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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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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85690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2

罪犯吴凤义,男,199410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3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吴凤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111日起至20224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16日床单不平整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凤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因违反监规2019816日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吴凤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凤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凤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3

罪犯孔令玖,男,19845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案被告人罗绪广不服,提起上诉;20131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38日起至20239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4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6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个月;20186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对该犯不予减刑;201810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5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35日在生产车间看到他犯吸烟没有制止和汇报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孔令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20193月违规教育改造被扣10分,鉴于其余刑不足,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玖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孔令玖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4

罪犯车俊,男,198510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38日起至20223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20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扣分1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车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车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车俊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5

罪犯余其向,男,19824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其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827日起至20258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98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18.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其向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余其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其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余其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6

罪犯罗建,男,19901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1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88日起至20238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7次,共计:59.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罗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建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7

罪犯唐小虎,男,19871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14日,贵州省平坝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824日起至20238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94日劳动岗位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8次,共计:53.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202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小虎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唐小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8

罪犯王昌明,男,19855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5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515日起至2025214止。

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729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认定王昌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515日起至20235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9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1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0131日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2021210日,安顺市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更238号刑事裁定,不予假释。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8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16日获1个表扬;2018813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昌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昌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39

罪犯叶永军,男,19687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022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永军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29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39日起至20282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2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5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政1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202011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永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叶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永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叶永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0

罪犯路开贵,男,19738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1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514号判决,认定路开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92日起至20239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技术教育98,安全教育85,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1912月期间扣分8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路开贵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路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开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路开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1

罪犯李阳,男,199411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2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2323刑初11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820日起至20222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5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2

罪犯徐国武,男,19702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118,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63号判决,认定徐国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513日起至202511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2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512日止,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20248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1月至202010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1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国武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徐国武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3

罪犯刘赢,男,19986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07号判决,认定刘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224日至20248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4月劳动改造扣5.89分;201910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考核分10分;201911月在监舍打架扣考核分45分;20206月违反生活卫生定制规定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81分   文化教育扫盲79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20207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2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527日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10月至20206月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刘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刘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4

罪犯邓文忠,男,196611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917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16)040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文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8个月,罚金20000元,撤销(2014)西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中邓文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对其判处的缓刑部分,剩余刑期11个月,总和刑期119个月,决定执行刑期119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22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18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邓文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加原判刑期11个月,总和刑期91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刑期91个月。刑期自2015826日至20249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2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5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9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392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9月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91分,文化综合92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8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扣分3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表扬1个;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20211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文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但鉴于该犯20209月被扣10分,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邓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邓文忠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5

罪犯黄华兴,男,19711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94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华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118日至2023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212日不按规定如厕扣15,20201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127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17分,2019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5.92分,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79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32分,2019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6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84分,2020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华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12月至202012月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兴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黄华兴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6

罪犯李明,男,19951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829日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216日至202212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3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5月私藏二类违禁物品(自制扑克)扣4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6月车间游逛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05月因私藏违禁物品教育改造被扣45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7

罪犯冉从飞,男,20007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3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加上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820元,刑期自20181118日至20231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违法所得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从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冉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从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冉从飞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8

罪犯周波波,男,198611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8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波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818日至20258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2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11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219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物质奖励;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波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12月因打架受到警告处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周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波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周波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49

罪犯罗国桥,男,1998129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214日起至20232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4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罗国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513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91分,数学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国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国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0

罪犯伍文涛,男,19993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1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28日起至202317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9日作出(2017)黔05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3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6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81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文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伍文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1

罪犯吴斗山,男,199810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斗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赃款1979元。刑期自2018325日起至20223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7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斗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吴斗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斗山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斗山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2

罪犯袁胜贵,男,19752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2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胜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29日起至202328日止。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28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回抗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28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70号之一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328930分许,该犯在车间与罪犯吴波平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矛盾,谩骂罪犯吴波平,扣3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4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胜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鉴于该犯20203月,因违法监规,教育改造被扣3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袁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袁胜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3

罪犯王景付,男,19687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0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7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景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130日起至20241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4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9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景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王景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付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景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4

