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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批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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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9665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三批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荀代周,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53号判决,认定荀代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13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刑期刑期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执字第1182号裁定减刑9个月,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2343号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320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一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荀代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荀代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荀代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荀代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陈林,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干部。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更164号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295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陈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陈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刘大富,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经贵州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8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8月4日,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10分;2017年9月29日,劳动现场使用不文明语言扣10分;2018年3月21日因顶撞干警扣65分;2018年7月16日顶撞干警扣65分;2018年12月30日,因和他人打架扣45分;2020年1月10日,与他人发生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6次,共计扣分226.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28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7月25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大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大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刘祖文,男,1969年10月30日生,黎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公务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7日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祖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该犯上诉后,2014年3月2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2月29日,因在医务室辱骂干警被处以记过处罚;2018年2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5月24日积分760.41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6日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23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1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祖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祖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祖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祖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周江,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335号判决,认定周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该犯不服上诉,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2359号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332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周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周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龙兴兵,男,1991年9月1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6号判决书,认定龙兴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237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6.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龙兴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兴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兴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龙兴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高吉良,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62号判决,认定高吉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2335号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218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高吉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吉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吉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高吉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张体红,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体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总和刑期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刑期6年,该犯提出上诉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刑终字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体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总和刑期6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刑期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体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体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体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体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陈金辉,男,1972年6月20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5000元;该犯提出上诉后,2019年3月7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缴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陈金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陈金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姚海波,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6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海波犯危险驾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至203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344号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30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3次,共计:14.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姚海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海波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姚海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刘朝江,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7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12号判决,认定刘朝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加上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继续追缴刘朝江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42474元;该犯上诉后,2014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2337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312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朝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朝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方钢,男,1997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日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23号判决,认定方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13年,并处罚金15000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史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更4166号裁定减刑5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216号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23日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1.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方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钢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方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唐林冈,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林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至2027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2338号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201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唐林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林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林冈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唐林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受小洪,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受小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583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1156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3月8日,因私藏自制劳动工具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8月17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受小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受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受小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受小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吴兴桂,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5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兴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民事诉讼77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236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4月因违反个人卫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吴兴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桂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吴兴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田白二,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高小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0年10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140号判决,认定田白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该犯提出上诉,2001年0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二终字第64号判决,认定田白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9日止。2021年3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0月19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2017年10月31日因辱骂他犯扣30分;2018年3月5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扣65分;2018年10月21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8次,共计扣分337.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1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9日获表扬1个;2018年9月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9月5日获表扬1个;2019年4月25日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11月28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田白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白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白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田白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鲜建明,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鲜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更2342号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198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鲜建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鲜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鲜建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鲜建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史文毅,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82号判决,认定史文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更1061号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5月18日因2021年1月1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年2月21日,因辱骂他人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4月29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史文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文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文毅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史文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路言红,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路言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17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执字第452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执字第466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更50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1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 分,技术:10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无劳动改造扣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20190321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路言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言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言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路言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封鸿亮,男,1995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封鸿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5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 分,技术:98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无劳动改造扣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2021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封鸿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封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封鸿亮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封鸿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杨昌国,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0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5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该犯上诉后,2016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82 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次,共计: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昌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国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昌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黄川,男,1994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 分,技术:8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无劳动改造扣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黄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黄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余金贵,男,1992年4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更3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 分,技术: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余金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金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余金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张益贵,男,1996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益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一万七千五百元,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该犯上诉后,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 分,技术:10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无劳动改造扣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2021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益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益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益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益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孙正奎,男,1982年4月1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正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出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责令该犯及同案3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415元,追缴该犯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 分,技术:81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计:25.