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085575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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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号—第122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 号
罪犯张任八,男,2002年9月15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任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7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建议你狱提请减刑2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任八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任八提请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 号
罪犯龙朝进,男,1966年11月4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朝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7刑更1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7刑更289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朝进两次采用暴力拦路强奸妇女二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有故意伤害犯罪和强奸犯罪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铝、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条意见,减刑时应当从严把握,建议你狱改变提请减列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朝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及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朝进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 号
罪犯张送九,男,1963年9月19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送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送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同意你狱建议提请减刑2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送九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送九提请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 号
罪犯胡运德,男,1963年2月15日,汉族,文盲,贵州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6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运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4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运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诮减刑的程序合法,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无违规违纪情形,同意你狱提请减刑7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运德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剩余刑期,建议对罪犯胡运德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 号
罪犯郭杰,男,1999年11月29日,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杰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系涉恶犯罪重要成员。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织金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王武监狱;2020年10月14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考核期内获3个有效表扬,无违规违法情形,同意你狱拟提请减刑4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杰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及《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杰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 号
罪犯熊国才,男,1978年4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由贵州省关岭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 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4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7年7月 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5个(2020年2月 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国才在警方介入调处其家庭纠纷过程中仍不顾他人阻止,在其所持锄头被在场亲属抢下后又持木棒将被害人打伤致死,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条意见, 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才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 号
罪犯潘凤林,男,1983年5月18日,水族,初中文化,贵州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凤林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涉恶犯罪重要成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3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凤林的刑期至2023年10月28 曰止,建议你狱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凤林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及《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凤林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 号
罪犯杨武琪,男,1973年12月2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武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第46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5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武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某,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2条意见, 减刑时应当从严把握。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武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建议对罪犯杨武琪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 号
罪犯杨春荣,男,1970年8月1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春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5.61%被扣劳动改造分1.96分;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29.61%被扣劳动改造分10.3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15.65%被扣劳动改造分5.4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1.49%被扣劳动改造分18.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3个(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春荣明知被害人在读幼儿园,采取诱骗、恐吓的手段,多次奸淫幼女,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条意见,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荣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 号
罪犯廖尚成,男,1964年11月3日,革家人,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尚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4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尚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同意监狱提请减刑8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廖尚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建议对罪犯廖尚成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 号
罪犯尹亚立,男,1974年10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亚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9.86%被扣劳动改造分3.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5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亚立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罪犯尹亚立涉毒犯罪,罚金三万元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7条规定, 对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握。建议你狱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尹亚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七条及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亚立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2 号
罪犯韦洪章,男,1971年11月1日,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9月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洪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都匀监狱;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7刑更第251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7刑更第260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2020)黔27刑更第292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0.07%被扣劳动改造分0.02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12.45%被扣劳动改造分4.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4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洪章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潜逃后2008年、2009年又进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 1、5条规定,对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握。建议你狱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洪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五条及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洪章提请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3 号
罪犯刘仁招,男,1980年10月25日,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8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3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8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4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多次跨省从广东省广州市向外国黑人(待查)买毒品运输到贵州省三穗县贩卖, 涉案毒品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握,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号第一条及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招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4 号
罪犯韩基凯,男,1993年6月15日,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8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基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3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3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韩基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罚金已履行完毕,同意监狱提请减刑8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韩基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基凯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5 号
罪犯雷嘉祥,男,1998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嘉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2000元。系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1年9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4个(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嘉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6 号
罪犯侯国平,男,1976年10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9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840元,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因劳动欠产23.27%被扣劳动改造分8.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684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5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侯国平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行政拘留2次、强制戒毒2次,罪犯侯国平涉毒犯罪,罚金8000元、追缴非法所得6840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握。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侯国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七条及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六条有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国平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7 号
罪犯黄明勇,男,1992年9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勇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2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6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明勇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多次轮流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在共同犯罪中,其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罪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握。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勇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8 号
罪犯郑桂学,男,1993年5月4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桂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桂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狱提请减刑7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郑桂学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桂学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9 号
