定扣10分,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17年10月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7年11月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8年4月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8年5月打架扣6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卢凤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陈正权,男,1982年4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6日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正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7号
罪犯熊勇志,男,1993年3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5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勇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6月28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0,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日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勇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熊勇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邹雷雷,男,1998年3月1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雷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3356元,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6月28日经安顺中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雷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雷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邹雷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杨克文,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3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124号判决,认定杨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7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6年3月2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6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月因使用自制小刀被扣考核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7月劳动扣1.96分,2019年8月劳动扣3.75分,2019年9月劳动扣5.28分,2019年10月劳动扣13.96分,2019年11月劳动扣11.81分,2019年12月劳动扣11.57分,2020年1月劳动扣4.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克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杨克文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虽已获得减刑仍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其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连续多次劳动改造被扣分,2020年1月又因使用违禁品自制小刀,教育改造被扣4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克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克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0号
罪犯赵康,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12号判决,认定赵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八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3年7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5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7年10月22日止,2018年11月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7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因个人内务卫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劳动欠产共被扣分1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赵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彭仕彬,男,1988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83号判决,认定彭仕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5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仕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彭仕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廖国兵,男,1981年3月8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27号判决,认定廖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罚金18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8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4月打架被扣65分,2019年10月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80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2020年劳动欠产被扣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廖国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罗礼敬,男,1991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4号判决,认定罗礼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5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7月与他犯发生打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8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劳动扣5.52分;2018年6月劳动扣7.38分;2018年7月劳动扣8.41分;2018年8月劳动扣5.78 2018年10月劳动扣1.54分,2018年11月劳动扣4.41分;2019年10月劳动扣4.24分;2019年11月劳动扣4.04分;2019年12月劳动扣4.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礼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礼敬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罗礼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4号
罪犯王庭建,男,1973年7月13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9号判决,认定王庭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上诉,2015年11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0号判决,认定王庭建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二千元,退赔18302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7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劳动欠产被扣6次考核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庭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庭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韦秀周,男,1982年9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32号判决,认定韦秀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同案不服上诉,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7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0月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90分 文化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月劳动扣7.37分,2019年2月劳动扣15.29分,2019年3月劳动扣19.81分,2019年7月,劳动扣1.81分,2019年10月劳动扣3.06分,2020年1月,劳动扣2.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秀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秀周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韦秀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雷庭,男,1995年1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04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心理健康教育88,安全教育79,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21日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雷庭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雷庭多次性侵未成年人,并致其怀孕,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雷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雷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李廷和,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6月5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18)黔04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廷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心理健康教育90,安全教育70,技术教育81、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和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廷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陆国田,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9日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以(2013)黔盘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国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11月因不遵守作息规定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3,心理健康教育91,安全教育85,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遵守劳动纪律,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陆国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59号
罪犯邵雄玉,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雄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上诉后,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于2021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6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雄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雄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邵雄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0号
罪犯罗成刚,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成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罗成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1号
罪犯陈吉祥,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93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吉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87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吉祥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吉祥性侵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吉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吉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2号
罪犯胡兴林,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幼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兴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4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79分,、思想教育79分、安全知识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兴林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胡兴林利用幼儿园教师身份,在公众场合分别猥亵多名幼女,罪行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胡兴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李发祥,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发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李光西,男,1979年4月6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0日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8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99分、安全知识教育98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语文83,数学97。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西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光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刘巍,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该犯上诉后,2015年9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 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刘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卢文勇,男,1972年4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文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6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文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卢文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7号
罪犯罗永红,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6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4分、思想教育98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罗永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8号
罪犯聂景玄,男,1996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0424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景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65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4分、思想教育98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聂景玄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聂景玄性侵害未成年人,且造成轻微伤,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聂景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景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聂景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69号
罪犯王飞云,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飞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退赔825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部分(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飞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0号
罪犯王攀灵,男,1989年1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3日经贵州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攀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3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7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表扬1个;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攀灵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王攀灵轮奸未成年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攀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攀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攀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吴德权,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德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6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18年9月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德权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吴德权未履行财产刑,且该犯在2019年4月因赌博被警告,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共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吴德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2号
