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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4209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3-352号
文  号: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3-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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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3号
罪犯潘龙龙,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都匀市。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龙龙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4号
罪犯余永华,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江口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以(2014)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5号
罪犯袁光绪,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现住地:贵州省沿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600元(均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光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6号
罪犯邹维忠,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维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赵清剑,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都匀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未退赔)。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清剑予以减刑建议提请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8号
罪犯吴远米,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侗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远米予以减刑建议提请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谢建荣,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白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3)方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建荣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0号
罪犯余正生,男,194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4)德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系老年犯。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极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正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姚茂富,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玉屏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5日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以(2008)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赃款20576元(未退赔),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系累犯。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2011年12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个月;2013年10月2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5年5月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10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富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2号
罪犯李广学,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3号
罪犯伍文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镇宁县。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以(2012)镇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2014年11月21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炎予以减刑1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4号
罪犯黄树平,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侗族,原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岑巩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4)玉刑初字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树平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5号
罪犯徐金池,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荥阳市。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以(2015)习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金池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6号
罪犯刘洪亨,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4)汇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亨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7号
罪犯丁华松,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黔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华松予以减刑3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8号
罪犯朱海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小学文化,原住浙江省富阳市。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2013)天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挪用资金27.035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吴太朋,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正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0)汇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6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太朋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饶贵刚,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3)黔方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2015年3月2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贵刚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石和祥,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惠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5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2500元(已缴纳1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2015年2月1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和祥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王国富,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布依族,农民,文盲,原住贵州省惠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2015)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王国富、韦国志共同赔偿14800元(被告人韦国志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富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王友友,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织金县。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4年8月8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14)清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4号
罪犯陈厚才,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3)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2015年3月2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厚才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5号
罪犯丁本堂,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威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黔毕中刑终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带民事赔偿33448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本堂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6号
罪犯伍瑞刚,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紫云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
11月28日止。2015年2月1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瑞刚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7号
罪犯石正勇,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毛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1万元);责令共同赔偿139950元(已履行2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2015年5月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正勇予以减刑1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8号
罪犯邓志贵,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瓮安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2015年5月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39号
罪犯滚约付,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4)从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已缴纳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250元(未履行,有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调查表)。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滚约付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0号
罪犯詹金林,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户籍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4)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金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1号
罪犯王勇和,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2号
罪犯谢文义,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修文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4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以(2015)修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义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3号
罪犯银松,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银松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4号
罪犯袁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4)方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5号
罪犯瞿桥笔,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盘县。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以(2012)黔盘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2013年12月2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5年5月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和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桥笔予以减刑10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6号
罪犯刘利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以(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2014年4月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15年8月2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和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利军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7号
罪犯封传伟,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137661.09元(已赔55000元,有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调查表和当地村委会、镇民政办出具的受灾证明材料)。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传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8号
罪犯何宣权,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5)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宣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49号
罪犯杨文勇,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3)方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勇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50号
罪犯申明义,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印江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以(2013)印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明义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潘海君,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以(2012)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1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2015年9月18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海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52号
罪犯张新,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万山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东狱减建字第353号
罪犯石海明,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毕节市。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4)黔七刑初字第7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系老年犯。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海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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