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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365512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4号-第90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4号-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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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4号

罪犯石义斌,男,1973年11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义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87号刑事裁定,认定石义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由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70.45%于2019年4月9日被扣劳动改造24.65分;2019年5月因劳动欠产29.16%于2019年6月10日被扣劳动改造10.2分;2019年6月因劳动欠产55.22%于2019年7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19.32分;2019年11月因劳动欠产5.66%于2019年12月6日被扣劳动改造1.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义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义斌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杨武琪,男,1973年12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武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因劳动欠产14%于2019年1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武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武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武琪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6号

罪犯贺建华,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系累犯。刑期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55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12月因劳动欠产10%于2019年1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3.5分;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42.44%于2019年4月9日被扣劳动改造14.8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受害单位及受害人(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贺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建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孔祥宇,男,1972年11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祥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由贵州省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8月29日因私藏香烟被记过处罚一次,于2017年9月15日被扣600分;2017年5月12日因违规私藏、使用、传递二类违禁物品于2017年5月17日被扣教育改造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7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获评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孔祥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祥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祥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8号

罪犯赵永,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绛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56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2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赵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由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8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3746号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5月10日因违规在生产车间吸烟于2018年6月4日被扣教育改造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永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杨暖,男,1995年2月5日生,壮族,初中文化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暖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暖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0号

罪犯舒林江,男,1982年10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舒林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系累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由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舒林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林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舒林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1号

罪犯黄明勇,男,1992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勇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26.89%于2019年4月9日被扣劳动改造9.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明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戎建军,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戎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由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38.6%于2019年4月9日被扣劳动改造13.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戎建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戎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戎建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王金桥,男,1988年2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由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月3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因劳动欠产64%被扣劳动改造2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金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金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4号

罪犯何廷桥,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9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廷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由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因劳动欠产12%被扣劳动改造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3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廷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廷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廷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5号

罪犯万青,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万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由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4日调入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入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669号裁定减刑4个月,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26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10月23日与他犯因摆放桌子发生争执,对他犯进行谩骂被扣教育改造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万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青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吴波,男,1979年1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2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由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21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7号

罪犯蒙朝钦,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72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朝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由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917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3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蒙朝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朝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朝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银松,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银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由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678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925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4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银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银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银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59号

罪犯石全能,男,1986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21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全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3个(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评表扬1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全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全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全能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0号

罪犯覃志和,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6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志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因劳动任务欠产54%被扣劳动改造18.9分;2019年5月因劳动任务欠产22.85%被扣劳动改造7.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志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志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覃志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1号

罪犯杨景海,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景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由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41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11月14日私自利用生产原料加工衣服被扣劳动改造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份因欠产37.1%被扣劳动改造12.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评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评表扬一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评表扬一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景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景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景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林坤,男,1997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由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坤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3号

罪犯先正涛,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先正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500元继续追缴,系毒品再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由贵州省赤水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212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赃款500元继续追缴(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5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先正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11月5日届满,余刑已不足8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先正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先正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4号

罪犯陈应明,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8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应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应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陈长坤,男,1992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长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33260.8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由锦屏县公安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缴纳);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33260.8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长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长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6号

罪犯丁正宜,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4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9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正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4800元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由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劳动改造10.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赃款48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正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正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正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7号

罪犯李定坤,男,1994年6月6日生,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定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系涉恶罪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5日由贵州省晴隆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2年9月1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2016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白云监狱;2019年10月3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市刑执字第2692号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7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2967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7年1月6日因在监室掷骰子被扣9分;2018年9月违反规定吸烟被扣除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1月自制纸牌娱乐被扣除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定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定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李文成,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再1号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由金沙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57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1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十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文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9月19日届满,余刑已不足8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文成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69号

罪犯令狐荣智,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荣智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14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19.18%被扣劳动改造6.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令狐荣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荣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令狐荣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0号

罪犯石丁运,男,1989年1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丁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9号刑事裁定,石丁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8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因劳动欠产8%被扣劳动改造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丁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丁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丁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杨彬,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由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7月21日届满,余刑已不足4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彬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杨秀华,男,1968年1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3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1731.9元,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4月因与他犯发生打架违规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因劳动欠产32%被扣劳动改造分1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1731.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秀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9月29日届满,余刑已不足6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秀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3号

罪犯赵长友,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长友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934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8日由贵州省赤水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9日因漏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公安局解回重审,2017年5月24日收监执行;2017年4月20日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7)川1002刑初141号判处赵长友因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合并原判刑期及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4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因劳动欠产35%被扣劳动改造分12.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798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93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长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长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长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4号

罪犯何成户,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成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由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415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933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4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成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成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成户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吴仕刚,男,1988年6月23日 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仕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由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048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8年3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258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5个表扬(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仕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10月23日届满,余刑已不足7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仕刚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潘凤远,男,1978年8月26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6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凤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带民事赔偿118902.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 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18902.8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凤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凤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凤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7号

罪犯陈扬伟,男,1996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13.83%被扣劳动改造4.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扬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扬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扬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8号

罪犯董明,男,1990年10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9132.66元、赃款16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由铜仁市石阡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 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9132.66元(已履行20000元);赃款1600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董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姚彬,男,1998年9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碧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连带民事赔偿23418.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认定姚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6年4月28日因与他人互喷脏话被扣2分;2018年2月6日因在监舍大声喧哗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8年7月9日因殴打、欺压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连带民事赔偿23418.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5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评物质奖励一次;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彬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周少武,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少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少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少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少武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杨昌武,男,1993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06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尚未追回被抢财物,发还被害人(未履行)。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 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尚未追回的被害人被抢财物,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昌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10月3日届满,余刑已不足7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武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杨昌聪,男,1986年6月1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黎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由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 2016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936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昌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田忠彬,男,1985年12年31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忠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200元、连带赔偿39832.99元,系累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由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39832.9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忠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忠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忠彬予以建议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4号

罪犯杨财,男,1985年8月20日生,苗族,半文盲,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至2027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5号

罪犯杨群,男,1992年11月1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695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执字第1063号裁定减刑1年;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716号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2月8日因在监内多次违规吸烟被警告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0元);违法所得4695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9月6日届满,余刑已不足6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群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6号

罪犯罗文,男,1986年10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07462.46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2016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7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239号裁定减刑4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929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因劳动欠产15%被扣劳动改造5.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07462.4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于2020年7月17日届满,余刑已不足4个月,建议调整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文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杨占威,男,1983年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湾水镇格种村小寨组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占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225225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单位22522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占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占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占威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史德友,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9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德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连带民事赔偿138881.26元。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有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因劳动欠产49%被扣劳动改造17.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38881.2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评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德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德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徐小春,男,1977年02月0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03月2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小春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08月09日起至2021年08月0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9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07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小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小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小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刘德义,男,1969年0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05月2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2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7月2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2月20日起至2021年0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6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0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23.663%被扣劳动改造8.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毒资款2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获1个表扬;2019年04月至2019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德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德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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