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下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家庭财产的争执往往也是寸金不让。为了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张某于2000年到广东打工学做铝合金门窗,2001年底,张某所在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发工资,张某便辞工回家。2003年1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为稳定。2005年,由于张某有做铝合金窗的技术便与他人合资开了一个小工厂,因流动资金吃紧,张某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经营。两手空空回到家后,李某嫌弃张某赚不了大钱,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李某得知张某有两笔收益,一是工厂补发的2001年4万元工资;二是合伙人2005年12月把铝合金厂卖掉后,分给张某4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的,应属张某个人财产;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20万元。
离婚后可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一方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本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到底是否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还要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应注意事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