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8042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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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72号 | ||
文 号: | 无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
罪犯黄朝波,男,1984年1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26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8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止2019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7年8月11日与罪犯郑太军因生产问题发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予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朝波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蒲从江,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蒲从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32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从赤水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8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止2021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赃款32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3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从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张龙,男,1995年6月2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7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止2019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19年10月23日届满,余刑不足9个月,建议监狱对减刑幅度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蒙春,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2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春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8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止2021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材料存在矛盾,理由是: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罪犯减刑审核表》和《拟提请减刑意见书》对罪犯蒙春提请减刑的幅度(分别为8个月、9个月)不一致,建议监狱暂缓提请减刑,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蒙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杨正军,男,1973年6月2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5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止2022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正军2014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无民事赔偿方面的印证材料,建议监狱暂缓提请减刑,待补充民事赔偿方面印证材料后再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正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号
罪犯刘远涛,男,1993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远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51326.9元。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从正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8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止2020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共同退赔25132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狱内月均消费695.2元,高于全监实际人均消费水平(353.4元),共同退赔251326.9元未履行,履行财产性判项低于50%,建议监狱将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远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远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号
罪犯杜强军,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从德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4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止2021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强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号
罪犯莫贤易,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丹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莫贤易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8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从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7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止2019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0元(已缴纳9115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狱内月均消费856.8元,高于全监实际消费水平(353.4元),罚金210000元只缴纳了91151元,履行财产性判项低于50%,建议监狱将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莫贤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莫贤易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号
罪犯欧进,男,1999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欧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7270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从清镇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8年7月24日调入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赃款赃款赃物72704元(未履行);罚金1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号
罪犯申远平,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原系贵州省黄平县水利局局长,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远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6.9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从黄平县看守看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赃款76.6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05月至2016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成6个表扬;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远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张国民,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39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69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止2020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缴纳)、犯罪所得139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国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王希虎,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04000元,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6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止2021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赃款10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希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希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杨胜德,男,1983年9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从瓮安县看守看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17年11月因欠产扣4.55分;2017年12月因欠产扣6.65分;2018年3月因欠产扣1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德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韩志和,男,1978年12月2日生,侗族,无业,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志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地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8年3月因欠产扣1.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志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志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杨胜帮,男,1987年6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6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盗物品继续予以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从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年2月23日与他犯在车间发生打架斗殴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被盗物品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系累犯,罚金50000元未缴纳(狱内月均消费265.9元),且2018年2月23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建议监狱将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帮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号
罪犯郭开鹏,男,1987年12月3日生,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开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从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7年6月因劳动欠产扣7.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开鹏系累犯,2016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无民事赔偿方面的印证材料,建议监狱暂组提请减刑,待补充民事赔偿方面印证材料后再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开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开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姚正方,男,1958年1月19日生,苗族,不识字,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7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正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从道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6年8月4日与他犯因生产矛盾打架斗殴被扣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6月因欠产扣5分;2015年7月因欠产扣5分;2015年8月因欠产扣5分;2015年9月因欠产扣5分;2015年10月因欠产扣5分;2018年3月因欠产扣2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正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正方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余学文,男,1979年11月1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月8月18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7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止2020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系累犯,狱内月均消费539元,高于全监实际消费水平(353.4元),罚金20000元未缴纳,建议监狱将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学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9号
罪犯张天贵,男,1983年5月6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天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287971元。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月7月8日从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28797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天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宋庆文,男,199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庆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退赃款及赃物价值共计67918.87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从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1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7年8月6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缴纳);未退赃款及赃物价值共计67918.87元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47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庆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庆文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1号
罪犯何能,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从贵阳市清镇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年5月27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评为综合记功1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能2015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无民事赔偿方面的印证材料,建议监狱暂缓提请减刑,待补充民事赔偿印证材料后再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能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号
罪犯高钰凯,男,1999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钰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号、(2016)黔刑终39-1号刑事裁定,对(2016)黔刑终39号裁定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改判为民事赔偿30000元。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以(2016)黔刑终39-1号认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1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6年12月22日因有不尊重教员行为,有抵触情绪被扣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连带民事赔偿80000元(已履行16100元,狱内月均消费0元),虽故意伤害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且本案也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同时具备“有组织”的特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二款“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范畴,故减刑幅度不能比照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从严掌握。建议监狱将减刑幅度调整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高钰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钰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曾雨波,男,1996年7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雨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管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7刑更131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止2022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年5月2日因顶撞警察,于2018年6月11日被扣教育改造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周期内获积分662分于2017年12月25日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2013年8月1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8年5月2日因顶撞警察被扣65分,建议监狱将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雨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号
