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85690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2021年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 ||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吴凤义,男,1994年10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吴凤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16日床单不平整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凤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因违反监规2019年8月16日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吴凤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凤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凤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孔令玖,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案被告人罗绪广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对该犯不予减刑;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3月5日在生产车间看到他犯吸烟没有制止和汇报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孔令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2019年3月违规教育改造被扣10分,鉴于其余刑不足,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玖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孔令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车俊,男,1985年10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扣分1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车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车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车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余其向,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其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98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18.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其向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余其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其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余其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罗建,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59.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罗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唐小虎,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4日,贵州省平坝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4日劳动岗位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8次,共计:53.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小虎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唐小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王昌明,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止。
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认定王昌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1月31日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2021年2月10日,安顺市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更238号刑事裁定,不予假释。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8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昌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昌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叶永军,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2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永军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9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政1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永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叶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永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叶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路开贵,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514号判决,认定路开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技术教育98,安全教育85,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扣分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路开贵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路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开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路开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李阳,男,1994年11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刑初11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5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徐国武,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63号判决,认定徐国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5月12日止,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2024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1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国武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徐国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刘赢,男,1998年6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07号判决,认定刘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4月劳动改造扣5.89分;2019年10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考核分10分;2019年11月在监舍打架扣考核分45分;2020年6月违反生活卫生定制规定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81分 文化教育扫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至2020年7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2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5月27日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刘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刘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邓文忠,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7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40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文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罚金20000元,撤销(2014)西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中邓文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对其判处的缓刑部分,剩余刑期1年1个月,总和刑期11年9个月,决定执行刑期11年9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18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邓文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加原判刑期1年1个月,总和刑期9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刑期9年1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5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392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9月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91分,文化综合92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8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扣分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文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但鉴于该犯2020年9月被扣10分,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邓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邓文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黄华兴,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94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华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2月12日不按规定如厕扣15分,2020年1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2月7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17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5.92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79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32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6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84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华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兴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黄华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李明,男,1995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私藏二类违禁物品(自制扑克)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6月车间游逛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0年5月因私藏违禁物品教育改造被扣45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冉从飞,男,2000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加上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82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违法所得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从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冉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从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冉从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周波波,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波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2月19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物质奖励;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波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年12月因打架受到警告处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周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波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周波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罗国桥,男,1998年1月29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罗国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91分,数学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国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国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伍文涛,男,1999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05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6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81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文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伍文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吴斗山,男,1998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斗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赃款1979元。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7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斗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吴斗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斗山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斗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袁胜贵,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胜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回抗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70号之一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3月28日9时30分许,该犯在车间与罪犯吴波平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矛盾,谩骂罪犯吴波平,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4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胜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鉴于该犯2020年3月,因违法监规,教育改造被扣3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袁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袁胜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王景付,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7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景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9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景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王景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付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景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韦友林,男,1977年6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63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友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韦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友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韦友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罗仕贵,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仕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2月6日22点20分左右,罪犯罗仕贵个人生活物品摆放不规范,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87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仕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1年2月违法监规,教育改造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罗仕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仕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焦阳启,男,1999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焦阳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80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赃款已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焦阳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焦阳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阳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焦阳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李作友,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作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15日,该犯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作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0年6月15日违法监规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作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作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杨涌,男,1987年3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黔04刑终4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7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杨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卢启兵,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启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8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84分,数学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启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启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卢启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李付珍,男,1967年5月23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付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3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付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付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付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付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邓朋羽,男,1991年6月29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51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朋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还赃款人民币1686元。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1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28日在车间机台睡觉,干警提醒后执行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1月29日,因琐事辱骂他犯扣30分;2020年6月24日使用脏话骂他犯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3月/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1.