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1914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田沟监狱罪犯亲情电话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罪犯亲情电话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贵州省监狱罪犯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每月可以拨打一次亲情电话,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增加一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增加两次。罪犯亲情电话的被叫受话对象限于罪犯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前列被叫受话对象的,被叫受话对象可以放宽至同胞兄弟姐妹。
第三条 罪犯可以登记两个受话对象的固定被叫电话号码,并经监狱核实。受话对象及被叫号码变更应当及时补办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拨打非登记电话的,须报教育改造科审批并通报狱内侦查科。
非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罪犯不得拨打国际长途电话。
第四条 罪犯拨打亲情电话应当向分监区提出申请,分监区审核后,报监区审批。
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罪犯拨打国际亲情电话,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监区同意,报教育改造科和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监区应当设立专门的亲情电话。罪犯拨打国内、国际亲情电话按照电信部门收费标准据实收费。
第六条 罪犯应当在监狱规定的时间内拨打亲情电话,确需在非规定时间内拨打亲情电话的,须经监区领导批准。
罪犯拨打亲情电话每次限于一名受话人,通话时间一般限于五分钟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分钟,最多不得超过八分钟。
第七条 监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亲情电话。
负责管理亲情电话的监狱警察应当做到亲自登记号码、亲自拨打、亲自监听。罪犯与亲属通话前,负责管理亲情电话的监狱警察须验明受话对象的身份,发现其与登记的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终止通话。
罪犯应当使用汉语通话,确因不会汉语的,罪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难以辨别的方言通话过程的录音交狱政管理科处理。
罪犯不得使用隐语、暗语通话,非外国籍、无国籍的罪犯不得使用外国语言通话。
负责管理亲情电话的监狱警察发现罪犯通话中有反改造或泄漏监狱秘密的语言时,应当立即终止通话。对于通话中的异常情况,应详细登记并及时向罪犯所在监区通报。
第八条 教育改造科应当定期通过网上查询或到电信部门打印话单等形式,对亲情电话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报请监狱分管领导处理,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九条 罪犯违反亲情电话管理规定的,可以视情节给予停止一至六个月内不得拨打亲情电话的处罚。
第十条 罪犯有《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规定的严重、较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三个月内、两个月内、一个月内不得拨打亲情电话;因余罪、漏罪、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受到禁闭、记过、警告处罚的,六个月内不得拨打亲情电话。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监狱之前制定的罪犯亲情电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贵州省田沟监狱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