罪犯金邦洪,男,1974年7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6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邦洪犯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追缴生态恢复费157569.33元,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2019)黔263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第六、七、九项;撤销第一项,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已缴纳);追缴生态恢复费157569.33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2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邦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邦洪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邦洪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0 号
罪犯曾德伟,男,1987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260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德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德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德伟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1 号
罪犯杨阳,男,1994年11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阳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看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及《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阳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2 号
罪犯杨贞飚,男,1995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贞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系累犯及涉恶犯罪组织骨干成员。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由贵州省兴仁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贞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贞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及《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贞飚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3 号
罪犯苏洋,男,1994年6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洋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3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押由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4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缴纳);赃款3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5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苏洋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少女轮流发生性关系,劫取被害人财物,故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到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伙同他人奸淫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其实施抢劫,犯罪情节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罪犯苏洋的犯罪情节,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苏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4 号
罪犯邓军,男,1994年2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7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65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650元(均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系毒品犯罪,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 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5 号
罪犯安明刚,男,1980年12月3日,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由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铜仁监狱,2021年6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安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明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明刚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6 号
罪犯林坤,男,1997年8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由贵州省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现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更416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坤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7 号
罪犯张家木,男,1973年11月10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家木长期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致其怀孕,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罪犯张家木的犯罪情节,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木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森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8 号
罪犯陆刚,男,1997年10月20日,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8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刚提请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29 号
罪犯钟达胜,男,1984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达胜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室被扣教育改造分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钟达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达胜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钟达胜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0 号
罪犯刘从付,男,1989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从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合计10万元。系涉恶犯罪成员。本犯及同案犯不服,2020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合计10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 31号)第一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刊、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系因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在交付执行前有多次犯罪,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付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从付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1 号
罪犯杨猛,男,1990年2月19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赃款12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追缴赃款12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猛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2 号
罪犯龙坤,男,1988年9月16日,侗族,初中肄业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1个表扬(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获得1个有效表扬,多次协助组织、介绍幼女卖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 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1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坤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坤提请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3 号
罪犯陈福有,男,1985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福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24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3242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福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福有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福有提请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4 号
罪犯张建祥,男,1982年2月4日,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41.63%被扣劳动改造分14.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利用生养关系,强行与其亲生女儿多次发生关系,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 [2021] 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祥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祥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5 号
罪犯吴书涛,男,1995年8月13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书涛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书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书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书涛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6 号
罪犯李正杨,男,2000年3月7日,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正杨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系涉恶犯罪重要成员。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由贵州省织金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202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得3个有效表扬。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完毕。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罪犯李正杨与同案犯何华军等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罪犯李正杨与多名同案犯服从于何华军的安排、指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中,无视社会秩序、无视他人人身权利,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已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心理恐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系恶势力,罪犯李正杨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系重要成员。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该犯曾因抢劫罪,于2016年至2017年被少管;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至2018年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第2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你狱对罪犯李正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杨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十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杨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7 号
罪犯张金山,男,1999年5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得三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无生效财产性判项。案发时,罪犯张金山与同案犯周开兴趁被害人醉酒之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罪犯张金山又与同案犯周开兴、周良荣、钱明波将被害人带至一桥下石板上,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在共同犯罪中,四名罪犯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罪犯张金山与同案犯等人两次轮奸被害人,且被害人系未成年女性,其手段卑劣,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第 2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张金山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山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山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8 号
罪犯张坚,男,1980年10月19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带赔偿2444元,系涉恶犯罪骨干成员。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20.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2444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四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21.48分。连带赔偿2444元,已缴纳完毕:犯罪时,罪犯张坚等同案犯以同案犯张洪清为首,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家族势力,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利用家庭势力进行多起违法犯罪,危害基层政权组织的稳固,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集团,并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系恶势力集团的骨干成员,在所实施的犯罪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 2021 】31号)第1条、第2条、第1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别、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张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十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及《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坚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39 号
罪犯陈应明,男,1987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8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46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7.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对罪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明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0 号
罪犯李少东,男,1990年11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少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对罪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少东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东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1 号
