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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4370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23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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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

罪犯罗安华,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金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25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2014年11月10日从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评7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6个,在2017年7月获评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徐远,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威宁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2015年1月8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5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3个表扬;2017年5月剩余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7月28日获1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雷忠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居住地:贵州省凯里市。因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8日被镇远县人民法院以(2015)镇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2016年9月14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8月29日获1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忠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黄明忠,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以(2015)赤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39607元(已履行),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2015年11月17日从赤水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8日调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2个(2017年5月5日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7月获评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忠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陈作,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6年1月8日从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2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罗涛涛,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3418.5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5年11月18日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8日调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3个(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涛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7号

罪犯李我少呀,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文盲,原住贵州省剑河县。因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剑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2015年10月15日从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2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我少呀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8号

罪犯代传朋,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侗族,无业,大专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9号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10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2016年5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5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传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9号

罪犯潘志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水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三都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2012年7月6日从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6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3年2月2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2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6年3月1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6个(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5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3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志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0号

罪犯丁明刚,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余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0329刑初字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2016年8月8日从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8月获1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明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1号

罪犯赵成龙,男,1992年2月1日出生,苗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以(2014)思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5年1月9日从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6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2个;2017年7月获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2号

罪犯马宇,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2015年6月10日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5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7月获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3号

罪犯朱志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以(2015)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1900元(已退),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2016年1月14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2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4号

罪犯傅能海,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毕中心终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2015年12月9日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5日调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2个(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8月获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能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5号

罪犯李忠祥,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穿青人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纳雍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2016年4月12日从纳雍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2个(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8月获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6号

罪犯李,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崇遵高速路三元坝收费站收费员,大专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4)桐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2014年11月14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7个(其中6个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得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6个, 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7号

罪犯尚能运,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纳雍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2014年11月10日从纳雍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2日调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7个(其中6个为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6个, 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能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8号

罪犯彭华,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2012年8月3日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1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东坡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15日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6年1月20日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评表扬6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27日剩余积分转换为3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9号

罪犯吴帆,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黔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12)黔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2012年7月5日从黔西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6日调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15日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6年1月20日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评表扬6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27日剩余积分转换为3个表扬)。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帆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0号

罪犯石国庭,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水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榕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263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2016年4月14日从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评表扬2个(2017年5月27日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29日获评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国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1号

罪犯彭春明,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本科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东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赃款318万元(已缴纳),系职务犯罪。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2013年1月7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6月获评表扬7个(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6个;2017年6月剩余积分获评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春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2号

罪犯周善红,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贵州省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2015年2月13日从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获4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2017年5月折算积分获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善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3号

罪犯牟海,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兴刑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369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2012年12月6日从普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0日调鱼洞监狱,2013年2月2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8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6个;2017年6月剩余积分获评1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周期获评表扬1个)。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测评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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