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2795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4-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减刑宣判大会 |
宣判如下:对罪犯胡浪、蒲方庆、彭胜、张丹润、杨建义、黎滔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对罪犯李安成、莫兴平、杨杰、张泽、冷光军、王钊、何明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对罪犯张金强、杨飞林、梅高强、李大华、杨朝禄、舒江龙、文连智、张小林、曾杰、王照友、何乾江、徐伟、王远清、娄勤波、杨方俊、刘文利、邵龙、袁国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对罪犯苏江、陈方林、代朝玉、杜尚万、陈大权、雷国四、彭海、李景维、危登科、焦登尧、李洪、黄大海、刘雨、陈富贵、刘超雄、申庆伟、鄢洪超、郑维强、何小飞、代常俊、朱正爱、卢贵涛、曾祥远、张光建、李淋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对罪犯周堂军、金方宇、陈明齐、张月海、母元杰、张振兴、李健、苟建国、袁吉军、田兴见、王小波、张进富、钟淑贵、赵志强、黄光辉、冯胜泽、钱昌盛、何健、何天鸾、赵仁新、安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对罪犯李滔、周明路、冯成、余海强、汪旭、林建红、柳阳、万晓松、赵志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对罪犯杨思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对罪犯许浪子、陆定刚、曾清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对罪犯黄远方、黄右军、张元林、张进、罗江兵、王正喜、何友波、吴华华、赵支阳、何宣伦、胡小林、李鸿、许奎、倪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对罪犯杨海生、赵成立、褚德方、吴景和、冯乔江、李文海、古登强、杨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罪犯朱荣、尹子贤、陈杨、尚德俊、王体才、史正伦、骆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对罪犯李之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对罪犯何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