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333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2017年5至7月份罪犯减刑建议书 | ||
文 号: |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4号
罪犯瞿XX,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侗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原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甘家坝廉租房3号楼3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以(2014)江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2015年1月9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光芒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5号
罪犯姜XX,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2014年10月9日从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5日调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东华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6号
罪犯余X,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2013)碧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2013年12月11日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获裁定减刑5个月,刑止2019年7月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3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7号
罪犯尹XX,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镇远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XXXX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已没收59106元);继续追缴赃款925645.46元(已履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2013年10月14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2月3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7日经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6个(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柞钧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8号
罪犯张X,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系理发店员工,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坝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2015年9月22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5)仁刑初字第138号;(2015)仁民初字第02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浪、张小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汪金涛损失29213.28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015年6月17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4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评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浪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29号
罪犯杨X,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苗族,职工,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从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从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2015年11月9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0号
罪犯杨XX,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未缴纳),杨文尧等5人将所盗耕牛的总价值3239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2013年7月16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经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4个(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尧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1号
罪犯唐XX,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2012年12月5日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评表扬3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琪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2号
罪犯伍XX,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2899.38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2014年12月15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综合记功一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祖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3号
罪犯许XX,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慈利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时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4年11月11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中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4号
罪犯杨X,男,1974年8月7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3月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5)凯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800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2015年4月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5号
罪犯贾XX,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正安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以(2013)正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65860元(未退)。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2013年11月18日从正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祥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6号
罪犯胡XX,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2014年11月14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朝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7号
罪犯王XX,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绥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4年11月17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8号
罪犯陈XX,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2014)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共同赔偿22880元(未赔),2015年2月、2016年12月二次违规扣8分。刑期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2014年10月14日从平塘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评监狱表扬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章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39号
罪犯罗XX,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布依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都匀市良亩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5)都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2015年8月17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彪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0号
罪犯令狐XX,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元(未缴纳),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2015年1月16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荣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1号
罪犯游XX,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仡佬族,无业,大专文化,原住贵州省道真县忠信镇。因犯强奸罪、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以(2015)道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864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2015年6月17日从道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晓勇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2号
罪犯王X,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2014年11月18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3号
罪犯牟X,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沿河县黄土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30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2015年6月12日从沿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4号
罪犯李XX,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以(2015)镇刑初字第000 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6年4月15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静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5号
罪犯杨XX,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苗族,无职业,大专文化,原住户籍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现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公园1号7栋1单元602室。因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15年6月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6号
罪犯赵XX,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不识字文化,原住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2015年6月12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7号
罪犯陈XX,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5)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2015年4月15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月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阳萍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8号
罪犯李XX,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2015年1月16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49号
罪犯韦XX,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水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独山县本寨乡。因犯盗窃、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5)都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共同退赔款30848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2015年4月15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因盗窃罪(漏罪)于2016年1月18日经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并处罚金10000元。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兴乾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吴XX,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三都县普安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以(2015)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2015年4月8日从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剩余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1号
罪犯万X,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4)红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3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2014年8月14日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4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青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2号
罪犯郑XX,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方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2015年2月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禄荣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3号
罪犯文XX,男,1968年1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雷山县郎德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以(2014)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1889.5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2015年5月8日从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7月2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3个表扬(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志林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4号
罪犯杨XX,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东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元);共同退赔赃款23222.2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2013年1月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0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22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5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2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5号
罪犯张XX,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原贵定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部经理,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以(2014)贵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6.4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2014年9月9日从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5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期变更为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6号
罪犯刘XX,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贵州地质勘察院工人,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清镇市新店镇。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14)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2014年9月10日从清镇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5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7号
罪犯何XX,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贵州天马公司职工,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4)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2014年8月15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4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8号
罪犯田XX,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以(2012)江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2012年11月7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3日调东坡监狱,2013年8月1日解回重审,2014年6月23日送回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10日因(漏罪)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温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4月2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连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59号
罪犯李X,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乡。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2014)南刑初字第1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35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014年11月11日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0号
罪犯刘XX,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平塘县摆茹镇。因犯强奸罪(未遂)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2014)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2014年12月12日从平塘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2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敏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1号
罪犯卢XX,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4)凯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38536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2014年11月18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二次转换为4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国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2号
罪犯叶XX,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江西省吉安县敖城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以(2012)黔水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2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2012年3月7日从水城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5月10日调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1日因漏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2015年9月22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庆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3号
