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3328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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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黔东狱假建字第23号-47号) | ||
文 号: |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3号
罪犯陈X,男,1993年5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团结乡青林村青林组。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2014年11月11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4号
罪犯李XX,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兴义市南盘江镇箐口村石家组。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3年4月9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3)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23606.62元(已赔偿25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2013年7月9日从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5月8日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高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5号
罪犯李X,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云台路烟草局宿舍A栋1单元1-2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以(2015)施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2015年11月18日从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6号
罪犯赵XX,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平街74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以(2015)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2015年11月18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7号
罪犯冉XX,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布依族,农民,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塘县谷硐乡命芹村命芹二组。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4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2015)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省平塘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登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8号
罪犯陶XX,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交通运输员,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大面村委新村009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5年9月9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顺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29号
罪犯冯XX,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马义村五一组141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以(2013)湄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2013年11月14日从湄潭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3日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天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0号
罪犯阳XX,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大专文化,原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财源村三星组8-06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2015年9月11日从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文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1号
罪犯李XX,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大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中路72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2015年10月12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2号
罪犯陈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罗甸县董架乡联合村董拉组40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以(2015)穗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5年9月10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宽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3号
罪犯杨X,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云场坪镇枫木坪村枫木坪组37号。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2015年11月13日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4号
罪犯周XX,男,1981年7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台江县南宫乡东老村二组。因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2015年10月15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振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5号
罪犯王XX,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柳塘村大屋基组。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以(2013)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2013年5月17日从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2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6号
罪犯冯XX,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三堡村平山组60号。因犯绑架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3)福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2013年12月18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佩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7号
罪犯杨X,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镇龙水村下寨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以(2015)瓮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2015年7月17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评监狱表扬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8号
罪犯王X,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枇杷村田坝组080号。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6月3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2015年6月17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39号
罪犯覃XX,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布依族,政府干部,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三都县周覃镇场坝村一组。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2015年11月16日从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评监狱表扬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家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0号
罪犯覃X,男,1976年2月5日出生,壮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2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2014年4月16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月2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1号
罪犯杨X,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苗族,个体,专科文化,原住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新兴大道玉宇小区A栋5单元101室。因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9870元(已退),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2015年6月18日从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2号
罪犯曾X,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侗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富爷脑15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以(2015)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2015年11月18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评综合记功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3号
罪犯刘XX,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西门街126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以(2015)黎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48365.76元(经双方协商履行38000元)尚欠部分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免于赔偿,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2015年4月17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4号
罪犯杨XX,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岑巩县大有镇茂隆村桐木寨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以(2015)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2015年10月15日从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承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5号
罪犯张XX,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环城南路340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2015年6月11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6号
罪犯王XX,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水城县鸡场乡箐头村兴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黔钟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2012年12月10日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鱼洞监狱。2013年2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东狱假建字第47号
罪犯黄XX,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凯里市”XX休闲城“总经理、股东,高中文化,原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桐木镇上丰坡村和平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环城西路5号1栋3010室。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5)凯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7137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2015年9月8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渊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