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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3332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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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2017年5至7月份罪犯减刑建议书
文  号:
2017年5至7月份罪犯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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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4

罪犯瞿XX,男,1960115日出生,侗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原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甘家坝廉租房3号楼3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219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以(2014)江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731日起至2022330日止。201519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4月至2016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光芒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5

罪犯姜XX,男,1989112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于201493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31226日起至2018210日止。2014109日从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225日调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1月至2016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东华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6

罪犯余X,男,198392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918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2013)碧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354日起至2019123日止。20131211日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2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918日获裁定减刑5个月,刑止20197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4月至20163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7

罪犯尹XX,男,1972818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镇远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XXXX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916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已没收59106元);继续追缴赃款925645.46元(已履行)。刑期自20111024日起至20191023日止。20131014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123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827日经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1024日起至20194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6(20153月至20162;20163月至20172月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柞钧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8

罪犯张X,男,1995125日出生,汉族,原系理发店员工,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坝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519日;2015922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5)仁刑初字第138号;(2015)仁民初字第02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浪、张小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汪金涛损失29213.28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1012日起至2018411日止。2015617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4(20159月至20168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20169月至20173月剩余积分评表扬1)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浪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9

罪犯杨X,男,1968829日出生,苗族,职工,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从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1015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从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415日起至2023414日止。2015119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1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3个表扬(20162月至20172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0

罪犯杨XX,男,197562日出生,侗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53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未缴纳),杨文尧等5人将所盗耕牛的总价值3239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刑期自2012319日起至2021318日止。2013716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9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331日经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319日起至20205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4(201512月至201611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201612月至2017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尧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1

罪犯唐XX,男,198762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10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410日起至2021109日止。2012125日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9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410日起至202010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5月至20165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评表扬3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琪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2

罪犯伍XX,男,1979111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114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2899.38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84日起至201883日止。20141215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2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20153月至20163月综合记功一次;20164月至20173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祖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3

罪犯许XX,男,19827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慈利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1014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时已履行)。刑期自2013928日起至2021927日止。20141111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和20163月至2017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中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4

罪犯杨X,男,197487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3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5)凯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800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41120日起至20191119日止。20154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5

罪犯贾XX,男,199149日出生,汉族,务农,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正安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1017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以(2013)正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65860元(未退)。刑期自2013328日起至2019327日止。20131118日从正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82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328日起至20188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3月至20162月和20163月至2017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祥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6

罪犯胡XX,男,1996822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1011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326日起至2021925日止。20141114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和20163月至2017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朝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7

罪犯王XX,男,1990925日出生,初中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08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绥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1231日起至2022228日止。20141117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和20163月至2017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8

罪犯陈XX,男,1973122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915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2014)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共同赔偿22880元(未赔),20152月、201612月二次违规扣8分。刑期自20131215日起至20171214日止。20141014日从平塘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2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1月至20163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20164月至20173月评监狱表扬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章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9

罪犯罗XX,男,19951129日出生,布依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都匀市良亩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715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5)都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114日起至202053日止。2015817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0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11月至2016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彪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0

罪犯令狐XX,男,1963318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129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元(未缴纳),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710日起至202279日止。2015116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4月至20173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荣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1

罪犯游XX,男,1979720日出生,仡佬族,无业,大专文化,原住贵州省道真县忠信镇。因犯强奸罪、诈骗罪,于201565日被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以(2015)道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864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124日起至2017123日止。2015617日从道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9月至2016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晓勇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2

罪犯王X,男,19767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14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430日起至2018429日止。20141118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2月至20166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3

罪犯牟X,男,198592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沿河县黄土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519日被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30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1016日起至2018415日止。2015612日从沿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9月至2016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4

罪犯李XX,男,1989122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310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以(2015)镇刑初字第000 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24日起至201823日止。2016415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静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5

罪犯杨XX,男,1967106日出生,苗族,无职业,大专文化,原住户籍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现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公园171单元602室。因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于20155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114日起至2024113日止。20156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9月至2016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6

罪犯赵XX,男,1983327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不识字文化,原住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因犯强奸罪,于2015527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41012日起至2020411日止。2015612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9月至20169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7

罪犯陈XX,男,199012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因犯强奸罪,于201541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5)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85日起至202284日止。2015415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月表扬(20157月至2016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阳萍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8

罪犯李XX,男,1962727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112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628日起至2022627日止。2015116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4月至20166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9

罪犯韦XX,男,198387日出生,水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独山县本寨乡。因犯盗窃、盗窃罪,于2015318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5)都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共同退赔款30848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41116日起至2018527日止。2015415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因盗窃罪(漏罪)2016118日经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并处罚金10000元。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兴乾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0

罪犯吴XX,男,1987723日出生,苗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三都县普安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311日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以(2015)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612日起至2022411日止。201548日从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7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1

罪犯万X,男,198954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72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4)红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3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44日起至2022103日止。2014814日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024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5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44日起至20226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6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青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2

