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598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用国家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公职入员借用国家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公职人员是上述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依法授权履行公共职务的聘用人员、村干部等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包括单位日常零星办公支出、差旅费、培训费、课题费等。非公务事项一般不得借支公款。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借款原则
第六条 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
混淆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
第八条 销账留案原则.核销借款应建立备查账,对已核销借款进行水久追溯。若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借款的,应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借款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借款审批制度,控制公款借用额度。一般性支出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领导与财务部门负责人按本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额审批;重大
借支纳入单位“重大事项”由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条 单位备用金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大额资金的个人借款行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大额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用公款时,必须规范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教额和承诺的还款时间,大额资金借款须附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报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审核监督,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对明显超出实际资金需求、手续不齐全、未按程序审批的借款,不得办理任何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科研类等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个人借支项目资金或将项目资金借支后挂靠在个人名下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符合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财务人员不予报账核销。
第四章借款清算期限
第十五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个月内,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其他特殊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7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扣款通知书,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从借款人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
第十八条 经查实无法一次性还清的,要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第五章借款核销方式
第十九条 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借款、先认定损失,再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认定损失,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根据公安机关出具
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进行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追偿的,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
(二)因战争、国际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
(三)其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一般应当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确实无法归还的个人借款的,借款人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单位应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特定事或的单位内部证明等材料,报经单位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核销后。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政部门在核销要件完整、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我同级政府审批。并及时下达单位同意其核销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核销申报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借据及相关支付凭证(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
借款审批手续证明复印件;
(三)情况说明;
(四)本单位纪检、财务负责人意见、同意核销的党组会议纪要;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资产清
查专项审计报告;
(六)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七)证明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无偿还能力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同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核销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强化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负责人对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核销借款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审计结果和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问责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情况的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三重一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制定本部门公职人员借用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并报同级财政
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