罪犯韦友林,男,19776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2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910日起至20239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1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63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友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韦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友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韦友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5

罪犯罗仕贵,男,19927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仕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119日起至20229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262220分左右,罪犯罗仕贵个人生活物品摆放不规范,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87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仕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12月违法监规,教育改造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罗仕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仕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6

罪犯焦阳启,男,19997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焦阳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325日起至20223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80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赃款已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焦阳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焦阳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阳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焦阳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7

罪犯李作友,男,1967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作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918日起至20239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615日,该犯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作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0615日违法监规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作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作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8

罪犯杨涌,男,19873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11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1024日起至20221023日止。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19日作出(2019)黔04刑终4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9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7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杨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涌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59

罪犯卢启兵,男,19798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1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启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517日起至20225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8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84分,数学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启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启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卢启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0

罪犯李付珍,男,1967523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付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98日起至20229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3分,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付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付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付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付珍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1

罪犯邓朋羽,男,1991629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51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朋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还赃款人民币1686元。刑期自2018123日起至20231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1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28日在车间机台睡觉,干警提醒后执行指令消极扣25分;2020129日,因琐事辱骂他犯扣30分;2020624日使用脏话骂他犯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3/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1.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1027日已履行罚金3000元和赃款168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朋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8月至20206月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邓朋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朋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邓朋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2

罪犯张林林,男,19901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1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67日起至20236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2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9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723日已履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林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林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3

罪犯潘祖兵,男,19802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8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祖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116日起至2023115日止。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1612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226日,在监室小厅大声喧哗、互相打闹,影响他人,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祖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20226日因违反监规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潘祖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4

罪犯李文刚,男,19671026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531日起至20235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1月,因干警收工搜身时,搜出药品,违反用药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7月因私自将车间生产原材料带回监室被扣20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1分,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1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文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201911月因违反监规被扣10分。且为整治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文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5

罪犯陈杨兵,男,199312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5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杨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716日起至20241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59月因内务卫生部达标扣2分;2016525日不按规定使用床板,造成床板损坏扣3分;2016714日因辱骂他犯扣4分;20161022日在车间吞食生产原料受警告处罚,扣20分;2017216日因破坏、藏匿劳动工具扣7分;20173月因自伤自残受记过处罚,扣30分;20176月,因该犯使用未剪短的鞋带,扣45分;201777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7814日因在车间后门处吸烟扣50分;2017824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83月因不按规定服药扣1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6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5分;2016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9分;2017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49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93日已履行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626日获1个表扬;2018116日获1个表扬;2018813日获1个表扬;2019425日获物质奖励;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杨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该犯自入监以来至2019年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违反监规监纪行为,且为整治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陈杨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杨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杨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6

罪犯赵升阳,男,1973312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老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1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升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228日起20278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81分;2019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1.68分;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74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56分;2019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6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升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赵升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升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赵升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7

罪犯郑琳,男,198482日生,彝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71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琳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郑琳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3111日起2024110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1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62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410日;20190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7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郑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郑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8

罪犯张松,男,19886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119日起2022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79分;2020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松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69

罪犯陈志伟,男,19833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215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129日起至2024128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8日作出(2018)黔05刑终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129日起至2022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9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得1个表扬;2019927日获得1个表扬;2020327日获得1个表扬;202010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志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志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0

罪犯李怀祥,男,19788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怀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111日起至20228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未开展,       文化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4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1112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怀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为整治顶格减刑、踩点减刑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行为,不宜顶格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李怀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怀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怀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1

罪犯王杰,男,198292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410日起至2022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4分;2020816日收工搜身时搜出车间生产原材料扣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2020713日)。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王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杰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2

罪犯杨威,男,1994729日生,水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43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423日起至202710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6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15日因私藏香烟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威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威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3

罪犯张龙宽,男,19944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1123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323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再2号,认定被告人张龙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及同案上诉,20167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815日起至20238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4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212日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1996日未及时报告联号组成员违规行为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龙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4

罪犯代礼福,男,198312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61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礼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38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724日起至20247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0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12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6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86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2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1031日在劳动现场抽烟扣50分;2020118日打他犯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21日获1个表扬;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代礼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礼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代礼福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5