罪犯杨再志,男,2000年12月12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连带赔偿23733元、赔偿物质损失3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3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23733元(已履行);赔偿物质损失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得3个有效表扬;“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连带赔偿23733元、赔偿物质损失3000元,均已履行完毕。该犯在共同犯罪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 】31号)第1条、 第2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 】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杨再志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志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志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2 号
罪犯陈金仕,男,2000年3月26日,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0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57号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金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仕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3 号
罪犯唐邦华,男,1998年4月3日,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200-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将唐邦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改判为共同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12月12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7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案为聚众斗殴,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在斗殴中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为罪犯唐邦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 2021〕31号) 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了综合判断,建议对该罪犯改变减刑 幅度为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唐邦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邦华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4 号
罪犯田海龙,男,2000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7.5元。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由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更6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19年6月29日罪犯田海龙伙同他犯在四监区一分监区罪犯刘昱谷监室殴打刘犯,于当天被禁闭处罚十五天,并在2019年8月2日扣考核分900分;2019年7月13日禁闭结束后转集训学习至2019年8月30日;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21.5%被扣劳动改造分7.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7.5元(已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依据考核相关规定予以取消,不作为提请减刑依据;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300元,不作为提请减刑依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海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海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海龙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5 号
罪犯王祥刚,男, 1997年9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违法所得小米4手机及赃款人民币380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 2027年3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3日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5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7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小米4手机及赃款人民币380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同案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祥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刚提请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6 号
罪犯文国桦,男,1997年5月10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国桦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9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9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未成人进行卖淫活动,在明知杜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健康,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评2个表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对罪犯文国桦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文国桦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国桦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7 号
罪犯文远茂,男,1997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远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小米4手机及赃款人民币380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3日由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5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7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小米4手机及赃款人民币380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远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远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远茂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8 号
罪犯夏劲,男,1978年10月12日,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夏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劲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劲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49 号
罪犯杨胜平,男,1969年7月5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年3月23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胜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平提请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0 号
罪犯杨孝渊,男,1966年1月20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年8月17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孝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渊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渊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1 号
罪犯张勇,男,1983年10月15日,革家人,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年4月22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2 号
罪犯杨胜明,男,1969年1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4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4980元,未退缴的供犯罪集团使用的违法财物60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系涉恶犯罪首要分子。刑期自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4日由贵州省遵义市第三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2020年12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14980元(已履行),未退缴的供犯罪集团使用的违法财物60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胜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明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明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3 号
罪犯邱建康,男,1976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建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8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1月04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01月21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20年7月10日因用电动剃须刀改装自制点火器一个被扣45分;2020年12月26日因检查内务卫生差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基本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17日因在当日学习日未按规定学习被扣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邱建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建康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建康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4 号
罪犯张喜明,男,1981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喜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03月至2020年09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喜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喜明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喜明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5 号
罪犯何金徽,男,1997年11月22日,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金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进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更53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21年12月23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07月至2019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06月至2020年10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金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金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七条的规定,建议对何金徽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6 号
罪犯陈兴强,男,1973年3月11日,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86783.79元,系累犯、二级残疾人。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由贵州省石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进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86783.79元(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司法救助,本案依法终结)。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兴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强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强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7 号
罪犯王小八,男,1973年8月10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31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07年9月29日调入桐州监狱,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刑执字第5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2013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刑执字第1951号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5年7月6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刑执字第1807号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7年11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刑更2106号裁定减刑7个月;2020年6月22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刑更887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20年4月11日因故意破坏监管设施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07月至2019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大;考核周期内存在严重违规1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七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第一款、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建议对罪犯王小八提请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8 号
罪犯韦建波,男,1970年2月11日,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315622.8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由贵州省关岭县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更986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15622.8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建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建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0年9月7日四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建波提请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59 号
罪犯杨光伟,男,1943年8月21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3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伟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伟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0 号
罪犯饶金金,男,1982年3月21日,苗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饶金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刑更180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09月至2021年01月获得表扬1个; 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饶金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金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饶金金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1 号