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孙正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正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孙正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杨友灿,男,1968年2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友灿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该犯上诉后,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 分,技术:7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无劳动改造扣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友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友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灿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友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朱启友,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2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1928号刑事裁定,月均消费305.13元高于全监人均消费,未缴纳罚金,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2月9日,带烟进入车间扣10分,2020年11月12日,违反课堂纪律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 分,技术: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18次,共计:15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1表扬;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朱启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启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启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朱启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潘兴祥,男,1978年4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兴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3000元,账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该犯上诉后,2019年3月7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 分,技术:8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5.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2021年3月8日已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潘兴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兴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潘兴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农永官,男,1980年3月19日生,壮族,中专文化,广西省平果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00号刑事判决,认定农永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该犯上诉后,2019年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7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 2次,共计:10.01 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20210310已履行1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农永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农永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永官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农永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李凯,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4.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吕德跃,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德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吕德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德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德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吕德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冯加利,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加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冯加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加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加利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冯加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桂腾超,男,1992年5月29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腾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桂腾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桂腾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腾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桂腾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黄会军,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9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私自换班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黄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会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黄会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张红元,男,1997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20日,该犯因“在中午开饭前私自删除电视频道,违反操作规程”,被扣教育改造分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红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红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杨红,男,199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因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他人,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1年2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随意摆放个人物品,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王帮浩,男,1986年5月10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帮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1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帮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帮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帮浩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帮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吴芝毅,男,1994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芝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被害人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1月,该犯因在清查监内违规品时,被子内有缝衣针一枚,被扣教育改造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68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吴芝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芝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芝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吴芝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王永发,男,1979年3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4月9日该犯因“在监舍里乱丢垃圾且未及时打扫”,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62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永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永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谢换,男,1992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7刑初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与“前罪盗窃罪未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4月18日,该犯违反吸烟规定,带烟进车间,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2.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4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谢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谢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余朝富,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朝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余朝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朝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余朝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铁继恒,男,1973年10月15日生,蒙古,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铁继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剥政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铁继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铁继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铁继恒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铁继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杨世松,男,1985年9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世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世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白英明,男,1991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6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白英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4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6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167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月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白英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英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英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白英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黄勇,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3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黄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黄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郑周明,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万,退赔328134.455元,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该犯不服上诉,2016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1210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2月打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96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郑周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周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郑周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雷勇,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关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4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130号刑事判决,改判雷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至2029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330号刑事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9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雷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雷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殷仕华,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认定殷仕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4万,退赔26万,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2年12月10日止。2020年3月3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2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2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7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19年履行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月13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殷仕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殷仕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仕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殷仕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李孝金,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孝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4575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止,检察机关及同案不服上诉,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6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4年5月22日止,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3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0月因内务卫生差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83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8月扣11.16分,9月扣6.3分,10月扣2.91分,11月扣3.55分,12月扣4.39分,2020年12月扣5.06分,2021年1月扣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22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2021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孝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孝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孝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蒙泽俊,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泽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3883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执字第22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4年11月21日止,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1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4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因内务卫生差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蒙泽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泽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泽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蒙泽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罗光品,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光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186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7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8月扣2.55分,2020年10月扣8.84分,2020年11月扣7.35分,2020年12月5.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罗光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光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品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罗光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马成言,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成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赔35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上诉,2015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389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6年4月12日止。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判决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马成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成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成言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马成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跃,男,1994年3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刑更1404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王跃的假释,认定王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假释考验期一年十个月零二天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四个月零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月劳动扣6.4分,2020年6月劳动扣3.43分,7月扣2.97分,2020年12月劳动扣4.68分,2021年1月劳动扣3.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梁国胜,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国胜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该犯同案不服上诉,2016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22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教育语文95分,数学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梁国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国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国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梁国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杨正发,男,1992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正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赔132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止。该犯同案不服上诉,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20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3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语文90分,数学92。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2月劳动扣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正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正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穆义,男,1992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2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穆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390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85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25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穆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穆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张国伟,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至2029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294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0月因内务卫生差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4月扣11.3分,9月扣2.57分,10月扣3.