罪犯龚延发,男,19934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2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延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1119日起至20241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7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判决明确履行5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龚延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延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龚延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6

罪犯张兴龙,男,19949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1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523日起至2028522日止。同案上诉后,201432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6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2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7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6月劳动改造扣分2.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兴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7

罪犯胡荣华,男,19798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荣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117日起至20285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1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202011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荣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胡荣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8

罪犯王治虎,男,1989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1220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74日起至202473日止。该犯上诉后,20123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6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25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5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4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7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治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79

罪犯韦成明,男,19815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310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成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4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成明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5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执字第434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209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358号裁决,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31212日受到禁闭处罚;2015116日受到禁闭处罚;2018716日受到警告处罚;20181129日受到警告处罚;2017919日打架扣65分;2019411日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9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18日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表扬;2017719201410月至20173月积分97.6转换为829.6分,给予1个表扬;2017124日获1个表扬;2018418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韦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成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韦成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0

罪犯罗开贵,男,196111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3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初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开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11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323日起至20273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0628日减刑8个月,剥政5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75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月扣分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开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开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1

罪犯孙克勇,男,1964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01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535日起至20273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35日起至20273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5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政2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孙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克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孙克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2

罪犯熊建国,男,19709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19961219,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573号判决,认定熊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629日至200528日止。服刑期间该犯因脱逃于20179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刑初531号判决,认定熊建国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决定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520日至202711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11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5-7-8月因内务卫生分别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5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劳动扣4.5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31日获1个表扬,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熊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熊建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3

罪犯王春先,男,19853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9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判决,认定王春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报名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1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12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04号判决,维持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1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012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201411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1130日起至2023729日止;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1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3月因违规洗澡被扣考核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8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1月劳动扣分4.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春先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4

罪犯赵永军,男,1992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0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判决,认定赵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111日起至20281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75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57日使用二类违禁品火机扣考核分65分,201762日脱离监管扣扣考核分65分,20176月扰乱正常监管改造秩序被禁闭处罚,于20179月被扣考核分900分,20186月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考核分10分,201912月在车间打架被扣考核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9.5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220207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1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赵永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5

罪犯杜红卫,男,19921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6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红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122日至20247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9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3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杜红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红卫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杜红卫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6

罪犯郭永红,男,1987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5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郭永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5825元,刑期自201389日起至2025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8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9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91分,2019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9.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缴纳罚金20000元,201711月退赔被害人582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1个表扬;202093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郭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郭永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7

罪犯吴启胜,男,19962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1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316日作出(2016)黔刑终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启胜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5226日至2029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6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213日违规打架扣65分,20199月在劳动现场哄闹扣25分,20201010日不遵守洗澡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27分;20203月利用原材料做象棋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启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8

罪犯杨德红,男,1977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3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46日至20244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216日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德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89

罪犯叶广能,男,19766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7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周宝珍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0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周宝珍人民币25000元。200992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广能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对叶广能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1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2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2130日至20311029日止,2014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0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9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11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3520日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叶广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叶广能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0

罪犯苏小勇,男,19809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10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6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22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2号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12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2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20167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1124日;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5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712日上午930分许,罪犯在干警已经下达起床整理内务的指令下,到干警进监室检查时,该犯仍躺在床上,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59分,2020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9.68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苏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小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苏小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1

罪犯李清松,男,19841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1日作出(2016)黔刑终6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510日起至20265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4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115日,该犯将鞋子晾晒在空铺上,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8日获1个表扬;2018621日获1个表扬;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清松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2

罪犯孟旭,男,19847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快递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72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38.06元。刑期自20141225日起至20286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0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孟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10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6292130分时许,该犯因违反了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6日获1个表扬;2018621日获1个表扬;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19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孟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孟旭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3

罪犯毛亮,男,198512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7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123日起至20241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1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毛亮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毛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422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毛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8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9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98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毛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毛亮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4

罪犯黄忍,男,19954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刑期自2013831日起至20269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7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725日已履行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600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黄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黄忍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5