罪犯郑XX,男,19644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11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方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726日起至2022125日止。20152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4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5月至2016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禄荣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3

罪犯文XX,男,196811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雷山县郎德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35日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以(2014)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1889.50(未履行)。刑期自20141010日起至201849日止。201558日从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72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3个表扬(20158月至2016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志林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4

罪犯杨XX,男,1994320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12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东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元);共同退赔赃款23222.2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313日起至20191012日止。20131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130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922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313日起至201810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5个表扬(20155月至2016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2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5

罪犯张XX,男,1976127日出生,苗族,原贵定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部经理,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因犯诈骗罪,于2014819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以(2014)贵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6.4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3913日起至2019912日止。201499日从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125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5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期变更为自2013913日起至20194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6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6

罪犯刘XX,男,1980328日出生,汉族,原贵州地质勘察院工人,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清镇市新店镇。因犯强奸罪,于201471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14)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322日起至2021321日止。2014910日从清镇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125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5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322日起至20209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7

罪犯何XX,男,197382日出生,汉族,原贵州天马公司职工,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71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4)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56日起至201955日止。2014815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024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5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56日起至20181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1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8

罪犯田XX,男,1981315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928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以(2012)江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531日起至2017530日止。2012117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1213日调东坡监狱,201381日解回重审,2014623日送回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210日因(漏罪)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温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并处罚金5000,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5,并处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并处并处罚金10000元。201642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531日起至201912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连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9

罪犯李X,男,199422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乡。因犯抢劫罪,于2014101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2014)南刑初字第1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35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529日起至20191128日止。20141111日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3月;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0

罪犯刘XX,男,1974420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塘县摆茹镇。因犯强奸罪(未遂)罪,于20141110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2014)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621日起至2018620日止。20141212日从平塘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21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3月至20163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2个;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敏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1

罪犯卢XX,男,197262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因犯盗窃罪,于20141028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4)凯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38536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616日起至2018615日止。20141118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6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20163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二次转换为4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国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2

罪犯叶XX,男,19756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江西省吉安县敖城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217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以(2012)黔水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200元)。刑期自2011912日起至2015311日止。201237日从水城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510日调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3111日因漏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6个月,并处并处罚金9000,刑期自2011912日起至2019311日止;2015922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912日起至20189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4月至20163月;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庆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3

罪犯杨XX,男,1987104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锦屏县钟灵乡。因犯盗窃罪,于20121128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以(2012)锦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25378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2622日起至2022621日止。201318日从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9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622日起至20216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7个表扬(20154月至20163月;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4

罪犯田XX,男,19754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421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以(2015)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已缴纳)。刑期自20141219日起至2018618日止。2015514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72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8月至2017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高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5

罪犯杨XX,男,1975817日出生,畲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麻江县碧波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1120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4)福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已缴纳)共同赔偿2952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322日起至2018321日止。20141215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21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3月至2016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辉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6

罪犯孙XX,男,198711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013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未缴纳)。刑期自2013426日起至2019425日止。20141111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1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20163月至2017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明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7

罪犯杨XX,男,196723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河镇。因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于2014915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239日起至202238日止。201519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4月至2016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景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8

罪犯谢XX,男,198142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13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已缴纳)。刑期自20131113日起至20201112日止。20152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4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5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维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9

罪犯王XX,男,1996103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311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322日起至2021721日止。2015410日从纳雍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7月获评改积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0

罪犯杨XX,男,198247日出生,苗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紫云县松山镇。因犯抢劫罪,于201539日被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以(2015)花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916日起至2018815日止。201548日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7月获评改积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启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1

罪犯田XX,男,1978918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沿河县中界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215日被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4)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赃款425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527日起至2022526日止。2015113日从沿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4月至2016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南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2

罪犯罗XX,男,1991212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61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105日起至202044日止。201283日从关岭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1011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101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6413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刑期变更为自2011105日起至201810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11月至2016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3

罪犯杨XX,男,19781129日出生,侗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邦洞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1214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2012)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291日起至2022831日止。201318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8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5129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91日起至20218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7个表扬(20153月至20162月,20163月至20172月获评改积2次转换为6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4

罪犯龙X,男,1987116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寨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1130日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已缴纳300)退赔12988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244日起至202043日止。2013110日从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130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4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8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44日起至20195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4月至20163月,20164月至2017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5

罪犯龙XX,男,19941017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盘石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129日被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7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81日起至2018731日止。2015114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4月获评表扬2个(20154月至20164月获评综合记功1次转换2个表扬);20175月获评表扬2个(20165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江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6

罪犯付XX,男,19856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长坝乡。因犯强奸罪,于201532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141215日起至20181214日止。2015410日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7月至2016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8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榜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7

罪犯刘X,男,1980127日出生,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1113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2015)天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817日起至2018216日止。20151210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2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6月获评表扬1个(20163月至20173月获评监狱表扬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芯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8

罪犯令狐XX,男,196792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210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918日起至2022917日止。2015116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4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7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荣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9