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0月27日已履行罚金3000元和赃款168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朋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邓朋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朋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邓朋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张林林,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7月23日已履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林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林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潘祖兵,男,1980年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祖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26日,在监室小厅大声喧哗、互相打闹,影响他人,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祖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0年2月26日因违反监规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潘祖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李文刚,男,1967年10月26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1月,因干警收工搜身时,搜出药品,违反用药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7月因私自将车间生产原材料带回监室被扣20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1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文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年11月因违反监规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文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陈杨兵,男,1993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杨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5年9月因内务卫生部达标扣2分;2016年5月25日不按规定使用床板,造成床板损坏扣3分;2016年7月14日因辱骂他犯扣4分;2016年10月22日在车间吞食生产原料受警告处罚,扣20分;2017年2月16日因破坏、藏匿劳动工具扣7分;2017年3月因自伤自残受记过处罚,扣30分;2017年6月,因该犯使用未剪短的鞋带,扣45分;2017年7月7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7年8月14日因在车间后门处吸烟扣50分;2017年8月24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8年3月因不按规定服药扣1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6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5分;2016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9分;2017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9月3日已履行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26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2019年4月25日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杨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该犯自入监以来至2019年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违反监规监纪行为,且为整治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陈杨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杨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杨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赵升阳,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老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升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2027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81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1.68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74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56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6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升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赵升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升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赵升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郑琳,男,1984年8月2日生,彝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琳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郑琳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2024年1月10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10日;2019年0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郑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郑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张松,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2022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79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陈志伟,男,1983年3月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黔05刑终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志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志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李怀祥,男,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怀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未开展, 文化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怀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怀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怀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怀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王杰,男,1982年9月2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4分;2020年8月16日收工搜身时搜出车间生产原材料扣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2020年7月13日)。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王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杨威,男,1994年7月29日生,水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4年3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月5日因私藏香烟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威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张龙宽,男,1994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3月23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再2号,认定被告人张龙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及同案上诉,2016年7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2月12日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19年9月6日未及时报告联号组成员违规行为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龙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代礼福,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礼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3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0月31日在劳动现场抽烟扣50分;2020年1月18日打他犯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代礼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礼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代礼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龚延发,男,1993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延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判决明确履行5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龚延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延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龚延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张兴龙,男,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同案上诉后,2014年3月2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6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7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劳动改造扣分2.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兴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胡荣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荣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荣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胡荣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王治虎,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该犯上诉后,2012年3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6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5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7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治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韦成明,男,1981年5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成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成明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执字第434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20年9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358号裁决,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3年12月12日受到禁闭处罚;2015年11月6日受到禁闭处罚;2018年7月16日受到警告处罚;2018年11月29日受到警告处罚;2017年9月19日打架扣65分;2019年4月11日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9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18日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表扬;2017年7月19日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97.6转换为829.6分,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韦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成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韦成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罗开贵,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初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开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06月28日减刑8个月,剥政5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75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月扣分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开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开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孙克勇,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政2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孙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克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孙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熊建国,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1996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573号判决,认定熊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6年2月9日至2005年2月8日止。服刑期间该犯因脱逃于2017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刑初531号判决,认定熊建国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决定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11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7-8月因内务卫生分别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5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劳动扣4.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熊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熊建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王春先,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年9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判决,认定王春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报名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1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04号判决,维持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3月因违规洗澡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8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1月劳动扣分4.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春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赵永军,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判决,认定赵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7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5月7日使用二类违禁品火机扣考核分65分,2017年6月2日脱离监管扣扣考核分65分,2017年6月扰乱正常监管改造秩序被禁闭处罚,于2017年9月被扣考核分900分,2018年6月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考核分10分,2019年12月在车间打架被扣考核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9.5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年2至2020年7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1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赵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杜红卫,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红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1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杜红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红卫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杜红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郭永红,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5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郭永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5825元,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91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9.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缴纳罚金20000元,2017年11月退赔被害人582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郭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郭永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吴启胜,男,1996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黔刑终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启胜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2月13日违规打架扣65分,2019年9月在劳动现场哄闹扣25分,2020年10月10日不遵守洗澡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27分;2020年3月利用原材料做象棋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启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杨德红,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16日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德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叶广能,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周宝珍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周宝珍人民币25000元。2009年9月2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对叶广能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1年10月29日止,2014年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0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9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3年5月20日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叶广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叶广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苏小勇,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6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2号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24日;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罪犯在干警已经下达起床整理内务的指令下,到干警进监室检查时,该犯仍躺在床上,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59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9.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苏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小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苏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李清松,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刑终6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1月15日,该犯将鞋子晾晒在空铺上,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清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孟旭,男,1984年7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快递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38.06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0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孟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29日21时30分时许,该犯因违反了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孟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孟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毛亮,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毛亮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毛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2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毛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9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毛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毛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黄忍,男,1995年4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7月25日已履行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600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黄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黄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郭加庆,男,1989年7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加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郭加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郭加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郭海,男,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协警。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海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罪行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郭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郭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王昌东,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昌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4年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3月5日在生产车间看到他犯吸烟没有制止和汇报扣10分;2020年7月11日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昌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吴浩,男,1999年7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浩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吴文森,男,1992年12月3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文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2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3月5日在生产车间看到他犯吸烟没有制止和汇报扣10分;2019年3月15日殴打他犯扣55分;2019年3月19日与他犯赌博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森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文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顾怀安,男,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7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怀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部分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怀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顾怀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卢江,男,1986年10月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账款35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4000元。