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85681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2021年第二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 ||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太狱假字第2号
罪犯丁治洪,男,1968年7月1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治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处丁治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光艳医疗费7589.21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5729元,何薇薇抚养费10367.26,陈德元抚养费17278.8元,扣除被告人丁治洪先行赔付的30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1464.27元,该案原告人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月11日违规拿鞋子在烤箱中烤,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2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治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治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丁治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太狱假字第3号
罪犯蒋勇,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太狱假字第4号
罪犯梁小龙,男,1996年10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65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梁小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太狱假字第5号
罪犯迪干,男,1971年5月4日生,藏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迪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0月28日已履行罚金8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迪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迪干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迪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