罪犯余XX,男,1961111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121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绥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1021日起至20181020日止。2015119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4月至2016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5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甫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0

罪犯姜XX,男,198096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剑河县敏洞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1212日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以(2014)剑刑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继续向姜通权、杨泽东追缴43925元,退赔李再富、王通华共计17925元,尚余2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62日起至201971日止。201519日从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4月至2016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6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通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1

罪犯贺XX,男,1978215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涪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1215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共同犯罪违法所得18万余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326日起至20231123日止。201519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4月至2016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5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建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2

罪犯邓XX,男,199411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惠水县羡塘乡。因犯强奸罪,于2015313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以(2015)惠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1025日起至20181024日止。201549日从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7月至20166月获评综合记功1次转换2个表扬;20167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乔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3

罪犯李XX,男,196810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兴隆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55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41126日起至2021519日止。2015612日从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9月至2016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11月至2017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4

罪犯周XX,男,19849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323日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麻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915日起至2022314日止。201548日从麻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7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远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5

罪犯姜XX,男,1991319日出生,苗族,无业,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沿江路。因犯抢劫罪,于20141113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4)凯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33日起至201832日止。2014129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21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评3个表扬(20153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7月至2017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润泽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6

罪犯李XX,男,19702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11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1025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92日起至2018824日止。20152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4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5月至2016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9月至2017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7

罪犯杨XX,男,1974115日出生,苗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13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2015)乌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8771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89日起至201968日止。201549日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10月至2017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合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8

罪犯李XX,男,1981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地松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711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3826日起至2019125日止。2014818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0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411月至2016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3月至2017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9

罪犯李XX,男,19829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216日被贵州省贵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425日起至20211024日止。20154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8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0

罪犯石XX,男,19849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安乐溪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125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326日起至2018325日止。201529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4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5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7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徳情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1

罪犯杜X,男,19795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418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以(2015)思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91395.23元(判决时已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41010日起至201849日止。2015612日从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9月至2016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10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丰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2

罪犯祝XX,男,1988119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216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91日起至2022228日止。2015410日从纳雍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7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学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3

罪犯胡XX,男,1977830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21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3419日起至2019418日止。2014314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5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12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419日起至201812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6月至2016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6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宝成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4

罪犯游XX,男,1985121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因犯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于2016316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06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1124日起至2018115日止。2016412日从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6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万超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5

罪犯龚XX,男,19928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因犯抢劫罪,于201533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925日起至2019924日止。20154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7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连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6

罪犯欧X,男,198510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化处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331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40000元(未退赔),系累犯。刑期自20141030日起至2018829日止。2015417日从黔西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7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7

罪犯张XX,男,1986716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529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321日起至2018920日止。2015615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8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9月至2016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10月至2017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政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8

罪犯朱XX,男,196344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1210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51778.47元(判决时已赔偿10000元),已获被害人谅解。刑期自201474日起至201973日止。2015116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4月至2016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8月至2017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连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9

罪犯张XX,男,1970810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于20125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 系涉黑犯罪(黑社会组织参加者)。刑期自2010115日起至2020114日止。201283日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1011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3220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5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0115日起至20192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1月至2016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20163月至2017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0

罪犯刘XX,男,199512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因犯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枪支、寻衅滋事罪,于20141212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绥刑初字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625日起至20211224日止。2015119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4月至2016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4月至2017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1

罪犯卢XX,男,19711012日出生,汉族,务农,文盲,原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因犯强奸罪,于2015716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5)仁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1129日起至20191128日止。2015814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02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3个表扬(201511月至2017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个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华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2

罪犯蒲X,男,199312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因犯强奸罪,于201573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2015)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310日起至202039日止。2015810日从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0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3个表扬(201511月至2016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3

罪犯吴XX,男,197446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926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1121日起至20201120日止。20141113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20163月至2017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共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义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4

罪犯明XX,男,19701113日出生,彝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76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刑期自2015129日起至2018728日止。2015811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02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3个表扬。(201511月至2017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朝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5

罪犯郭XX,男,197710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辅处乡。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813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19日起至202218日止。20141111日从赫章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6个表扬。(20152月至20163月,20164月至20173月分别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629日共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昌元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6

罪犯穆XX,男,1973523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因犯强奸罪,于20141120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817日起至2018816日止。20141215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2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4个表扬。(20153月至2016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428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527日折算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科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7

罪犯唐XX,男,1983926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3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2015)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刑期自20141030日起至20181029日止。201549日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6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4个表扬。(20157月至2016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428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527日折算积分702.1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8

罪犯杨XX,男,198110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朗洞镇。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1017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以(2014)黎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4321日起至2018920日止。20141117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5个表扬。(20152月至2016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3月至20173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井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9

罪犯蔡XX,男,1970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三合镇。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1218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4)仁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655572.7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626日起至2019625日止。2015115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3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4个表扬。(20154月至2016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4月至20173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2017629日共转换为4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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