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通过查询码进行信件查询,也可以登录个人中心进行查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800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6号
文  号:
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6号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

罪犯赵天国,男,1991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天国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从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7年01月15日至2019年07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廖永林,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永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由湄潭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2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7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242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止2020年12月2日。现刑期自2014年06月03日至2020年12月0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罪犯廖永林犯罪前系无业人员,有吸毒史,且犯罪性质为毒品犯罪,建议监狱在对该犯提请假释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管理教育,在其离监前,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并责令其作出接收社区矫正书面保证,严防再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罪犯廖永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永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丁本堂,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2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本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44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由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忠监狱管理局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670号裁定减刑5个月,刑止2021年9月12日。 现刑期自2014年02月13日至2021年0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3448元(已履行个人部分11250元,附有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出具的履行完毕证明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累计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本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本堂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杨领,男,1980年12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6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6刑初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从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7年03月16日至2020年0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领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周万成,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安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万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从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5日调入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万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万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杨发林,男,1967年5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0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0刑初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1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