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0207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2021年第一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 ||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太狱假字第1号
罪犯王昌明,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0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1月31日经安顺中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罪犯王昌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