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国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国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吕仁发,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4)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吕仁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5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87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7分,安全教育85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追缴赃款已履行,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表扬1个,2020年6月3日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10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吕仁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仁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仁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吕仁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许士顺,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8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许士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83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8分,安全教育89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许士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士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士顺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许士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李开卫,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教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开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1243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安全教育91分,技术教育73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缴,赃款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开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卫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开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黄勇,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3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7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安全教育85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黄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黄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梁火青,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4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火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681000元,刑期至2016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6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4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5月1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92分;2019年6月1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梁火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火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火青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梁火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许定伦,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定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7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6分,安全教育92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许定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定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定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许定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张艳江,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8日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艳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赃款455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5日因辱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3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艳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艳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艳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潘承办,男,1992年4月9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水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承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15年,决定执行刑期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潘承办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5分,技术教育99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潘承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承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承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潘承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杨庆全,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庆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3月26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2分,技术教育96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庆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庆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张天学,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天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2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2月6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7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6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3分;2019年7月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17分;2019年9月9日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12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75分;2020年1月7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1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天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学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天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孙树友,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树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86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1月12日因顶撞干警扣65分;2019年12月5日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20年9月4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96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92分,数学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0月1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6分;2019年11月7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7分;2020年8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9分;2020年9月4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8分;2020年12月4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31分;2021年1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孙树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树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孙树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杨继兵,男,1993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留坝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继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8月1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文化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94分;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56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7分;2020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继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继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王三三,男,1988年10月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4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三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08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6日因使用二类违禁物品扣45分;2020年6月6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90分、数学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2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8分;2020年1月7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74分;2020年2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7分;2020年4月6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01分;2020年6月6日因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扣5分;2020年8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三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三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三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三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熊光亮,男,1963年6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23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14日因辱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3,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熊光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光亮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熊光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卢赟,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05年04月0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任洪江、罗仕明经济损失2000元,该犯(同案)及原告上诉后,2005年06月0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1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 2019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共计减刑3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12月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6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1.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卢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卢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胡炜,男,1992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赔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5月10日因两次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分别扣25分;2019年6月1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8月9日在劳动现场大声喧哗扣10分;2020年11月6日说脏话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4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8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  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胡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胡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余文,男,1969年6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至2029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2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5分,技术教育8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23日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  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余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余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王泽军,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6日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4月7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1年7月7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56分;2021年9月6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泽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泽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王顺祥,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顺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民赔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该犯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4分,技术教育95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顺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顺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杨荣康,男,1995年5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止于2023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6分,技术教育96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荣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荣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刘仕雷,男,1997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学生。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4日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仕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赃款8807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5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6日因私藏违禁物品扣45分;2020年12月4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6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7月8日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8月9日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仕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仕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许文平,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1月6日,该犯在车间吵闹影响他人,扣教育改造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1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许文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许文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贺勇江,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勇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8月9日,该犯在监室使用自制军旗,属二类违禁物品,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19年12月5日,该犯在车间吵闹影响他人,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0年1月7日,该犯在在车间说脏话粗话,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0年11月6日,该犯在未按规定写个人总结,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88分,心理健康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7月8日,因欠产扣5.91分,2019年8月9日,因欠产扣4.72分,2019年9月9日,因欠产扣2.86分,2019年10月11日,因欠产扣6.96分,2019年11月7日,因欠产扣9.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贺勇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勇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贺勇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罗万财,男,1996年12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万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87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罗万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万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罗万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何明金,男,1997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明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向该犯及同案犯追缴非法所得1657元。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6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4.24分,2019年7月8日,因欠产扣3.85分,2019年10月11日,因欠产扣8.88分,2019年11月7日,因欠产扣8.83分,2020年7月5日,因欠产扣6.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何明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明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何明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王江,男,1989年11月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同案犯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该案原告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黔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7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7日,因欠产扣9.07分,2019年12月5日,因欠产扣10.64分,2020年1月7日,因欠产扣2.04分,2020年2月5日,因欠产扣5.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张洪云,男,1963年5月5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2分,技术教育8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洪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洪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颜伏银,男,1986年6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颜伏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5月10日,该犯与他犯发生打架,扣教育改造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0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颜伏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伏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伏银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颜伏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张应贵,男,1985年8月1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8月5日,该犯在车间吵闹影响他人,扣教育改造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4分,技术教育94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9月9日,因欠产扣5.09分,2019年10月11日,因欠产扣14.97分,2019年11月7日,因欠产扣15.72分,2019年12月5日,因欠产扣17.09分,2020年4月6日,因欠产扣14.21分,2020年5月6日,因欠产扣23.71分,2020年6月6日,因欠产扣25.17分,2020年7月5日,因欠产扣21.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应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应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刘福鹏,男,1993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福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6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10.67分,2019年8月9日,因欠产扣3.57分,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10.67分,2020年1月7日,因欠产扣4.