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8852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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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4号—72号 | ||
文 号: | 无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4号
罪犯马XX,男,1962年3月9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XX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从修文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3月20日至2021年09月19日止。(剩余刑期3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课堂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马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5号
罪犯黄XX,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小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5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从镇远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20年02月12日止。(剩余刑期1年5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黄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6号
罪犯袁XX,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侗族,小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5000元)。原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8日由天柱县看守所调入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7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06月26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官的严格管理教育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6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袁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7号
罪犯袁XX,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9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由余庆县看守所调入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9月24日至2020年09月23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官的严格管理教育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袁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8号
罪犯郭X,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74、7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由玉屏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3月04日至2020年03月03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官的严格管理教育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9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郭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9号
罪犯朱XX,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无业,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从石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12月02日至2019年12月01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官的严格管理教育下,自己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朱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0号
罪犯陈X,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退缴赃款34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23号刑事裁定,被告人陈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19年09月28日止。(剩余刑期1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判决时已缴纳);退赃34000元(已退),未结矿款577271.78元(已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陈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1号
罪犯王XX,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仡佬族,高中,贵州省石阡县人,教师,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从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54号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现刑期自2014年06月09日至2021年12月08日止。(剩余刑期3年3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官的严格管理教育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2号
罪犯邱XX,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农民,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退缴赃款48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4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16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核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服刑期间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赃款4800元(已履行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0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1日至2017年09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02月28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邱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3号
罪犯陈X,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23号刑事裁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19年06月28日止。(剩余刑期9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在判决时已交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06月30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陈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4号
罪犯彭XX,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从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12号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 现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21年03月30日止。(剩余刑期2年6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2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彭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5号
罪犯龙XX,男,1986年9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贩卖毒品漏罪,于2014年4月1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以(2014)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加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000元,继续追缴账款32013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从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3月1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04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剩余刑期3年2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法院判决,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元(已缴纳),退缴赃款32013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龙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6号
罪犯王XX,男,1965年11月10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当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XX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308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9日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4年08月18日至2020年08月17日止。(剩余刑期1年11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元已缴纳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中的本人违法所得部分已被依法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7号
罪犯胡XX,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594.2元,刑期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从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4年10月04日至2020年04月03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法院判决,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594.2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5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胡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8号
罪犯周XX,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侗族,初中,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无业,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3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20年05月27日止。(剩余刑期1年8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法院判决,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周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9号
罪犯吴XX,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当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XX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3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3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从开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30日调入贵州省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4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月09日止。(剩余刑期3年11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法院判决,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0元(已缴纳),非法所得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7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吴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70号
罪犯杜XX,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3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4月21日至2020年04月20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法院判决,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判决时已缴纳),违法所得11000元(判决时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9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杜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71号
罪犯国XX,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国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1月15日至2021年01月14日止。(剩余刑期2年4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法院判决,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国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东南狱假建字第72号
罪犯宫XX,男,1993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宫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7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258号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现刑期自2014年05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剩余刑期3年2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
综上所述,罪犯宫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宫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