罪犯聂祥贵,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聂祥贵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59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止2019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19年8月23日届满,余刑不足7个月,建议监狱对减刑幅度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罪犯聂祥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祥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号
罪犯刘元刚,男,1978年5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8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从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2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止2019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5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评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元刚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元未缴纳,狱内月均消费明显高于全监在押犯人均消费水平,没收扣押违法所得58000元(判决时已作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元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号
罪犯汪良书,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汪良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从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教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6.11因欠产扣2分,2017.2因欠产扣2分,2017.3因欠产扣3.8分,2017.8因欠扣14.45分,2017.9因欠产扣11.2分,2017.10因欠产扣11.2分,2018.4因欠产扣0.35分,2018.5因欠产扣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良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良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号
罪犯张书泽,男,1998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书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从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书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书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号
罪犯田永丰,男,1986年5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7.8因欠产扣8.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3个表扬。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于2019年6月4日届满,建议监狱对提请减刑幅度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罪犯田永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永丰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龙英群,男,1975年5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2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英群犯开设赌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4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止2022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评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英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英群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号
罪犯田飞,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4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止2021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6.8.20因殴打他犯被扣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评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田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1号
罪犯韦国忠,男,1973年4月10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国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从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分流收押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5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止2022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国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国忠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何祖常,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祖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06元。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从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4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止2020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赃款206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祖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祖常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3号
罪犯朱朝令,男,1996年7月1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朝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从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1.9与他犯发生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7.10因欠产扣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3个表扬。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于因违规打架扣4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朝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朝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4号
罪犯邱承伟,男,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5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承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从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承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邱承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5号
罪犯龙新祥,男,1972年12月7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原贵州省岑巩县供电局物资仓储配送站库管员,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新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继续追缴赃款5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从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5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3月至2014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新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新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6号
罪犯陆光滔,男,1994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光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51755.8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6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1.9因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1755.89元(已履行7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3个表扬,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但鉴于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于2018年1月9日因违规打架扣45分,财产险判刑民事赔偿未依法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明显高于全监在押犯人均消费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光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光滔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7号
罪犯赵本均,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本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从习水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本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本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8号
罪犯苏贤成,男,1984年8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贤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从锦屏县看守看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7.11因欠产扣10.85分,2018.3因欠产扣12.95分;2018.4因欠产扣14.7分;2018.5因欠产扣2.8分;2018.6因欠产扣9.8分;2018.8因欠产扣2.45分;2018.9因欠产扣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17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贤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贤成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9号
罪犯蔡毅,男,1989年9月10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0号
罪犯杨斜,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从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1号
罪犯杨兴瑞,男,1971年11月2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瑞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从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兴瑞于2016年11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有期徒刑4年2个月,监狱移送材料征求意见无民事赔偿方面的印证材料,建议监狱暂缓提请减刑,待补充民事赔偿方面的印证材料后再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兴瑞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2号
罪犯陈佳磊,男,1995年2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碧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佳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7年12月28日因参与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评改积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佳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余刑不足七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佳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佳磊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3号
罪犯钟道兴,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道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由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道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道兴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4号
罪犯高启银,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原贵州省镇远县羊场镇天池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启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由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成6个表扬;2017年01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启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启银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5号
罪犯王祖成,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9日由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祖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6号
罪犯潘小奇,男,1998年12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小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附带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25号刑事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3日由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小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小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7号
罪犯罗良庆,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8月6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良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由平塘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6刑更351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止2019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评一次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良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良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良庆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8号
罪犯杨厚强,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6年11月19日因私藏违禁物品影碟机被禁闭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审为不合格;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本次提请减刑幅度的提请依据,作为提请减刑幅度依据的有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获评的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厚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厚强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9号
罪犯王家才,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7年7月因欠产扣0.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才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0号
罪犯韩友平,男,1968年1月11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9月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友平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16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止2020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年5月21日因参与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罪犯韩友平提请减刑无异议,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罚金未依法缴纳,且上述考核期内因打架被扣45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韩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友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1号
