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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55853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
文  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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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凡X,男,1995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03811995XXXXXXXX,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凡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7日从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1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凡X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凡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X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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