罪犯郭加庆,男,19897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加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224日起至20262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8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6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郭加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郭加庆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6

罪犯郭海,男,19946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协警。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811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813日起至20258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海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罪行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郭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郭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7

罪犯王昌东,男,19757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0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昌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42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1115日起至202311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10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35日在生产车间看到他犯吸烟没有制止和汇报扣10分;2020711日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昌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8

罪犯吴浩,男,19997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1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120日起至20221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浩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浩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199

罪犯吴文森,男,1992123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016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文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824日起至20243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12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35日在生产车间看到他犯吸烟没有制止和汇报扣10分;2019315日殴打他犯扣55分;2019319日与他犯赌博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23日获1个表扬;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森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文森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0

罪犯顾怀安,男,19946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7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怀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752日起至20225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部分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怀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顾怀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1

罪犯卢江,男,198610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2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05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账款35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4000元。因在服刑期间有漏罪,20175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052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上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6930日起至20229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28日吞食异物自伤自残记过处罚;因记过处罚扣600分;20191010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9111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9分,技术:7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9次,共计:192.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16日获表扬1个;20181023日获表扬1个;2019425日获表扬1个;2020327日获物质奖励1次;202011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卢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卢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2

罪犯王天付,男,197491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2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天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民事诉讼34000元(已赔付28600元,还须赔偿5400元)刑期自201559日起至20235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1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33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8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7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赔付28600元,还须赔偿5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20211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付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天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3

罪犯李云,男,19898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7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318日起至20269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8月至202012月期间扣分3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履行1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4

罪犯罗兆明,男,19631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3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0502刑初524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罗兆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88日起至20238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63分,安全教育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201月期间扣分7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兆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兆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5

罪犯黄文进,男,197612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5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413日起至20221012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413日起至2022101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技术教育85,安全教育86,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2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黄文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6

罪犯肖华,男,197911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2323刑初字3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1日作出(2018)黔23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928日起至202312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209月期间扣分17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交,赃款未交。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肖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7

罪犯李卜卜,男,20001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20日,普安县人民法院(2018)2323刑初143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卜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68日至20226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8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卜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卜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卜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8

罪犯罗安朝,男,1995617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20日,贵州省六盘水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179号判决,认定罗安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6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4号判决,认定罗安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自2013713日起至20247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9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31012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31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4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

退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安朝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09

罪犯祝大湖,男,199212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0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22号判决,认定祝大湖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121日起至2026531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1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2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1130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4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8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祝大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大湖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祝大湖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0

罪犯李金华,男,198312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会计。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1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63号判决,认定李金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处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3895781.7元。刑期自2014115日起至20261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2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714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412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教育100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310日履行罚金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金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1

罪犯罗维元,男,19964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76号判决,认定罗维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12000元,退赔90843元,刑期自2018518日至20242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0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01月私藏违禁品裁剪工具小刀被扣考核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202011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维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维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维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2

罪犯高进,男,19798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6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88号判决,认定高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20860元,刑期自201738日起至2024117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9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3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6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6月至202012月劳动考核共被扣考核分7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32日履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高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3

罪犯陈龙,男,197110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职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37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5917日至20229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92分,文化综合91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8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310日已履行2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16日获表扬1个,2018917日获表扬1个;2019227日获表扬1个;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202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4

罪犯兰昭耀,男,19511212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保留正处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1231日,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0323日至2020322日止。20171229日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兰昭耀执行刑期予以变更的函》的决定对罪犯兰昭耀变更刑期自2010323日至20237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7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79分,文化综合95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82分,心理健康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表扬1个,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202011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兰昭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昭耀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兰昭耀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5

罪犯杜永平,男,19755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1023日起至202642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7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9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1个表扬;202093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杜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永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杜永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6

罪犯刘农祥,男,19809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农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0415日至202604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2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01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51日自制象棋娱乐,用烟作为筹码扣25分。20191212日不按规定如厕扣15分。2020129日不遵守洗澡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92分;2018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分;2019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71分;2019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5分;2019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23分;2019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分;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刘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农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刘农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7