罪犯杨XX,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锦屏县钟灵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以(2012)锦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25378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2013年1月8日从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7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4号
罪犯田XX,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以(2015)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2015年5月14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7月2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高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5号
罪犯杨XX,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畲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麻江县碧波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4)福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共同赔偿2952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2014年12月15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2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辉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6号
罪犯孙XX,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2014年11月11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明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7号
罪犯杨XX,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河镇。因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2015年1月9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景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8号
罪犯谢XX,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2015年2月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维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69号
罪犯王XX,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2015年4月10日从纳雍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积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0号
罪犯杨XX,男,1982年4月7日出生,苗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紫云县松山镇。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9日被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以(2015)花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2015年4月8日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积转换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启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1号
罪犯田XX,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沿河县中界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4)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赃款425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2015年1月13日从沿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南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2号
罪犯罗XX,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2012年8月3日从关岭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1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1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6年4月13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3号
罪犯杨XX,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邦洞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2012)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13年1月8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5年12月9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7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积2次转换为6个表扬,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4号
罪犯龙X,男,1987月1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寨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300元)退赔12988元(未履行),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2013年1月10日从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0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5号
罪犯龙XX,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盘石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7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5年1月14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获评表扬2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综合记功1次转换2个表扬);2017年5月获评表扬2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江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6号
罪犯付XX,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长坝乡。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2015年4月10日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榜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7号
罪犯刘X,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2015)天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2015年12月10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评监狱表扬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芯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令狐XX,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2015年1月16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荣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79号
罪犯余XX,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绥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2015年1月19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甫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姜XX,男,1980年9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剑河县敏洞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以(2014)剑刑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继续向姜通权、杨泽东追缴43925元,退赔李再富、王通华共计17925元,尚余2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2015年1月9日从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通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贺XX,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涪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共同犯罪违法所得18万余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15年1月9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5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建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2号
罪犯邓XX,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惠水县羡塘乡。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以(2015)惠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2015年4月9日从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综合记功1次转换2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乔喜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3号
罪犯李XX,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兴隆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2015年6月12日从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周XX,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麻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2015年4月8日从麻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7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远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5号
罪犯姜XX,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苗族,无业,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沿江路。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4)凯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2014年12月9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评3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润泽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6号
罪犯李XX,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1025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5年2月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7号
罪犯杨XX,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文盲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2015)乌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8771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2015年4月9日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合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李XX,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地松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2014年8月18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李XX,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贵州省贵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2015年4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0号
罪犯石XX,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安乐溪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2015年2月9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徳情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1号
罪犯杜X,男,1979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以(2015)思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91395.23元(判决时已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2015年6月12日从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丰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祝XX,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5年4月10日从纳雍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学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3号
罪犯胡XX,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2014年3月14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5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2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宝成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4号
罪犯游XX,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因犯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06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2016年4月12日从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万超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5号
罪犯龚XX,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2015年4月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连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6号
罪犯欧X,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化处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40000元(未退赔),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2015年4月17日从黔西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张XX,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5年6月15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政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8号
罪犯朱XX,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51778.47元(判决时已赔偿10000元),已获被害人谅解。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2015年1月16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连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199号
罪犯张XX,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 系涉黑犯罪(黑社会组织参加者)。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2012年8月3日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1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3年2月20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5月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0号
罪犯刘XX,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因犯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枪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绥刑初字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2015年1月19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1号
罪犯卢XX,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文盲,原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5)仁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015年8月14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个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华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2号
罪犯蒲X,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3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2015)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2015年8月10日从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3号
罪犯吴XX,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2014年11月13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共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义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4号
罪犯明XX,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2015年8月11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朝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5号
罪犯郭XX,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辅处乡。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2014年11月11日从赫章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分别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6月29日共转换为6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昌元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6号
罪犯穆XX,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2014年12月15日从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27日折算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科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7号
罪犯唐XX,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2015)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2015年4月9日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27日折算积分702.1分,转换为1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8号
罪犯杨XX,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朗洞镇。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以(2014)黎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4年11月17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5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转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井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贵州省东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东狱减建字第209号
罪犯蔡XX,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三合镇。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2014)仁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655572.7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2015年1月15日从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获评4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6月29日共转换为4个表扬)。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