因在服刑期间有漏罪,2017年5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上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28日吞食异物自伤自残记过处罚;因记过处罚扣600分;2019年10月10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9年11月1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9分,技术:7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9次,共计:192.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6日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23日获表扬1个;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卢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卢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王天付,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天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民事诉讼34000元(已赔付28600元,还须赔偿54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33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7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赔付28600元,还须赔偿5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付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天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李云,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扣分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履行1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罗兆明,男,1963年11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3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刑初524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罗兆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63分,安全教育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扣分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兆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兆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黄文进,男,1976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5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技术教育85,安全教育86,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2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黄文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肖华,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字3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黔23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扣分1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交,赃款未交。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肖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李卜卜,男,2000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3刑初143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卜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8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卜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卜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卜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罗安朝,男,1995年6月17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179号判决,认定罗安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4号判决,认定罗安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3年10月12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3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4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
退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安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祝大湖,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22号判决,认定祝大湖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11月30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8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祝大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大湖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祝大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李金华,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会计。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63号判决,认定李金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处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3895781.7元。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7月14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4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教育100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10日履行罚金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金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罗维元,男,1996年4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76号判决,认定罗维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12000元,退赔90843元,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4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0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0年1月私藏违禁品裁剪工具小刀被扣考核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至2020年11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维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维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维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高进,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88号判决,认定高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20860元,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3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6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劳动考核共被扣考核分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2日履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高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陈龙,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职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3月7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92分,文化综合91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8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10日已履行2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6日获表扬1个,2018年9月17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兰昭耀,男,1951年12月12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保留正处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1日,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止。2017年12月29日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兰昭耀执行刑期予以变更的函》的决定对罪犯兰昭耀变更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至2023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79分,文化综合95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82分,心理健康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表扬1个,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兰昭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昭耀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兰昭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杜永平,男,1975年5月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杜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永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杜永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刘农祥,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农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04月15日至2026年0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5月1日自制象棋娱乐,用烟作为筹码扣25分。2019年12月12日不按规定如厕扣15分。2020年1月29日不遵守洗澡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92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71分;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5分;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23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刘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农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刘农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进军,男,1980年10月9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3年02月26日至2023年0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4月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进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罗吉辉,男,1986年5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罗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吉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杨太兵,男,1996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南州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太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杨太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太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太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冯朋,男,1991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冯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8月8日16时许,该犯在车间大声说话,影响他人,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3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1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冯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冯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罗明才,男,1986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明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9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83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扫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0月12日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明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罗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才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明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周正毕,男,1975年2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正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毕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周正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李成发,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李成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15日,该犯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92分,数学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成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罗健,男,1994年2月21日生,汉族,高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及同案违法所得1109476.6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罗健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2月20日已履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罗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王招胜,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招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招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招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招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刘勇,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二十万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月,罪犯刘勇与朱武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辱骂,用水泼对方的打架行为,涉及他犯并发生矛盾,干警制止过程中,依旧互相指着对方理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判决前履行罚金60000元,2018年9月2日履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刘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邹云钦,男,1976年6月4日生,白族,大学文化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水城县玉舍镇人民政府镇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云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2023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5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5月4日私自将与生产无关的书籍带到劳动现场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17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邹云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云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邹云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徐炜,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褚东村村委委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责令被告人徐炜犯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2023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徐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徐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李万军,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6年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蔡国玉,男,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国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5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3日与他犯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未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扣0.79分、6月扣3.68分、7月扣6.79分、8月扣2.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蔡国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蔡国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洋洋,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4月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该犯上诉,2014年8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1月19日缴纳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洋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洋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陈亚东,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执字第328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更406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7日检查中,责任区个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5.