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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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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0207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一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假释建议

(2021)太狱假字第1

罪犯王昌明,男,1985521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510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729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515日起至2023514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99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130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0131日经安顺中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8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16日获1个表扬;2018813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1231


附:罪犯王昌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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