罪犯杨进军,男,1980109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61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30226日至202308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9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6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4月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进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8

罪犯罗吉辉,男,19865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2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1210日起至2023129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2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2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罗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5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吉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19

罪犯杨太兵,男,19969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南州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太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刑期自2016226日起至2029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2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杨太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7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太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太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0

罪犯冯朋,男,19914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817日起至20238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4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冯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1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8816时许,该犯在车间大声说话,影响他人,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3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1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冯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冯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1

罪犯罗明才,男,19865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7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明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7320日起至2022119日止。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3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9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83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扫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1012日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明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罗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才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明才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2

罪犯周正毕,男,19752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正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8612日起至20246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毕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周正毕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3

罪犯李成发,男,19821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2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00元。刑期自2016630日起至202212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4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李成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5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615日,该犯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班,语文92分,数学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3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未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成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4

罪犯罗健,男,1994221日生,汉族,高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1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及同案违法所得1109476.6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3412日起至2023411日止。被告人罗健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923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0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220日已履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罗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5

罪犯王招胜,男,19798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招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116日起至20257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4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12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招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招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招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6

罪犯刘勇,男,19733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1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二十万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5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刑期自2012511日起至20245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9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4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1月,罪犯刘勇与朱武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辱骂,用水泼对方的打架行为,涉及他犯并发生矛盾,干警制止过程中,依旧互相指着对方理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判决前履行罚金60000元,201892日履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刘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7

罪犯邹云钦,男,197664日生,白族,大学文化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水城县玉舍镇人民政府镇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4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云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刑期自2013918日起20239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7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615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2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54日私自将与生产无关的书籍带到劳动现场扣5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17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邹云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云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邹云钦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8

罪犯徐炜,男,19721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褚东村村委委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责令被告人徐炜犯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刑期自2018423日起20234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徐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徐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29

罪犯李万军,男,196812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6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上诉,2016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929日起至20269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5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3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李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万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0

罪犯蔡国玉,男,1992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121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国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7322日起至20243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2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5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23日与他犯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未完成劳动任务,20185月扣0.79分、6月扣3.68分、7月扣6.79分、8月扣2.5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蔡国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蔡国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1

罪犯王洋洋,男,19921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4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该犯上诉,20148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419日起至20264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12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6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4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1119日缴纳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洋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洋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2

罪犯陈亚东,男,19794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9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执字第328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10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更406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9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97日检查中,责任区个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5.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表扬1个;2019912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202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亚东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3

罪犯肖海兵,男,19925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1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海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57日起至202946日止。该犯上诉后,201512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3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10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9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20211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肖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海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肖海兵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4

罪犯陆家贤,男,197861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2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家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5627日起至20296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3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12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10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陆家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家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陆家贤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5

罪犯严克,男,19916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7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责令严克及其同案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61410元,刑期自2014312日起至2025911日止。同案上诉后,20159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1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3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表扬1个;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严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严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6

罪犯杨汝江,男,19838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915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汝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7569.7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11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22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阳市中院201491,20161025日两次减刑36个月;2019228日安顺市中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16日因打架扣4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2月到201912月期间扣分12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20211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汝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汝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7

罪犯卢林,男,19686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18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319日起至2025318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2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4个月;201610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201902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85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9月至20194月期间扣分5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卢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8

罪犯肖化又,男,19752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9715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化又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82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0220,20161025日贵阳市中院两次减刑38个月;2019228日安顺市中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0月至20195月期间扣分5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表扬1个;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2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肖化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化又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肖化又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39

罪犯石抗战,男,19796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洒洪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6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抗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刑期自201266日起至202265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66日起至20226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2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1两次在车间吸烟,被扣教育改造分10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安全教育81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1月至201911月期间扣分2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履行1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016日获1个表扬;2018621日获1个表扬;201921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912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抗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石抗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抗战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石抗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0

罪犯杨开华,男,19622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7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开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1114日起至20285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60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7412每至20199月期间扣分24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19日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1220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8731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开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1

罪犯梅怀钱,男,197112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梅怀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420日起至2029419日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8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政4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7月因辱骂他犯扣30分处罚;20206月因辱骂他犯扣30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表扬1个;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梅怀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怀钱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梅怀钱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2