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福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福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孙剑,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该案原告上诉后,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9分,技术教育80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7日,因欠产扣7.94分,2020年4月6日,因欠产扣6.31分,2020年5月6日,因欠产扣6.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孙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孙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张明川,男,1973年3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捕前系保安。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8.75分,2019年7月9日,因欠产扣6.1分,2019年8月9日,因欠产扣5.34分,2020年4月6日,因欠产扣5.51分,2020年5月6日,因欠产扣8.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明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明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岑天书,男,1978年3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天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6分,技术教育81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岑天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天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天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岑天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杨兴高,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兴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162.89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6月11日,该犯违反队列纪律,扣教育改造10分,2020年,1月7日,该犯在车间说脏话粗话,扣教育改造10分,2020年4月6日,该犯在车间说不文明语言,扣教育改造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0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2月10日,因欠产扣7.19分,2019年1月9日,因欠产扣24.52分,2019年2月12日,因欠产扣26.32分,2019年5月10日,因欠产扣15.91分,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8.64分,2019年8月9日,因欠产扣7.63分,2019年9月9日,因欠产扣5.99分,2019年12月5日,因欠产扣15.8分,2020年1月7日,因欠产扣16.09分,2020年2月5日,因欠产扣25.3分,2020年4月6日,因欠产扣22.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兴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高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兴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何建平,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3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7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何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建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何建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陈贵普,男,1992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5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陈贵普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969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8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1月7日,因欠产扣2.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陈贵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普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陈贵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刘凤明,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6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凤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20年3月3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1月5日,该犯在监室辱骂他犯,扣教育改造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7分,技术教育93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凤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凤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凤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凤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付建军,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633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7月5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教育改造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1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付建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建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付建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尚银,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尚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尚银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4分,技术教育91分,安全教育88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5.21分,2019年9月9日,因欠产扣6.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尚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尚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银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尚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吕方占,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方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其同案犯共同赔付原告52000元,吕方占承担25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5分,技术教育8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吕方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方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方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吕方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曾杰,男,1983年3月2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5月11日,该犯私藏自制刀片,属二类违禁物品,扣教育改造65分,2020年7月5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教育改造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4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2月12日,因欠产扣3.03分,2020年6月6日,因欠产扣1.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曾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曾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杨通武,男,1993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亨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通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合刑期十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46.9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7月5日,该犯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教育改造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技术教育88分,安全教育93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1日,因欠产扣14.71分,2019年8月9日,因欠产扣8.02分,2019年9月6日,因欠产扣14.19分,2019年10月11日,因欠产扣16.89分,2020年5月6日,因欠产扣15.58分,私自将生产原料带离劳动现场,扣20分,2020年6月6日,因欠产扣18.81分,2021年1月5日,因欠产扣13.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通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武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通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杨昌叶,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1年4月7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管理管理规定,教育改造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76分,技术教育78分,安全教育93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昌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叶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昌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谢平,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6月15日,该犯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1分,技术教育83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谢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谢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喻帅,男,1997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6分,技术教育87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喻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喻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段小兵,男,1991年5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636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小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同案犯上诉,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小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19)黔23刑终第4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统考86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89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扣2.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段小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段小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林声昂,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声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被告人林声昂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11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改造统考84分、技术教育93分,安全教育85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林声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声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声昂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林声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刘应洪,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其及同案赃款人民币14701元。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被告人刘应洪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统考86分、技术教育93分,安全教育93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刘应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洪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刘应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罗代健,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6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代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被告人罗代健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统考87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4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罗代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代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代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罗代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宋万福,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改造统考93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85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2日获1个表扬;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宋万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万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万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宋万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田强,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统考84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25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 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田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田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王领,男,1995年10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依法追缴账款赃物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王领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领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6425.6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统考86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1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8年11月因劳动欠产扣2.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领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杨代龙,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代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代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1月25日因违反服药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统考98分、技术教育79分,安全教育90分、心理健康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80分、数学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19年3月4日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代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代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代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代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杨永祥,男,1972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捕前系乡移民站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4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4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统考88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83分、心理健康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1月因劳动欠产扣2.59分,2019年12月因劳动欠产扣2.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17年1月20日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2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永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永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杨勇超,男,1982年3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8日贵州省贵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统考87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85分、心理健康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勇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勇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余永卫,男,1985年4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0年3月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永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9022元人民币,加原判刑期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9022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9022元人民币。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8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8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8年5月24日受警告处罚,(涉一类违禁品现金,扣300分)2018年6月20日因帮他人传话被扣25分,2018年11月8日因私藏、传递“二类”违禁品MP4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统考83分、技术教育93分,安全教育91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扣8.12分,2019年4月因劳动欠产扣1.41分,2020年10月因劳动欠产扣2.84分,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扣1.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20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9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19日获1个表扬;2019年4月25日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余永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卫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余永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张拾宇,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拾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改造统考94分、技术教育85分,安全教育92分、心理健康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拾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拾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拾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拾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杨兴友,男,1971年10月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72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安全教育81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59分;2020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兴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兴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苏登志,男,1978年10月18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苏登志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6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31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苏登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登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登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苏登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曾靖淞,男,1996年9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靖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思想政治教育80,