罪犯严波,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分、思想教育97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23日获表扬1个;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波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严波罪行严重,且该犯在此次考核周期内于2019年5月严重违规被警告扣分3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严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严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3号
罪犯杨松,男,1999年11月4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杨正银,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97165元,个人犯罪所得1135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上诉后,2013年12月3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5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98分、安全知识教育94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银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正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怀俊,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6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怀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5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4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2日获表扬1个;2018年8月13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怀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怀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张俊杰,男,1999年4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上诉后,2018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9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俊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7号
罪犯赵天奎,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天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该犯上诉后,2018年9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6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赵天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周元祥,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元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20729元。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2024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技术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元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周元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79号
罪犯王果,男,1996年7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字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杜平东,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平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民赔人民币44405.31元。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平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平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杜平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邓晓蛟,男,1995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就业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晓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晓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晓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邓晓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杨勇,男,1996年10月26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吴金,男,1980年3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吴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王文亮,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文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刘元兵,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7月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元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刘元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杨光志,男,1989年3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焊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光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止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光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张忠席,男,1980年5月6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字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88分,数学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席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忠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张龙,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2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8年8月13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龙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龙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未履行财产刑,又于2018年5月因违规被扣6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89号
罪犯罗鹏鹏,男,1994年7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79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鹏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罗鹏鹏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目前能有较好的悔过认识。
2017年3月该犯因自伤行为受到警告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90分 安全知识教育95分 岗位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年至2018年偶有欠产,2018年至今基本每月都超额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原考核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8日获得表扬1个;2018年5月17日获得表扬1个;2018年11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5月24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鹏鹏犯罪情节恶劣,且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积极参与者,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鹏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罗鹏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陈潇,男,1990年6月21日生,黎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2刑初9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潇犯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1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88分 安全知识教育94分 岗位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12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2月1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7月25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1号
罪犯杨军友,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军友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黔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思想政治教育88分,安全知识教育93分,岗位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军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谢发俊,男,1970年12月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3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发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3日。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90分 安全知识教育96分 岗位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发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发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谢发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李东阳,男,1994年7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54号判决,判定被告人李东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东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裁定,判定李东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年3月2日止。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8月因监舍有人打架,该犯作为监室长知情不报,不配合调查,扣教育改造分40分,2019年5月29日因打架事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86分 安全知识教育88分 岗位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判决前交10000元,后补交12632.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东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东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李文明,男,1998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7刑初12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明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8分 思想政治教育74分 安全知识教育81分 岗位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文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5号
罪犯袁家松,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1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家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75;思想政治教育68;安全知识教育70;岗位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判决前抵扣7050元,后补交1295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7月25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家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家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袁家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吴荣,男,1996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06号判决,认定吴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69分 安全知识教育90分 岗位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民赔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吴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7号
罪犯谭合正,男,1997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谭合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黔刑终18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86分 安全知识教育94分 岗位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合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合正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谭合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梁国志,男,1973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2号判决,认定梁国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76分 安全知识教育90分 岗位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国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梁国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欧阳杰,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管分局局长、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堰分局局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阳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 思想政治教育97.5分 安全知识教育98分 岗位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欧阳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欧阳杰一人犯数罪,且造成国家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20年2月因违规教育改造被扣10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杰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欧阳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杨学友,男,1984年9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2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学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分,思想政治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岗位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0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学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何永熙,男,1975年10月11日生,白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水城县营盘乡党委书记。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永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分 思想政治教育98分 安全知识教育96分 岗位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23日获表扬1个;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何永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陈勇,男,1967年10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6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2019年4月10日上午8点2分,该犯因自己的“拔火罐瓶”不见开口骂人,和罪犯姚松发生打斗,该犯用拳头打向罪犯姚松眼部,姚松眼镜片被打碎。