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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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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85681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二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假释建议

(2021)太狱假字第2

罪犯丁治洪,男,196871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423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治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处丁治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光艳医疗费7589.21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5729元,何薇薇抚养费10367.26,陈德元抚养费17278.8元,扣除被告人丁治洪先行赔付的30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1464.27元,该案原告人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526日起至2024525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10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2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11日违规拿鞋子在烤箱中烤,扣15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2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治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治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丁治洪卷宗材料共11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假释建议

(2021)太狱假字第3

罪犯蒋勇,男,199410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1018日起至202410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2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201810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3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蒋勇卷宗材料共11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假释建议

(2021)太狱假字第4

罪犯梁小龙,男,199610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016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412日起至202110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65分 。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梁小龙卷宗材料共11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假释建议

(2021)太狱假字第5

罪犯迪干,男,197154日生,藏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03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迪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523日起至202111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1028日已履行罚金8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迪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迪干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迪干卷宗材料共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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