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亚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肖海兵,男,1992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海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该犯上诉后,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9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肖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海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肖海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陆家贤,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家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10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陆家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家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陆家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严克,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责令严克及其同案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6141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同案上诉后,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严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严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杨汝江,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5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汝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7569.7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阳市中院2014年9月1日,2016年10月25日两次减刑36个月;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16日因打架扣4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2月到2019年12月期间扣分12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汝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汝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卢林,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4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2019年02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85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扣分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卢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肖化又,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化又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2月20日,2016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院两次减刑38个月;2019年2月28日安顺市中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扣分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肖化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化又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肖化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石抗战,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洒洪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6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抗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1两次在车间吸烟,被扣教育改造分1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安全教育81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扣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1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12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抗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石抗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抗战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石抗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杨开华,男,1962年2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开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6月0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年4至12每至2019年9月期间扣分2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12月20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开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梅怀钱,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梅怀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政4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7月因辱骂他犯扣30分处罚;2020年6月因辱骂他犯扣3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梅怀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怀钱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梅怀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陈德富,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关刑初字1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政3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心理健康教育70分,安全教育6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德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王慧灿,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33号判决,认定王慧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57125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2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7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慧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慧灿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慧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廖代,男,1965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38号判决,认定廖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1月在车间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0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8月劳动扣分0.87分;2020年1月共劳动考扣分0.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廖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廖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闫云富,男,1974年4月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以(2014)黔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闫云富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7日打架扣45分;2019年9月26日使用不文明语言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87分,文化综合94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95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闫云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云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闫云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杜开,男,1989年10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冷旭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刘海海经济损失人民币4199元,李大刚经济损失人民币33252元,杨继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900元,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黔05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91分,数学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3.53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9.21分;2020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2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81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未履行,民赔、赃款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杜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开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杜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况廷刚,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况廷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况廷刚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况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况廷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况廷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蒲朝祥,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朝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4月8日裸身看新闻扣15分,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蒲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朝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蒲朝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颜孟,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1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0个月,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7月故意浪费水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49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9.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颜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颜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詹大龙,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大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3月5日因违规饮用开水,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缴纳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詹大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大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詹大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朱维良,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维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6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朱维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维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朱维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靳文江,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30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至2029年8月4日止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0月8日在车间自己劳动岗位上吸烟受警告处分,2020年6月14日随地吐痰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8月4日在车间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3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4.12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4.57分,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12分,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1.42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69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8月17日缴纳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物资奖励;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靳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靳文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靳文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杨孝生,男,1978年1月17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杨孝生犯罪所得87371.6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杨孝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25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杨孝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孝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于金元,男,1981年7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于金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于金元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9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于金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于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金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于金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田雷,男,1999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田雷及同案犯犯罪所得2015元、手机三部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田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16日,从该犯田雷的储物箱中搜出一块晴雨表上的胶牌,该犯故意损坏公物,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9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犯罪所得已缴、继续追缴三部手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田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雷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田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喻定岗,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定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喻定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6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喻定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定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喻定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李德米,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德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德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孙龙,男,1993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2月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20.46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孙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5日止。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孙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6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孙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史俊,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82号刑事判决,认定史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史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史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86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9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史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史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黄和平,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和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4月12日20时该犯与罪犯刘建国在监舍因看电视发生矛盾,辱骂罪犯刘建国,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黄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和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黄和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何开伍,男,1975年12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开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开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何开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何开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5日止;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9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何开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开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何开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陈长兴,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长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长兴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陈长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27年8月5日);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9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兴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长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程柱,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对罪犯程柱不予减刑;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程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5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91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程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柱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程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徐啟义,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啟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被害人人民4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徐啟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啟义准予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9月19日止;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啟义准予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19日止;2019年2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啟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0月6日17时许,罪犯徐啟义在开饭时,把饭钵弄成不规则形状,故意损害公物,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73分,安全教育89分,心理健康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赔偿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徐啟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啟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徐啟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陈月坤,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1110.02元。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月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2月教育改造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72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2月劳动改造扣10.94分;2020年1月扣5.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月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月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张贵华,男,1984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年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贵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华、何玉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2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6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24日止;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7月因聚众非议监狱、监区规定,散布反改造言论扣65分;2018年10月因传递“二类”违禁品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4分,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3分,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2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1个表扬;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贵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陈方宝,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方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陈方宝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6日止;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3月18日已履行罚金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宝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方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唐辉,男,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中技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年10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月7日已履行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唐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唐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席本红,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席本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2018年9月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民初第1260号民事判决,认定席本红赔偿人民币146310元给原告。