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依法治监水平,促进公正执法,进一步统一、规范和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2日司发通〔2001〕105号)、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狱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狱管〔2010〕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狱务公开组织保障体系,成立监狱狱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狱长任组长,分管副监狱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及监区主、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狱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下设办公室在刑罚执行科,建立工作台帐。
第三条 监狱狱务公开工作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副监狱长担任,确立公开承诺工作的联络员为刑罚执行科科长。
第四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布刑罚执行科电话及监察科电话为举报电话,设值班接听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设置监狱长信箱。在监区和会见室设置监狱长信箱,作为收集狱内外信息、了解罪犯履行情况及罪犯亲属对监狱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信箱由狱务公开办公室专人负责定期每月5日开启,及时将收集信息报监狱长亲自处理。
第六条 落实开展监狱长接待日制度。对内接待通过罪犯事先预约或召开犯人大会等形式进行,监狱长亲自带队到监区进行监管工作巡查检查、接待罪犯反映问题,每月不低于一次;对外接待半年举行一次,通过电话通知、罪犯会见告诉、公示栏公布等形式,确定接待日在监狱会议室或会见室设置工作台,由监狱长或代为接待的监狱领导介绍监狱执法、罪犯改造等情况,并针对罪犯亲属、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第七条 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监狱接待日、信件、电话咨询有关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解答并做记载。对罪犯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反映举报监狱执法方面的问题,要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查处结果能够反馈的应当及时反馈。对举报监狱警察执法执纪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设立狱务公开栏、公示栏。在会见室和各监区集体活动场所、罪犯生活区开辟设立狱务公开栏、公示栏,将狱务公开的内容、执法活动办理的条件和程序、评审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或公布,并告知反映问题的渠道。
第九条 适时印制发放《狱务公开手册》。《狱务公开手册》应当作为罪犯入监教育和日常教育的教材,监狱要确保一线干警及新入监罪犯人手一本,并在会见室适当放置部分《狱务公开手册》,以供罪犯亲属查阅了解。
第十条 聘请执法监督员。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联系,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政法机关、社会知名人士、监狱离退休干部、人民群众等相关人员中聘请聘请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定期不定期邀请他们来监狱参观视察指导,了解监狱执法和罪犯改造情况,征求对监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按要求每年2月底前将执法监督员基本信息及时整理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 召开狱务公开座谈会。每年二次,选择适当时间组织召开由执法监督员、检察室、法官、媒介员、罪犯亲属代表等组成的“监狱狱务公开工作座谈会”,征求其对监狱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