安全知识教育97,岗位技术教育98,文化教育89。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16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曾靖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靖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靖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曾靖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何启龙,男,1999年4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6月6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启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黔23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85,思想政治教育93,

安全知识教育88,岗位技术教育98,文化教育87.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

2021年3月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何启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启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启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何启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王严锋,男,1968年11月8日生,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望谟县人,捕前系公务员(林业局局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3日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严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涉案账款44.3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4月25至起2023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8年1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罪犯王严锋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9分;安全知识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2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2019年2月27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严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严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严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王严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张维刚,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0日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安全知识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  

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维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维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付汉林,男,1974年4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8分,安全教育76分,心理健康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付汉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汉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付汉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陈能法,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7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陈能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能法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16000元、人民币80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张青凯、宋邦菊、冯祥飞、罗昌友、易燕玲。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安全教育70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63分,文化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部分履行2905.3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陈能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能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能法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陈能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沈海江,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原镇宁县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捕前任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副局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海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31日止;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安全教育95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91。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沈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海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沈海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吴仕虎,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4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仕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更2340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6年5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11月28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吴仕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且2020年11月因违反监规被扣45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吴仕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周德应,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德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更327号刑事裁定,不具悔改表现,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10月23日该犯与罪犯杨玉国打架扣65分;2017年10月30日与罪犯杨忠打架警告处罚扣300分;2017年11月21日该犯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17年12月22日与罪犯刘厚伦打架扣65分;2018年2月9日与罪犯潘仕权打架扣55分;2018年8月13日与罪犯王金打架扣65分;2020年12月13日该犯因辱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分,技术:7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次,共计:14.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获物质奖励1次;2018年10月23日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4月25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3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15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周德应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今年前有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并因此于2021年3月17日被裁定不予减刑,且余刑不足,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应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周德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罗玉州,男,2000年1月12日生,穿青人,中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玉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62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 4次,共计:17.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3日获表扬1个;2021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罗玉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玉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州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罗玉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李佳佳,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佳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该犯上诉后,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更306号刑事裁定,不具悔改表现,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7年6月14日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17年8月1日殴打罪犯杨文扣65分;2017年12月与罪犯路言刚打架扣65分;2018年12月20日该犯在监室殴打罪犯安开文被扣65分;2019年5月16日罪犯李佳佳违反队列纪律,在干警处理过程中极力反抗,事后威胁干警,被记过处罚扣6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 分,技术:7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22次,共计:13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8月13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27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22日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7月27日获表扬1个;2021年2月10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佳佳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且今年前有严重、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并因此于2021年3月17日被裁定不予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佳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毛成刚,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2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11月12日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 分,技术:100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31次,共计: 285.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6日获表扬1个;2019年5月24日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31日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3日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1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毛成刚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其于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37个月间共31个月劳动改造被扣390.59分,2019年10月因违规教育改造被扣分195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毛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成刚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毛成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伍豪祥,男,1974年3月1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伍豪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36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更2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100 分,技术:79分,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劳动改造扣分3次,共计:22.75 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4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2021年6月23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伍豪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伍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豪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伍豪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李明恒,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该犯劳动扣分累计12次,共计95.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1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明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且犯罪情节为强奸幼女,性质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恒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明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李长军,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长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长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6分,心理健康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8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3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长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长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蒋金龙,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金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9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赃款人民币326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4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4月20日因只用二类违禁物品扣45分;2020年8月1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0年11月28日因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安全教育95分,心理健康教育96分,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蒋金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刑 未履行,且2020年4月违规被扣45分、8月违规被扣10分、11月违规被扣25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金龙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蒋金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罗小海,男,1989年9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小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8月5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0年8月5日因与罪犯张庆后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83分,安全教育87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文化教育高小语文:68分、数学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每月都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罗小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强奸幼女,性质恶劣,且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共14个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2020年8月违反监规被扣55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罗小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吴德根,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待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德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81839元。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7分,安全教育99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已履行:退赃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27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0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吴德根诈骗金额巨大,虽在判决时已履行罚金刑5000元及退赔20000元,但仍有大部分退赔未履行,而其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消费周期内共消费5304.85元,月均消费442.07元,远高于同监罪犯人均消费234.49元,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剩余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德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根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吴德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张清云,男,1999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清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8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9月4日因不服从干警指令扣25分;2020年2月10日因与罪犯田茂海打架扣300分;2020年6月23日因利用劳动工具从事无关事宜扣25分;2020年12月10日因辱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8分,技术教育98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清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虽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多人强奸未成年人,性质恶劣,且2019年9月违规被扣分25分,2020年1月严重违规被扣300分,2020年12月违规被扣30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清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张波,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该犯刑期更正为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4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7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郑朝学,男,1974年9月12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原任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拆迁办副主任(科级)。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朝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朝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郑朝学所退赃款人民币11903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7分,技术教育92分,安全教育98分,心理健康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3日获1个表扬;