罪犯喻增国,男,1975年12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大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84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增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4日由湖北省大悟县看守所押送至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18日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9日因不遵守会见、通信、亲情电话管理规定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21日因在劳动中擅离岗位,窜岗窜位、谈笑打闹、睡觉、赤膊、赤脚、穿拖鞋被扣劳动改造分2分;2019年10月21日因在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定被扣劳动改造分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评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评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评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评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评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评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喻增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增国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增国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2 号
罪犯覃志和,男,1966年9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6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志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6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因劳动欠产24.18%被扣劳动改造分8.46分;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22.77%被扣劳动改造分7.9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5.81%被扣劳动改造分12.53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26.22%被扣劳动改造分9.17分;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30.43%被扣劳动改造分10.65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42.52%被扣劳动改造分14.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评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评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评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评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评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志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志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志和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3 号
罪犯车金华,男,1998年12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7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车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5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车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强奸幼女,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减刑依法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车金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金华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4 号
罪犯张鹏,男,1984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1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缴纳);退赔1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评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犯诈骗罪,罚金3万元未缴纳,退赔15万元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5 号
罪犯罗庆,男,1999年1月8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庆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1.44%被扣劳动改造分0.5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17.02%被扣劳动改造分5.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成绩(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庆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系强奸幼女,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庆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庆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6 号
罪犯石明亮,男,1994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明亮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明亮提请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7 号
罪犯姚茂刚,男,1969年12月8日,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茂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茂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刚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8 号
罪犯聂肖,男,1993年10月20日,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聂肖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连带赔偿7105.53元,系涉恶犯罪首要分子。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由贵州省威宁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王武监狱;2020年10月1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缴纳);连带赔偿7105.53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聂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肖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肖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69 号
罪犯潘复生,男,1994年10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复生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3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系涉恶犯罪首要分子。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3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复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复生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复生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0 号
罪犯王本涛,男,2001年9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本涛犯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系涉恶犯罪首要分子。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0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龙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本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本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本涛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1 号
罪犯龙江湖,男,1995年8月19日,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江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190.49元,退赃10000元,系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4190.49元(已履行)、退赃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江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江湖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江湖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2 号
罪犯胡金生,男,1968年4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金生犯拐卖妇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5000元,违法所得116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因违规在餐厅储物箱存储过期食品于2021年6月3日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欠产62.26%被扣劳动改造分21.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25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16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01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6日因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2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1.162万元(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第2条的意见。建议你狱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金生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生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3 号
罪犯李荣华,男,1983年10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武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荣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荣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华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华提请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4 号
罪犯龙家顺,男,1984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家顺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金耳环一对。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年1月14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金耳环一对(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龙家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其在绑架过程中有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的意见,建议你狱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家顺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家顺提请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5 号
罪犯罗万华,男,1967年7月14日,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万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7日由贵州省镇宁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7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长期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第4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万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华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6 号
罪犯潘秀清,男,1992年4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秀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年5月17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秀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秀清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秀清提请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7 号
罪犯任海峰,男,1988年12月1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海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8日由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26刑更19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于2021年4月5日,因在储藏室的储物箱内存放衣架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任海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海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海峰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8 号
罪犯张仕科,男,1999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仕科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7251.93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由贵州省盘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5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21年4月22日在监狱内务卫生检查中,该犯作为监室长对本监室内务卫生标准化的要求不高,检查督促不力,被集训管理(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提前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7251.93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仕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科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79 号
罪犯覃毫峻,男,1983年11月27日,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毫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毫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毫峻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毫峻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0 号