罪犯陈德富,男,19779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关刑初字1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3422日至202410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3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政3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心理健康教育70分,安全教育6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表扬1个;2020122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202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德富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3

罪犯王慧灿,男,19905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91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33号判决,认定王慧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57125元,刑期自2012523日起至2024112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12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4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522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11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教育97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王慧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慧灿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慧灿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4

罪犯廖代,男,19654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6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38号判决,认定廖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1117日起至2026916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8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9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113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3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1月在车间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0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8月劳动扣分0.87分;20201月共劳动考扣分0.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廖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廖代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5

罪犯闫云富,男,19744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110,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以(2014)黔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闫云富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723日起至20277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4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1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87日打架扣45分;2019926日使用不文明语言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87分,文化综合94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95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表扬1个;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20211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闫云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云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闫云富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6

罪犯杜开,男,198910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7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052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冷旭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刘海海经济损失人民币4199元,李大刚经济损失人民币33252元,杨继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900元,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9日作出(2018)黔05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423日起至202642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91分,数学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3.53分;2020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9.21分;2020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2分;2020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81分;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未履行,民赔、赃款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杜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开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杜开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7

罪犯况廷刚,男,19748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况廷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况廷刚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39日至20273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11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3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况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况廷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况廷刚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8

罪犯蒲朝祥,男,19925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8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朝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同案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19日至2026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3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7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48日裸身看新闻扣15分,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蒲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朝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蒲朝祥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49

罪犯颜孟,男,19664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56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9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10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3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0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0713日起至20281012日止,2013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1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0个月,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11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7月故意浪费水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49分,2018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9.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颜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颜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0

罪犯詹大龙,男,19894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1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大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4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524日至20235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5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6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5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35日因违规饮用开水,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缴纳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詹大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大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詹大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1

罪犯朱维良,男,196810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1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维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922日至20269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2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3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6分,2020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朱维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维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朱维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2

罪犯靳文江,男,19854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62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30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30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25日至202984日止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6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08日在车间自己劳动岗位上吸烟受警告处分,2020614日随地吐痰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84日在车间随意走动扣5分。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3分,2019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4.12分,2019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4.57分,2019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12分,2019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1.42分,2018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69分,2018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817日缴纳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12日获1个表扬;2018813日获1个表扬;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物资奖励;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靳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靳文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靳文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3

罪犯杨孝生,男,1978117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32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杨孝生犯罪所得87371.60元。刑期自2013326日起至20261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7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31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杨孝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625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杨孝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12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孝生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4

罪犯于金元,男,19817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11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于金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刑期自20111210日起至2026129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15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4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于金元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69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于金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1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于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金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于金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5

罪犯田雷,男,1999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9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田雷及同案犯犯罪所得2015元、手机三部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317日起至20229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4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田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12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516日,从该犯田雷的储物箱中搜出一块晴雨表上的胶牌,该犯故意损坏公物,扣2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9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犯罪所得已缴、继续追缴三部手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田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雷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田雷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6

罪犯喻定岗,男,19719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41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定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111日起至20239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7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喻定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3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6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喻定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定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喻定岗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7

罪犯李德米,男,19695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4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222日起至20211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9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德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德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8

罪犯孙龙,男,199310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20.46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66日起至2022125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3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6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孙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65日止。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孙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1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6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孙龙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59

罪犯史俊,男,19747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0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82号刑事判决,认定史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自2013610日起至20286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史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史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7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86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9分,2020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史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史俊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0

罪犯黄和平,男,19647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91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18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228日起至20291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和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7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41220时该犯与罪犯刘建国在监舍因看电视发生矛盾,辱骂罪犯刘建国,扣3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3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黄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和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黄和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1

罪犯何开伍,男,197512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12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开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开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12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3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何开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9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何开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96日起至2030125日止)。20145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85日止;20192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9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1日获1个表扬;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何开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开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何开伍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2