罪犯田俊,男,1995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田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姚勤,男,1975年8月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勤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6)凯刑执字第305-1号刑事裁定书将刑期起止更正为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由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服刑期间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因欠产被扣3.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减刑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余刑不足五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姚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勤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3号
罪犯王眼军,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9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兴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眼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兴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王眼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改为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8年8月16日起至2005年8月15日止。1999年11月4日在东坡监狱脱逃,2011年9月28日被捕回,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1号判决该犯因犯脱逃罪加处有期徒刑4年,连同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19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东刑执字第898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5年10月23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执字第1485号裁定减刑1年,2017年8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同26刑更414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止2019年4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减刑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余刑不足三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眼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眼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韦九洲,男,1977年5月4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雷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九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连带退赔70000元,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56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止2019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未缴纳),连带退赔7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九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九洲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5号
罪犯田伟,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5日调至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5因欠产扣0.9分;2016.9因欠产扣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6号
罪犯朱良文,男,1972年7月2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良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从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7因欠产扣5分;2016.9因欠产扣2.7分;2016.10因欠产扣5分;2016.12因欠产扣3.5分;2017.1因欠产扣1.6分;2017.2因欠产扣4.4分;2017.3因欠产扣2.5分;2017.6因欠产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良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良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7号
罪犯刘文平,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3677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从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1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12因欠产扣3.1分;2017.1因欠产扣1.7分;2017.6因欠产扣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缴纳),赃款53677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自黔东南监狱启用罪犯资管系统(自2017年9月1日起)以来至2018年9月30日,狱内月均消费791.2元,远高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月消费353.7元,但罚金未缴纳、赃款未退,建议监狱将提请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文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龙文海,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文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责令退赔3129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从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未缴纳),退赔3129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自黔东南监狱启用罪犯资管系统(自2017年9月1日起)以来至2018年9月30日,狱内月均消费836.2元,远高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月消费353.7元,但罚金未缴纳、赃款未退,建议监狱将提请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文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9号
罪犯朱怀志,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怀志犯强奸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5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6日调至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09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止2021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怀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怀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谢成兴,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日,贵州省七星关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成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5日调至贵州省田沟监狱,2016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4因欠产扣1分;2016.5因欠产扣2.5分;2016.6因欠产扣3.8分;2016.9因欠产扣4.4分;2016.10因欠产扣1.1分;2016.12因欠产扣4.2分;2017.1因欠产扣4.3分;2017.2因欠产扣2.6分;2017.3因欠产扣2.3分;2017.5因欠产扣1.2分;2017.6因欠产扣0.7分;2017.7因欠产扣2.1分;2018.5因欠产扣1.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成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成兴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况帮林,男,2000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况帮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74510.83元。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2017年11月在监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74510.8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况帮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况帮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2号
罪犯安荣飞,男,1998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4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荣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从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荣飞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田海龙,男,2000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2680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从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26807.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海龙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4号
罪犯刘廷毕,男,1977年4月16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9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廷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从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至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1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129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止2021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2因欠产扣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廷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廷毕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5号
罪犯刘文举,男,1999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举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刘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文举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6号
罪犯邓禹兵,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禹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5日由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6年11月20日因违规于2016年12月12日被禁闭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7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至2018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自黔东南监狱启用罪犯资管系统(自2017年9月1日起)以来至2018年9月30日,狱内月均消费516.18元,远高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月消费353.7元,但罚金未缴纳,建议监狱将提请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禹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禹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7号
罪犯杨贞元,男,1978年7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5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贞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8000元;继续追缴5人所盗耕牛总款3239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于2013年7月16日从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执字第104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1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止2021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8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5人所盗耕牛总款3239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2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3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贞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贞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8号
罪犯安中刚,男,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中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从思南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9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止2021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中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中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9号
罪犯宋永席,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永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3643.05元。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从贵州省遵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1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止2022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年龄偏大,因病长期住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643.0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予以减刑
综上所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永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0号
罪犯杨国文,男,1962年2月1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6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从贵州省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3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止2019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获得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减刑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至2019年9月4日届满,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国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1号
罪犯吴春云,男,1959年10月8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原贵州省台江县人民医院院长,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春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收受的贿赂款及贿赂物品变价款共计409924元。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赃款非法收受的贿赂款及贿赂物品变价款共计409924元已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4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春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钱松,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瓮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局凯里新犯收押中心;2016年11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6.12因欠产被扣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