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505820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7号—第39号 | ||
文 号: | 无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7号
罪犯金方贵,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570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方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由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月9日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3因劳动欠产被扣23.97分,2019.9因劳动欠产被扣17.93分;2019.12因劳动欠产被扣0.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评1个表扬,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方贵不符合假释条件,理由是:你狱提供的提请假释材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罪犯入监登记表记载罪犯金方贵的母亲叫陈疏平。二是绥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罪犯金方贵有女儿叫金梦洁,而罪犯入监登记表中没有记载,建议不予假释。
经核实,罪犯金方贵上小学的时候,不会写“毓”字,母亲就叫写“育”来代替。造成他印象中母亲的名字就是陈育平,当干警在询问其母亲名字的时候就报成“陈育平”,从该犯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材料中可以证实该犯母亲名字是“陈毓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干警对罪犯金方贵作入监信息登记时,家庭成员信息一栏内容只要求其提供父母信息,故该犯未提供其他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综上所述,罪犯金方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方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8号
罪犯李瑞元,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瑞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由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强制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瑞元不符合假释条件,理由是:罪犯李瑞元的提请假释材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罪犯编号不一致。罪犯假释审核表中的罪犯编号是5291028817,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等材料中的罪犯编号是5291028773;二是罪犯李瑞元儿子的名字不一致。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的罪犯入监登记表中罪犯李瑞元儿子的名字叫李姚,贵州省黔东南监狱的罪犯入监登记表和开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表中罪犯李瑞元儿子的名字叫李瑶,开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罪犯李瑞元儿子的名字叫李瑶瑶。三是罪犯李瑞元的子女情况不一致。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的罪犯入监登记表和开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表中只有一个儿子,贵州省黔东南监狱的罪犯入监登记表中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开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有两个儿子。建议不予假释。
经查,检察院提出的罪犯假释审核表编号与考核材料编号不一致,系我狱分监区干警在填写《罪犯假释审核表》时填错,现已对错误材料进行更正,并加盖校对章;罪犯李瑞元儿子名叫李瑶瑶,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予以印证。李瑞元平时称其儿子为李瑶,当干警询问其家庭成员信息时,将儿子李瑶瑶名字习惯性说成了李瑶(姚),造成入监登记表中其儿子名字信息与绥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相关材料不一致。该犯女儿已出嫁,户口已迁出,司法局在调查家庭成员时未将其女儿信息写进去,造成监狱入监登记表和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家庭成员信息不一致。综上所述,罪犯李瑞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瑞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9号
罪犯张旭,男,1991年2月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未追回的赃款24490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3日由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未追回的赃款24490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09日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旭不符合假释条件,理由是:罪犯张旭的提请假释材料存在以下问题:罪犯入监登记表记载罪犯张旭的妻子叫周莉,而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罪犯张旭的妻子叫王会,开阳县人民法院收款情况备注中罪犯张旭的妻子叫王春。建议不予假释。
经查,罪犯张旭前妻名叫王春,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予以印证,同开阳县人民法院备注名字一致。干警对罪犯张旭作入监信息登记时,因其同周莉关系好,遂将家庭成员中妻子名字信息说成周莉。2019年4月11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罪犯张旭与妻子王春自愿离婚。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将罪犯张旭妻子名字写成“王会”系司法局调查的对象不知张旭的婚姻情况及前妻姓名,造成将相关信息写错,于2020年12月7日对之前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补充一个情况说明,将“张旭已婚,妻子王会。”更正为“张旭离异,前妻王春。”对罪犯张旭前妻的名字进行了更正。现已补充了该犯对于相关信息的笔录材料及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印证。且该犯同意接纳居住保证人系其父亲张忠云。综上所述,罪犯张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