罪犯杨胜勇,男,1978年1月18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5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260元,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17.07%被扣劳动改造分5.97分;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6.15%被扣劳动改造分2.15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7.92%被扣劳动改造分2.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6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胜勇犯强奸罪,系强奸幼女,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惹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6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勇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勇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1 号
罪犯粟永东,男,1974年1月1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粟永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5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粟永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粟永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粟永东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2 号
罪犯刘天华,男,1969年9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赤水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7刑更2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7刑更2949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23.5%被扣劳动改造分8.22分;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4.92%被扣劳动改造分1.72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30.99%被扣劳动改造分10.84分;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35.31%被扣劳动改造分12.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天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华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3 号
罪犯周开兴,男,1998年6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开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开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开兴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兴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4 号
罪犯蔡德梁,男,1994年11月9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德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德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德梁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德梁提请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5 号
罪犯杨剑,男,1971年10月5日,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因劳动欠产19.55%被扣劳动改造分6.84分;2020年10月因劳动欠产23.9%被扣劳动改造分8.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剑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剑建议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6 号
罪犯李庭勇,男,1996年1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庭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6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3日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5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5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6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庭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庭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7 号
罪犯石化兴,男,1972年4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化兴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化兴系多次强奸、猥亵幼女犯罪,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化兴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化兴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8 号
罪犯王会斌,男,1978年2月28日,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会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会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会斌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会斌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89 号
罪犯胡良木,男,1946年8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8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良木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良木系强奸幼女、猥亵多名幼女犯罪,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良木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良木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0 号
罪犯罗向葵,男,1995年4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向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以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26刑更18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向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向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向葵依据建议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1 号
罪犯周小军,男,1975年6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军建议提请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2 号
罪犯刘晓文,男,1993年3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7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该犯以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33号刑事裁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刘晓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由贵州省赫章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5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7年7月7日起2028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晓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晓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文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3 号
罪犯蔡江祥,男,1987年8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江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471.9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江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
综上所述,罪犯蔡江祥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江祥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4 号
罪犯张云江,男,1999年10月4日,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江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0293.74元,系涉恶犯罪重要成员。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由贵州省织金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202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293.74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服刑期间,获得三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民事赔偿已履行;该犯作为涉恶案件的重要成员,在当地多次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寻衅滋事,为非作歹, 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 】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第2条、第10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张云江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江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十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江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5 号
罪犯项长国,男,1972年2月14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项长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服刑期间,其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三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但其身为人民教师,长期多次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 】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第2条、第10 条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项长国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项长国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十条,建议对罪犯项长国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6 号
罪犯陶家财,男,1973年6月23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家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241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退赔2417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服刑期间,获得三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其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且其责令退赔的金额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 】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 1条、第2条、第7条、第10条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陶家财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陶家财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七、十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结合剩余刑期,建议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7 号
罪犯曾智平,男,1972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智平犯诈骗、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刑期将于2023年11月12日届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曾智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剩余刑期,建议对罪犯曾智平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8 号
罪犯周余庆,男,1996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6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余庆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26刑更18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已缴纳);未被追回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执行标的17954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周余庆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该犯与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当着他人的面强奸被害人,手段恶劣、且系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 】23号)第二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10条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 7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余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余庆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99 号
罪犯黄培良,男,1976年2月27日,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培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评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培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培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培良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0 号
罪犯梅俊伟,男,1979年5月5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梅俊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由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3月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26刑更19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梅俊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俊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俊伟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1 号
罪犯梁军,男,1988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1.罪犯梁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严。2.罪犯梁军伙同他人实施轮奸,系主犯,主观恶性较深,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军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2 号
罪犯张军,男,1989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赔257627元。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4.36%被扣劳动改造分1.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赔257627元(已履行505.16元,未履行257121.8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计3个表扬(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军应退赔 257627元, 仅履行505. 16元, 尚有257121. 84元未履行,且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3 号
