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2796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7-2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严格执法,规范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结合本监工作实际,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监狱分管领导负责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进行督导,并就有关事宜与相关方沟通;刑罚执行科负责收集、转递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并建立工作台帐。
第三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转送途径。
(一) 罪犯可以将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直接交监狱分监区人民警察转送;
(二) 罪犯可以将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直接投入监狱内设置的局长信箱、监狱长信箱以及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检察信箱转送;
(三) 罪犯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上级领导机关以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 罪犯可以委托亲属或律师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 监狱通过设置信箱、设立监狱长、监区长接待日以及干警直接受理等途径,畅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第五条 监区、分监区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村料后,填写《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登记簿》,3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刑罚执行科。
第六条 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村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初步检查分类,填写《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村料转递单》,5个工作日内转递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不得扣押。
第七条 材料登记、转递和处理
(一)罪犯申诉材料的转递由经办人员及时登记,办理转送有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罪犯检举材料的处理
1、罪犯检举狱内又犯罪行为或线索的材料由狱内侦查部门负责查处。
2、罪犯检举社会人员犯罪行为或线索的材料及时登记并转送有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处。
(三)罪犯控告材料的处理
1、罪犯向监狱控告狱内其他罪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材料由狱内侦查部门负责查处。
2、罪犯向监狱控告人民警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材料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3、罪犯向人民检察院或上级领导机关控告监狱人民警察或社会其他执行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材料,交由监狱纪委、监察部门转送有关部门查处。
4、罪犯直接写给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申诉、控告、检举的信件不受检查(写给个人的信件不应视为写给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登记后及时寄出。
第八条 监狱相关部门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处理的结果应书面告知罪犯,并由罪犯签收。不具名材料经调查属实的,在适当范围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罪犯检举情况查证属实,应及时对检举人给予兑现相应奖励,对被检举人由有关机关或部门落实相应处罚。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认定检举人确有重大立功或立功表现的,按规定呈报人民法院兑现相应刑事奖励。
第十条 对于无理缠诉的罪犯,做好针对性的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端正态度,接受改造;对于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罪犯,应及时对其进行讯问,了解其控告的原因和目的,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罪犯申诉被驳回或其他罪犯思想、情绪产生波动情况的,分监区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