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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官审查认定,被告人小A、小B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共同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最终小A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小B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