罪犯姚元顶,男,1984年7月3日,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9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元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送押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元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元顶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元顶提请减刑 8 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4 号
罪犯杨占威,男,1983年1月20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占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225225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6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2522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占威系累犯 且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25225元未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 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占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占威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5 号
罪犯陆永亮,男,1967年5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97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97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评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数额较大。法院判处罪犯陆永亮罚金8万元,退赔被害人97万元,法院执行到位金额213239. 68元,尚有836760. 32 元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 建议你狱对罪犯陆永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永亮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永亮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6 号
罪犯陈水平,男,1979年8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因劳动欠产24.68%被扣劳动改造分8.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去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水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剩余刑期,建议对罪犯陈水平提请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7 号
罪犯杨光辉,男,1990年12月7日,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7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辉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辉提请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8 号
罪犯杨桥华,男,1995年9月3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1253号裁定减刑8个月。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62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桥华犯强奸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强奸幼女,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桥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桥华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09 号
罪犯刘保全,男,1975年6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74、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由贵州省玉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7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保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主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保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全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0 号
罪犯王世平,男,1998年4月24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丧葬费23733元。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3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丧葬费23733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系主犯,且在公共场所持刀伤害被害人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意见,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平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平提请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1 号
罪犯石全明,男,1981年5月7日,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全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从江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鉴于该犯于2023年8月16日服刑期满,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
综上所述,罪犯石全明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剩余刑期,建议对罪犯石全明提请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2 号
罪犯万世禄,男,1994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世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责令退赔4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福泉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万世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世禄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世禄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3 号
罪犯孟树军,男,1975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树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肆仟元(4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孟树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树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树军提请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4 号
罪犯何勇,男,1977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26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因劳动欠产33.45%被扣劳动改造分1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勇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勇提请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5 号
罪犯秦湘坤,男,1994年7月30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湘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秦湘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湘坤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湘坤提请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6 号
罪犯王华刚,男,1973年5月24日,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30005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3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因劳动欠产40.45%被扣劳动改造分14.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3000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鉴于该犯刑期于2023年10月16日届满,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剩余刑期,建议对罪犯王华刚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7 号
罪犯吴刚,男,1984年10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湖北大悟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9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系涉黑犯罪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评表扬2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刚系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条意见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贵州省凯里监狱《关于推迸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二条意见,减刑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刚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二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建议对罪犯吴刚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8 号
罪犯刘斌,男,1975年10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非法所得3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1日由贵州省兴仁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5月9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21年7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95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7刑更200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7刑更285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21年6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非法所得3000元(均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3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评物质奖励1次;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鉴于该犯于2023年9月2日刑期届满,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及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剩余刑期,建议提请减刑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19 号
罪犯康洪,男,1987年8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康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系累犯。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毕节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12日调入安顺监狱;2018年3月21日调入遵义监狱;2021年5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4刑更269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79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19年8月11日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2019年10月因未对联号成员做到互监作用被扣30分;2020年8月因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9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康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康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洪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20 号
罪犯张洪清,男,1980年1月25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清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2894元,系涉恶犯罪首要分子。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因欠产被扣24.87分;2020年6月因欠产被扣7.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退赔2894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获评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评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评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 [2021] 31号)第一条、《责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因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清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清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21 号
罪犯徐亚东,男,1987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亚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3000元,系涉黑犯罪骨干成员及累犯。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毕节监狱,2013年7月12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18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2021年5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858号裁定减刑11个月;201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4刑更2371号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21年3月12日因未按要求摆放储物箱内物品,违反了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对罪犯徐亚东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徐亚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东南狱减字第122 号
罪犯龙光辉,男,1972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系涉黑犯罪犯积极参加者。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由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福泉监狱,2020年7月3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3000(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案为涉黑案件,该犯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与同伙提供赌博的场所及工具,供多人进行赌博;与同伙以堵工、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工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以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合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对罪犯龙光辉改变减刑幅度为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光辉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2022年6月27日四机关《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光辉提请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