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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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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7526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34号)

罪犯李文发,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因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现在贵州省普定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普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文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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