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27976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8-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假释罪犯社区矫治注意事项 |
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其身份由服刑人员变为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对其的监督管理权。
如果被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裁定假释罪犯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也是当你们走出监门那一刻,警官给予的最后一次提醒和告诫。(刑罚执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