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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批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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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9640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三批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太狱假字第6号

罪犯任时军,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0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止。该犯同案上诉后,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任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0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92  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无劳动改造扣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表扬1个;2019年8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计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任时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时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任时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太狱假字第7号

罪犯江云,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江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1月1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8月5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8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江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江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太狱假字第8号

罪犯李开阔,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 ,认定李开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7,思想政治教育76,安全知识教育68,岗位技术教育95,文化教育82。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计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开阔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阔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开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太狱假字第9号

罪犯宋德祥,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德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2年8月2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3,思想政治教育68,安全知识教育74,岗位技术教育79,文化教育8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宋德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宋德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太狱假字第10号

罪犯杨永贵,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1分、思想教育66分、安全知识教育85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81。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79分,同年9月被扣0.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永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永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太狱假字第11号

罪犯唐仲海,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仲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5分、思想教育70分、安全知识教育75分、技术教育77分,文化教育81。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计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唐仲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仲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仲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唐仲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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