被扣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思想政治教育86分;安全知识教育88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勇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陈勇未履行财产刑,且该犯在2019年4月两次因为打架共计扣分11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一明,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正科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一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1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一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一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4分;思想政治教育92分;安全知识教育87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一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一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曾益刚,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金沙县县委原常委、金沙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益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赃款93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24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上诉人曾益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2分;思想政治教育90分;安全知识教育94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益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益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曾益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江少先,男,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四年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3月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少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7月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65分;思想政治教育99分;安全知识教育86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少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少先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江少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张袭,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91号裁定书对罪犯张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0分;思想政治教育88分;安全知识教育83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张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姚万万,男,1995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万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万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万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姚万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杨超得,男,1967年2月19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超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杨超得性侵害未成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超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陶源,男,1998年5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 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陶源性侵害未成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陶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覃珍军,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覃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1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珍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覃珍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陆祥飞,男,1991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祥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扫盲班,语文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6日获表扬1个;2018年7月12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1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祥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祥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陆祥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黄发望,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发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2日获表扬1个;2018年7月12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1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发望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黄发望所犯多个罪行,影响较大,且此次考核期内于2019年8月因赌博被警告,教育改造及劳动改造共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发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黄发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黄仕飞,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仕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2018年6月11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民初第1822号民事判决,认定黄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真佩、袁珍会、袁真菊、赵成英因其近亲属何万琼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9697元,案件受理费承担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技术88,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飞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黄仕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何明国,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退赔12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6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21日,顶撞干警扣65分,2019年8月31日,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9年9月3日,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9年9月7日,卫生不达标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技术72,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018.6-2019.8扣分15次,共计扣分133.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明国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何明国系累犯,又未履行财产刑,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又鉴于其剩余刑期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明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国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何明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龙群贵,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34号判决,认定龙群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94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积极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群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群贵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龙群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钟才洪,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405号判决,认定钟才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2月劳动扣6.15分,2018年10月劳动扣2.61分,2018年11月劳动扣5.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月8日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才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才洪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钟才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郭方华,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郭方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心理健康教育85,安全教育89,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方华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郭方华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方华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郭方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胡湘,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8月6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1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分,、思想教育96分、安全知识教育95.5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湘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胡湘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湘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胡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李明忠,男,1981年6月22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201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202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分,、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忠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李明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岑保快,男,1993年3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岑保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分 思想政治教育74分 安全知识教育93分 岗位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保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保快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岑保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路元元,男,1996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64号判决,判定被告人路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被告人路元元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黔01刑终375号刑事判决,判定上诉人路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6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A1:88分A2: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15日获得表扬1个;2018年3月19日获得表扬1个;2018年9月17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4月15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9月26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4月1日获得表扬1;2020年9月3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元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元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路元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余小伟,男,1989年7月27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47号判决,认定余小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1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分 思想政治教育82分 安全知识教育83分 岗位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伟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余小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杨小兵,男,1977年8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无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5分;思想政治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91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兵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小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王大兵,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大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并共同民赔人民币6505.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分;思想政治教育84分;安全知识教育76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大兵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王大兵周期内狱内消费高于全监同期人均消费,具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有鉴于该犯余刑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大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王友发,男,1994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友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该犯上诉后,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99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2月因抵触干警,警告处罚。2017年6月因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技术68、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扣分26次共计203.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友发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罪犯王友发多次性侵害未成年人,情节严重,且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结合该犯近期改造情况及所取得的成绩,又鉴于其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发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友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罗欢,男,1991年3月8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16日因内务卫生床单不平整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劳动改造部分被8次扣分,共计73.32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欢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罗欢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欢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罗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杨珍付,男,1977年7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珍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9月违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8月到2020年1月劳动扣分67.45;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劳动扣分总计58.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珍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珍付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杨珍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刘福平,男,1996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1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技术63,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75.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平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刘福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周塘,男,1994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刑初8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黔05刑终51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刑初8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十二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应全、陈群仙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塘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周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韦明荣,男,1962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明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100、思想教育70分、安全知识教育97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韦明荣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罪犯韦明荣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明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明荣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韦明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周光琴,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琴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周光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