罪犯陈长兴,男,19693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9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长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12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2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4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长兴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9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陈长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96日起至203095日止)。20149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96日起至202925日止);201610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96日至202785日);2019228日,经安顺。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9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兴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长兴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3

罪犯程柱,男,19829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5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1130日起至202811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0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22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对罪犯程柱不予减刑;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程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5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5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91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程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柱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程柱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4

罪犯徐啟义,男,19829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810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啟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被害人人民4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12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2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6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徐啟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620日起至2031319日止)。20149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啟义准予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919日止;201610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啟义准予减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319日止;20192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啟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10617时许,罪犯徐啟义在开饭时,把饭钵弄成不规则形状,故意损害公物,扣2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0分,技术教育73分,安全教育89分,心理健康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赔偿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28日获1个表扬;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徐啟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啟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徐啟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5

罪犯陈月坤,男,19746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12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1110.02元。刑期自201579日起至20297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8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11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月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12月教育改造扣2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72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2月劳动改造扣10.94分;20201月扣5.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月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月坤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6

罪犯张贵华,男,19844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62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贵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华、何玉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4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6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2个月;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6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624日止;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11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7月因聚众非议监狱、监区规定,散布反改造言论扣65分;201810月因传递“二类”违禁品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4,2019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3分,2019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21日获1个表扬;20181023日获1个表扬;2019425日获1个表扬;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贵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7

罪犯陈方宝,男,198712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9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方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陈方宝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刑期自2013317日起至20253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1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92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616日止;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12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318日已履行罚金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宝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方宝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8

罪犯唐辉,男,19931022日生,汉族,中技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6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1231日起至202312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8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210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6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17日已履行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5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唐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唐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69

罪犯席本红,男,19823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32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席本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817日起至202226日止。20189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民初第1260号民事判决,认定席本红赔偿人民币146310元给原告。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7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53日在监室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扣55分;2019812日与他犯发生矛盾,无视干警存在,继而发生打架行为,受警告处分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95分,数学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7/20194月期间,七次未完成劳动任务,共计扣51.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14日获1个表扬;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席本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席本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席本红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0

罪犯陈华,男,19669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83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损失费人民币32692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3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8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9个月;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3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08729日履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26日获1个表扬;2019524日获1个表扬;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1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1

罪犯杨明贤,男,19502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526日,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明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127日至20251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8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6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未开展,          文化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122日获得1个表扬;2020727日获得1个表扬;2021210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明贤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2

罪犯杨忠,男,19902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1210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531日起至2022530日止。同案上诉后,201327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6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10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8.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表扬1个;20191031日获表扬1个;2020424日获表扬1个;202011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忠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3

罪犯吴大浪,男,199110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大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024日起至202110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9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1.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1日获表扬1个;20211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大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大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浪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大浪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4

罪犯秦龙飞,男,19953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111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退赔共计人民币152788元。刑期自2016614日起至20226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2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秦龙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11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3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3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秦龙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且未履行财产刑,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秦龙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龙飞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秦龙飞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5

罪犯文龙荣,男,1982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龙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119日起至2021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初小语文84分,数学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5/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8.98分,2020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6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龙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文龙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龙荣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文龙荣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6

罪犯李迪光,男,19831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121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迪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127日起至2023126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3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6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

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726日止

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

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11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915日下午1413分,四监区教育干警在监区操场组织罪犯参加"中秋节"文体活动时,罪犯李迪光顶撞干警,情节严重;于2019923日受到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政治教育89

安全知识教育90,岗位技术教育94,文化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26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迪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李迪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迪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李迪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7

罪犯张安均,男,198010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44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安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5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12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2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5个月;20149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610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9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9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9月至2020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27日获1个表扬;2019912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安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均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安均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8

罪犯王世树,男,199410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6日,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23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1014日至202110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树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王世树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79

罪犯陈军,男,199722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05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01日起至20219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2月扣10分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2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0

罪犯胡尧,男,19919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3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所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零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218日至20232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2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8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6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10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120日违规拿衣服在烤箱中烤被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3月已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2日获1个表扬;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该犯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为3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胡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尧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胡尧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1

罪犯江运山,男,199112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2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江运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11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411202110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38分;2020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5分;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江运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江运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运山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江运山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2

