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严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司法部第77号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贵州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适用于本监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依据。
第三条 成立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等业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科及监区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对提请减刑假释材料的初审和太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办理。
第四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规程,由监狱评审委办公室结合实际公布工作时间安排和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各级各部门按程序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签署意见,执法议事讨论必须有2/3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有保留意见的,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备查,对合议情况应全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一)监区、分监区召开会议进行减刑动员教育,组织罪犯小组进行评议推荐,罪犯写认罪悔罪书,提出申请;
(二)分监区根据罪犯的申请、推荐情况召开集体警察会议,讨论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形成分监区集体意见,公布一榜,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三)监区长办公会讨论。监区长主持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监区全体领导、监区分管刑罚执行的警察及分监区分管领导参加,结合罪犯改造表现对分监区呈报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讨论减刑幅度,形成监区意见,公布二榜,汇集相关材料上交刑罚执行部门;
(四)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是否适当和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主管副监狱长主持召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监狱监察科负责人列席履行监督工作职责,会议应通知驻监检察官列席参加,由刑罚执行部门负责初审汇报,与会人员集体评审,逐一提出减假建议,将评审结果在狱内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期7个工作日;特殊需要,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监狱长批准,不执行公示程序。
公示期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收集意见,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及时进行解释答复或开展调查,提供证据报评委会形成统一意见,告知复核结果,监察科参与复核监督;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报送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以及涉黑犯罪的首、主犯、副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七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情况表》含电子文档);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
(六)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院。
第十条 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监狱如果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原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现场管控;
(二)《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的发函由监区提出建议,刑罚执行部门及时填写寄出;
(三)办理材料各级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严格依法审查,落实责任绩效,业务部门适时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性作总结调研,向领导及政工部门提出考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