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7月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5月3日在监室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扣55分;2019年8月12日与他犯发生矛盾,无视干警存在,继而发生打架行为,受警告处分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95分,数学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7月/2019年4月期间,七次未完成劳动任务,共计扣51.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席本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席本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席本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陈华,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8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损失费人民币32692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9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08年7月29日履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杨明贤,男,1950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6日,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明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未开展, 文化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明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杨忠,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同案上诉后,2013年2月7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8.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吴大浪,男,1991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大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9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1.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大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大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浪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大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秦龙飞,男,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退赔共计人民币152788元。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秦龙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3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3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秦龙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且未履行财产刑,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秦龙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龙飞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秦龙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文龙荣,男,1982年1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龙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语文84分,数学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5月/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8.98分,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龙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文龙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龙荣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文龙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李迪光,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迪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
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6日止
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
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15日下午14时13分,四监区教育干警在监区操场组织罪犯参加"中秋节"文体活动时,罪犯李迪光顶撞干警,情节严重;于2019年9月23日受到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政治教育89,
安全知识教育90,岗位技术教育94,文化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迪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李迪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迪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李迪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张安均,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安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4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安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均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安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王世树,男,1994年10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树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王世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军,男,1997年2月2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扣10分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胡尧,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所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零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20日违规拿衣服在烤箱中烤被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3月已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该犯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为3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胡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尧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胡尧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江运山,男,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江运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1至2021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8分;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5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江运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江运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运山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江运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韦定坤,男,1988年4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6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定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15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定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韦定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定坤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韦定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沈克彪,男,1997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邢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克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1月12日违反上课纪律,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16.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沈克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沈克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克彪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沈克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吴兴学,男,1964年7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7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兴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学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兴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梁正鑫,男,1997年4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正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同案上诉后,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4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7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0.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梁正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正鑫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梁正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周明权,男,1999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该犯上诉后,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4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9.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权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周明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刘加良,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25分;2020年7月因违规晾晒衣服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8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扣分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加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加良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刘加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杨明书,男,1962年11月1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1日,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62分,安全知识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扣分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1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明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刘亮,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刑初155号刑事裁判,认定刘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9年9月10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4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扣分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刘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亮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刘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高斌,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2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79号判决,认定高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那边30000元,退赔17317元。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2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94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至2020年10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1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斌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高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林霖,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黔04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7月13日不按规定写认罪悔罪书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4分,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33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77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林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霖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林霖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邹书品,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99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书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1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罪犯在干警已下达起床整理内务的指令下,到干警进监室检查时,该犯仍躺在床上,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8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未履行,退赔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书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余刑期较短,且未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1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邹书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书品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邹书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邓军,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2019年7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判定邓军赔偿原告人民币334661.1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初小语文77分,数学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27.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邓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张举华,男,1997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1日,经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举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26日早上9时左右,该犯与罪犯潘建郅在分监区一监室门口殴打罪犯黄训义,定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举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张举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举华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张举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胡德付,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8分,文化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9月因欠产被扣0.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德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胡德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德付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胡德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吴思顺,男,1964年12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思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思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思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思顺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吴思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伍老么,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4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伍老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伍老么及其同案赔偿经济损失18864.36元,退赔263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91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2.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老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伍老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老么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伍老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黄初有,男,1997年1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经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刑初918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初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扣分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初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黄初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有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黄初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彭鹏程,男,1998年5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30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8)黔0502刑初51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彭鹏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92分,文化综合98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95分,心理健康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鹏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彭鹏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鹏程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彭鹏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杨正福,男,1982年3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正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福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杨正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太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高学平,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学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学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高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学平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6月28日

附:罪犯高学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