罪犯韦定坤,男,19884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25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6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定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011日至202110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15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定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韦定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定坤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韦定坤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3

罪犯沈克彪,男,19971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邢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克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914日起至20219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1112日违反上课纪律,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16.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表扬1个;2020727日获表扬1个;202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沈克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沈克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克彪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沈克彪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4

罪犯吴兴学,男,19647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225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94日起至20219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7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7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22日获表扬1个;20209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兴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学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兴学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5

罪犯梁正鑫,男,19974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71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正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613日起至20211212日止。同案上诉后,2019101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4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7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0.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梁正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正鑫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梁正鑫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6

罪犯周明权,男,19991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7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128日起至20211127日止。该犯上诉后,20199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4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9.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权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周明权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7

罪犯刘加良,男,19743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5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23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37日起至20219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25分;20207月因违规晾晒衣服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8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1912月扣分9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加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加良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刘加良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8

罪犯杨明书,男,1962111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921日,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849日起至2021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62分,安全知识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月至20199月期间扣分9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410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明书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89

罪犯刘亮,男,19817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4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0502刑初155号刑事裁判,认定刘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123日起至20211122日止。2019910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4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4月至20208月期间扣分3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15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刘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亮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刘亮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0

罪犯高斌,男,19859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012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79号判决,认定高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那边30000元,退赔17317元。刑期自2018227日至20218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2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94分   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202010月共被扣劳动考核分1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斌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高斌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1

罪犯林霖,男,196411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6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1日作出(2019)黔04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912日至20219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1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713日不按规定写认罪悔罪书扣10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4分,2020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33分,2020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77分,2020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727日获1个表扬;202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林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霖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林霖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2

罪犯邹书品,男,1965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1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99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书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100元。刑期自2018825日起至20218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712日上午930分,罪犯在干警已下达起床整理内务的指令下,到干警进监室检查时,该犯仍躺在床上,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8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未履行,退赔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1个表扬;202063日获1个表扬;202012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书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余刑期较短,且未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1个月。 。

综上所述,罪犯邹书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书品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邹书品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3

罪犯邓军,男,19791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222日起至2021921日止;20197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判定邓军赔偿原告人民币334661.1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3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初小语文77分,数学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4月至2019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27.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31日获1个表扬;2020424日获1个表扬;20201015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邓军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4

罪犯张举华,男,19972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521日,经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举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923日起至20219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9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226日早上9时左右,该犯与罪犯潘建郅在分监区一监室门口殴打罪犯黄训义,定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24日获得1个表扬;2019927日获得1个表扬;20204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1015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举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张举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举华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张举华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5

罪犯胡德付,男,19647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402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313日起至202191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8分,文化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9月因欠产被扣0.7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得1个表扬;202071日获得1个表扬;202111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德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胡德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德付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胡德付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6

罪犯吴思顺,男,196412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517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思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1213日起至20219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9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1112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思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吴思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思顺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吴思顺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7

罪犯伍老么,男,197611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4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伍老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伍老么及其同案赔偿经济损失18864.36元,退赔2630元,刑期自2018815日起至20218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9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技术:91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2.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24日获表扬1个;202011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老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伍老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老么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伍老么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8

罪犯黄初有,男,19971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27日,经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2301刑初918号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初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812日起至20218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11月至20208月期间扣分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8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初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黄初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有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黄初有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299

罪犯彭鹏程,男,19985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130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8)黔0502刑初51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彭鹏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86日起至20218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92分,文化综合98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知识95分,心理健康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遵守劳动纪律,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28日获表扬1个;202063日获表扬1个;202012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鹏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彭鹏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鹏程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彭鹏程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00

罪犯杨正福,男,19823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83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18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813日至20218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21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7日获1个表扬;2020327日获1个表扬;20209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正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福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杨正福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

提请减刑建议

(2021)太狱减字第301

罪犯高学平,男,198112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12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学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817日起至20218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5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2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26日获1个表扬;202071日获1个表扬;20211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学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较短,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高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学平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628



附:罪犯高学平卷宗材料共1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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