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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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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22710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规范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罪犯考评等级评定是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主,结合其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综合因素,依据罪犯考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罪犯考评等级的执法管理活动。

  第三条 罪犯考评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每月考评基础分一级12分、二级1 0分、三级9分、四级7分、五级5分。

  不定考评等级的罪犯,考评等级基础分为O分,考评时只计奖、扣分。

  罪犯在严管期间取消考评等级基础分,只计奖扣分。

  第四条 罪犯考评等级每3个月评定一次,其中原判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每个月评定一次,一般应当逐级升降。

  考评等级的升降应当对照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等方面的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情况。评估合格的可以升级,不合格的应当降级。

  罪犯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降级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不需要进行评估。

  第五条 罪犯考评等级的初次定级,由分监区根据定级标准进行初审,将定级情况进行公示后,填写《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公布。

  第六条 罪犯考评等级的升级由罪犯本人写出申请,责任警察初审,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罪犯考评等级的降级由警察提出事实和依据,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一、二考评等级的定级、升、降级应当报监狱审批,且一级考评等级的罪犯不得超过押犯的15%,二级考评等级的罪犯不得超过押犯的25%。

  第九条 新收罪犯经入监教育期满考核合格的,考评等级定为五级。

  本办法施行前在押罪犯的初次定级标准由各监狱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评等级:

  (一) 狱内又犯罪被加刑不满6个月的;

  (二) 因违规违纪被禁闭不满3个月的;

  (三) 因解回再审被加刑不满3个月的;

  (四) 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教育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五) 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的;

  (六) 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

  (七) 其他不宜评定考评等级的。

  第十一条 五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为:

  (一)基本能认罪服法;

  (二)能服从管理,了解《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三)参加政治、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四)能积极参加劳动。

  第十二条 四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为:

  (一)认罪服法,按规定书写认罪书,不隐瞒身份、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3个月内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且无一次性4分以上扣分;

  (三)接受政治、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态度端正,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掌握基本劳动技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三条 三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为: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不隐瞒余罪,不无理缠诉;

  (二)能维护改造秩序,熟悉并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3个月内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且无一次性2分以上扣分;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达标;

  (四)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四条 二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为:

  (一)能制定改造计划,主动认罪悔罪;

  (二)能积极制止他人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改造秩序,3个月内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且月均奖分不低于2分;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表现良好,参加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成绩合格,政治学习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熟练,劳动任务完成较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为:

  (一)制定积极向上的改造计划,能公开悔罪,参加现身说法或规劝他犯认罪悔罪,能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及犯罪线索或主动制止、劝阻他犯违规违纪;

  (二)积极维护改造秩序,3个月内无扣分且月均奖分不低于3分;

  (三)积极参加读书等监区文化活动,政治、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良好;

  (四)劳动积极,技能熟练,劳动任务完成良好,能帮助他犯提高劳动技能或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六条 罪犯考评等级升级条件为:

  原判刑期一年以上的:

  (一)不评定考评等级的罪犯,改造表现达到五级评定标准的可以评定为五级;

  (二)考评等级为五级的罪犯能认识犯罪危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3个月内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且无一次性4分以上扣分等级评估合格的,可以升至四级;

  (三)四级考评等级的罪犯能认罪,遵守规范,接受教育,参加劳动,3个月内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且无一次性2分以上扣分,等级评估合格的,可以升至三级;

  (四)三级考评等级的罪犯能认罪悔罪,熟记并遵守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连续6个月保持三级,3个月内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且月均奖分不低于2分,等级评估合格的,可以升至二级;

  (五)二级考评等级的罪犯有悔改表现,维护改造秩序,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连续9个月保持二级,3个月内无扣分且月均奖分不低于3分,等级评估合格的,可以升至一级。

  原判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一个月内无扣分,且等级评估合格的,可以逐级升级。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3个月内无扣分,且等级评估合格的,可以逐级升级:

  (一)未成年犯、老年犯、病犯、残疾犯;

  (二)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罪犯;

  (三)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不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第十七条 罪犯考评等级降级条件为:

  (一)考评等级为一级的罪犯3个月内有扣分或月均奖分低于3分或改造表现不符合一级认定标准,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降至二级;

  (二)考评等级为二级的罪犯3个月内累计扣分超过2分或3个月内月均奖分低于2分或改造表现不符合二级认定标准,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降至三级;

  (三)考评等级为三级的罪犯3个月内累计扣分超过4分或有一次性2分以上扣分或改造表现不符合三级认定标准,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降至四级;

  (四)考评等级为四级的罪犯3个月内累计扣分超过6分或有一次性4分以上扣分或改造表现不符合四级认定标准,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降至五级。

  (五)原判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1个月累计扣分超过2分的,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逐级降级。

  第十八条 罪犯受到行政警告处罚的,应当自受到处罚当月起,考评等级降一级;受到记过处罚的,应当自受到处罚当月起,考评等级降两级;受到禁闭处罚的,应当自受到处罚当月起,不评定考评等级。

  (一)四级考评等级的罪犯受到行政处罚降至五级的,受到记过处罚的延长五级考评等级3个月;

  (二)五级考评等级的罪犯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警告处罚的延长五级考评等级3个月,受到记过处罚的延长五级考评等级6个月。

  第十九条 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得评定为一、二考评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应当在第一次减刑裁定生效后方可评定为一、二考评等级;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再次获得减刑后方可评定为一、二考评等级。

  (一)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毒品犯罪再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三)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累犯或狱内又犯罪被加刑等依法应当从严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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