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437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9号-150号 | ||
文 号: |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9号
罪犯邰金良,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镇远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26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6年7月18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2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积分转换获评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评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邰金良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0号
罪犯吴才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2014)天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4000元),附天柱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7执473号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4年5月13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29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7月28日获评表扬1个;2017年11月6日获评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才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1号
罪犯瞿忠明,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刑期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5年9月11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4个(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评改积1次转换3个表扬;2017年7月28日获评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忠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2号
罪犯王忠金,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1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5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2016年4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表扬2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11月6日获评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金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3号
罪犯禹迎春,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4)凯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2014年7月18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8月29日获评表扬1个;2017年12月28日获评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迎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4号
罪犯王林,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余庆县;暂住: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4)德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6年,附带民事赔偿2259.61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2015年1月12日从德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0月21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5号
罪犯黄再钊,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终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3年1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6年12月8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再钊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6号
罪犯尚勤云,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松桃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6日被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以(2013)松刑初字第0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2013年7月9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表扬4个(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勤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7号
罪犯黄泽钧,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2015)乌当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2016年1月8日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泽钧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8号
罪犯杨胜金,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台江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2015年11月12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评表扬1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9号
罪犯陆取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侗族,无业,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黎平县。因犯放火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从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2016年1月13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2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1次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评表扬1个) 。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取顺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2018)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余付友,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彝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赫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贫困证明)。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2014年11月11日从赫章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评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付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