2021年7月21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郑朝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朝学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郑朝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张红祥,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5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19年2月1日,该犯殴打他犯,扣教育改造65分,2019年12月5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教育改造10分,2020年4月10日,该犯因殴打他犯,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85分,技术教育89分,安全教育97分,心理健康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5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红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且2018年12月违规被扣65分,2019年11月违规被扣10分,2020年3月违规被扣300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红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邓连书,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黔西县中心医院设备科原副主任(主持工作)。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连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邓连书上交的涉案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2020年3月17日在开饭时用饭喂老鼠,故意浪费粮食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政治教育88分,文化改造综合统考94分,技术教育免考。安全教育87分,心理健康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所得赃款262000元已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6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22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邓连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连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连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邓连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杨松,男,2000年6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6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4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0,思想政治教育96,

安全知识教育70,岗位技术教育92,文化教育97。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金汝泽,男,1999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66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汝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政治教育92,

安全知识教育70,岗位技术教育90,文化教育97。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3日获1个表扬;

2021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金汝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汝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汝泽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金汝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胡江,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8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黔05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政治教育92,

安全知识教育70,岗位技术教育95,文化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

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胡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江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胡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徐浩锋,男,1998年12月1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浩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7,思想政治教育98,

安全知识教育97,岗位技术教育94,文化教育96。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徐浩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浩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浩锋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徐浩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蒙波,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66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思想政治教育81,

安全知识教育80,岗位技术教育95,文化教育96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蒙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蒙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波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蒙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谢春林,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春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8,思想政治教育84,

安全知识教育93,岗位技术教育95,文化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谢春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春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谢春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向德平,男,1989年1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6日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德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2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5,思想政治教育93,

安全知识教育78,岗位技术教育94,文化教育95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15日获1个表扬;

2021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向德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向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平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向德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朱江勇,男,1999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6日经贵州省水城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9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1,思想政治教育94,

安全知识教育69,岗位技术教育80,文化教育68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89分;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表扬1个;

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1个。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朱江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勇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朱江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李仁畅,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捕前系银行职员。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仁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心理健康教育93,思想政治教育87,

安全知识教育97,岗位技术教育96,文化教育91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仁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仁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畅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李仁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杨洪林,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7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安全教育75分,心理健康教育79分,文化教育86。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洪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林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洪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杨发贵,男,1974年1月21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6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42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74分,安全教育80分,心理健康教育77分,文化教育82。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得1个表扬;

2021年5月28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杨发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贵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杨发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张伟伟,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5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黔04民终1481号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张伟伟在其刑满释放半年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李荣贵、李开鑫支付人民币25023.2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9年9月3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安全教育93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84分,文化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24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2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获得1个表扬。该犯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张伟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伟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张伟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陈顺友,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顺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黔04刑终217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安全教育85分、技术教育免考,心理健康教育73分,文化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陈顺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友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陈顺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太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糜祖芹,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公司职工。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9日,经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糜祖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黔04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送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20年3月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安全教育83分,心理健康教育88分,文化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79分,同年9月被扣0.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12日获1个表扬;

2021年4月13日获1个表扬。该犯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糜祖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其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履行财产刑判 项,可从宽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糜祖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糜祖芹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月11日

附:罪犯糜祖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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